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的通告 長政發〔2009〕14號
2009-06-11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的通告
長政發〔2009〕14號
為規范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2009年5月1日起我市采取部分區域道路禁止摩托車通行的措施。禁止通行的具體區域道路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公告。
二、截止2009年4月30日,已登記為市區號牌、未達到報廢年限且手續齊全的摩托車,其所有人于2009年5月1日前辦理提前報廢手續的,市人民政府對其予以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另行公告。
三、2009年5月1日前已購電動車,其所有人應在2009年9月30日前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進行登記備案并免費領取編號牌。2009年5月1日后購買的電動車不予辦理備案手續和發放編號牌。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未懸掛編號牌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
四、2009年5月1日起,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應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免費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申領非機動車牌證。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五、市區內繼續實行分區域、分車種限時貨運措施。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交通流量確定分時段限制貨運機動車通行的區域,并予以公告。
六、載貨汽車、混凝土攪拌車、專項作業車確有需要在限行時段、區域內通行的,應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
七、廣大交通參與人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的相關規定,服從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人員的管理。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市人民政府2003年1月17日發布的《關于加強摩托車行駛管理的通告》(長政發〔2003〕4號)和2003年10月20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長政發〔2003〕56號)自2009年5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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