為全面推進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積極穩妥地做好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
實行全額和差額預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無房職工,以及已購公有住房但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含有私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
二、補貼標準
1.計發職工住房面積補貼和工齡補貼的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為:廳級110平方米、處級85平方米、科級75平方米、一般職工65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按科級干部購房面積標準發放住房面積補貼和工齡補貼;事業單位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知識分子計發住房補貼的面積標準,按房改政策已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長沙市區內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計發住房補貼的方式。個人住房面積補貼額=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職工職務可享受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職工職務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積)。個人工齡補貼額=職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齡(含大專以上學齡)×年工齡補貼額×(職工職務可享受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職工職務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積)。其中,住房面積補貼標準249.30元/平方米,工齡補貼標準5.96元/年·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采取按月補貼方式,即在參加工作后25年內按月計發住房補貼。個人月補貼額=補貼比例×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額。現行補貼比例為11.37%,月平均工資額不包括統一發放的津補貼。補貼比例今后根據房價和職工生活水平的變化進行調整。
3.在長沙市區以外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面積補貼、工齡補貼標準及補貼發放方式,按單位所在地房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4.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因職務、職稱變更后應提高的住房補貼,按新任職務、職稱增加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積和補貼標準計算。
三、補貼發放原則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需發放住房補貼的人數眾多,涉及面廣,資金供需矛盾突出。因此,住房補貼采取統一標準、統一計劃、合理負擔、分步實施、逐年到位的辦法予以發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以下簡稱老職工),其住房補貼從2005年起,分3-4年發放到位。具體發放順序由省財政廳、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
老職工住房補貼先從單位住房基金(包括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劃轉的住房折舊資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等)中列支;自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其老職工住房補貼由單位從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售房收入中解決。單位住房基金發放老職工住房補貼后有節余的,全額預算管理單位應將節余資金100%上交省財政廳,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將節余資金的50%上交省財政廳。單位住房基金不夠發放老職工住房補貼的,缺口資金由省財政和單位共同負擔。其中,差額預算管理單位由省財政負擔50%,單位負擔50%,全額預算管理單位由省財政廳根據單位資金財務狀況另行確定省財政與單位的負擔比例。
2.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其住房補貼從2005年起按月與工資一并發放。其中,全額預算管理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由省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一安排,差額預算管理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由省財政按照50%的比例進行補助,另外50%部分由單位自籌解決。
3.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不得發放住房補貼。
四、補貼發放程序
1.單位對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進行調查,將擬發放住房補貼情況張榜公布7天,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2.公布期滿后,單位按規定填寫《湖南省直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批)表》、《湖南省直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工齡、現任職務(職稱)表》、《湖南省直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匯繳清冊》、《湖南省直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單位申報審核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3.省財政廳、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單位上報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批復。
五、關于監督檢查
1.各單位要認真做好住房補貼發放工作,加強對發放對象的資格審核,做到手續齊全、數據準確。
2.省財政、監察、審計、房改等部門要加強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發放住房補貼工作的監督檢查。
3.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住房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省財政廳、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全額追回已發放的住房補貼本息,取消其領取住房補貼的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七、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