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自簽發《報到證》之日起一年之內遺失《報到證》,經本人申請、登報申明作廢,交所在學校審核、蓋章,方可到原簽發部門申請重新補辦。補發的《報到證》備注欄內須注明“遺失補辦,原同號《報到證》作廢”字樣。
簽發一年以后遺失《報到證》的,不予補辦。按有關規定,由畢業學校和畢業生調配部門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