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安全穩定管理工作條例
2017-03-16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安全穩定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公私財產和師生人身安全,為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安部、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安全穩定管理工作在學校黨委、行政的統一領導下,由校黨委書記、校長總負責,分管安全穩定工作的校領導直接負責,其他校領導對其分管、聯系單位的安全工作具體負責。各單位(部門)黨政主要領導為本單位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負總責;具體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承擔分管工作職責權限范圍內相應的安全穩定管理責任;下屬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三責任人。
第三條安全穩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學校政治穩定和治安秩序,預防各類刑事、治安案件,預防災害性事故和火災事故,減少各種危害和案件的發生,弘揚法治精神,遏制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條安全穩定管理工作堅持走群眾路線,堅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堅持預防為主、打防結合,堅持群防群治、確保重點,堅持與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相結合。
第五條安全穩定管理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
第六條學校每年與各單位(部門)簽定包括政治穩定、治安防范、消防管理和其他安全工作等內容的《安全穩定工作責任書》,嚴格落實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七條學校根據中央和湖南省綜治委的要求及考核考評細則,認真開展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建立校內考核考評目標體系,對發生政治穩定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消防火災事故以及其他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八條保衛處是學校安全穩定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考評各單位(部門)安全防范與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九條各單位(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內部的安全穩定管理,落實責任,消除隱患,齊抓共管。各單位(部門)及全體校內人員有責任、有義務共同維護學校穩定,維護校園秩序,確保校內安全。
第十條各單位(部門)應依照本條例制定本單位內部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
第二章職 責
第十一條校黨委、行政及分管校領導安全穩定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落實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穩定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完善學校安全穩定管理工作體制,研究部署安全防范的各項措施,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三)研究和解決安全穩定管理及安全保衛工作中的問題,確保學校安全穩定。
(四)指導、檢查安全穩定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決定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獎懲事宜。
第十二條保衛處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學校關于安全穩定工作的指示、決定,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單位(部門)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維護校園安全與穩定。
(二)積極開展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發動群眾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三)認真做好敵情、社情與輿情的調查研究,防止敵對勢力的滲透、煽動和破壞活動;積極收集情報信息,及時掌握學校動態,處置各種不穩定因素;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制定和完善《長沙理工大學防止和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加強對重點部位、重要場所的安全指導和檢查;組織、協調校內重大活動、重點時期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完善消防器材、設施;指導義務消防組織的工作;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指導、檢查各單位(部門)的消防工作。
(六)健全基層治保組織,加強治安防范,實行群防群治;妥善處置師生員工報警、求助和舉報;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協助有關單位調處治安糾紛,化解矛盾。
(七)加強校園交通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規范校園道路交通標志、標牌;協調、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相關的校內外交通事故。
(八)加強與地方政府、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聯系,認真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
(九)協助公安機關管理在籍學生的集體戶口;協助公安機關加強校內暫住(流動)人口的管理。
(十)加強保衛工作隊伍建設,強化職能,合理使用保衛力量,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第十三條各單位(部門)安全穩定管理職責
(一)對本單位內部的安全穩定工作負總責。切實把安全穩定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的議事日程,嚴格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和學校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定和要求,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和處理所轄范圍、所屬人員出現的違規現象和違規行為。
(二)在本單位內部實行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逐級落實每一級安全穩定工作責任人,在單位內部層層簽訂安全穩定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做到職責明確,各負其責,責任到崗,責任到人。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安全穩定工作組織體系。設立專(兼)職安全穩定管理、監督人員及安全穩定工作信息員,建立和完善安全穩定工作的信息收集、處理和上報機制,發現事故苗頭應采取措施妥善處置,并及時向分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安全穩定工作制度體系。制定本單位安全穩定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處置突發性事件工作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臺帳,加強對所屬各部門的指導、監督,做到有部署、有檢查、有考核、有獎懲。
(五)切實做好本單位及所屬各部門的安全防范和安全穩定管理工作。經常對師生員工開展法紀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積極加強本單位內部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加強所屬范圍內安全防范設施、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六)積極做好本單位內部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于一般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復雜疑難問題、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和重點對象等要積極主動做好掌控、疏導、化解、幫教和整改工作,力爭化解在本單位、控制在本單位。
(七)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等政府職能部門和學校保衛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積極協助做好各種案件、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相關管理部門安全工作職責
除履行第十三條規定之安全穩定管理職責,以下相關管理部門還應履行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職責。
(一)黨政辦
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管理,組織、協調重大事件的調處工作。
(二)校工會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積極調處職工內部矛盾。
(三)宣傳部、信息化中心
1、加強安全穩定工作的宣傳,充分發揮校園媒體正面引導作用,營造學校全員重視安全穩定工作的良好氛圍。
2、加強對意識形態領域陣地的領導和對哲學社會科學論壇、講座的管理,加強對校園懸掛橫幅和大幅海報的管理。
3、加強網絡安全穩定管理,加強輿論監督,及時發現并阻止不利學校穩定的報道、爆料和個人網絡帖子等各類不良信息,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查處網絡案件和對網絡相關信息的調查取證。
(四)人事處
1、加強新進教師的甄別和崗前培訓,認真開展對新進教職工報到前的政治審查。
2、對教職員工出現違反課堂政治紀律、法律法規等行為及時處理,嚴格追究責任。
(五)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
1、負責學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掌握學生的思想動態,做好維穩信息收集,對學生中不穩定因素及時進行處置。
2、組織開展對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加強對學生的日常安全穩定管理,組織、指導建立學生自我安全防范體系。
3、對學生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及時調查和處理。
4、加強學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完善并嚴格執行學生公寓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盜、查寢等工作,做好對進出公寓的人員、物品的管控,確保學生在公寓內人身財產安全。
5、做好學生各類傷害事故處理的協調、組織和處理工作。
(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1、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掌握重點學生的思想和心理狀況并進行有效干預。
2、做好因學生心理健康引發的突發事件的協調、組織和處理工作。
(七)招生就業處
1、精心組織招生工作,完善招生制度,嚴格招生紀律,確保招生全過程的“零差錯”和公正性。
2、加強就業指導和就業安全教育,確保學生就業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
(八)校團委
1、建立學生治保組織,充分發揮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作用。
2、負責學生社團活動及各項文體活動的安全穩定管理,加強學生社團的審批與監管,了解和掌握學生社團的狀況和動態,引導學生社團開展健康向上的活動。
3、協助加強學生網絡論壇輿情監督,及時發現并阻止有害信息在學生論壇、微博、QQ群、微信群等網絡虛擬聚集場所傳播。
(九)科學研究部
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做好學校科技技術保密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后勤與基建處
1、加強對后勤服務集團公司安全穩定管理工作的監管和考核。
2、完善和整修校園公共場所物防設施。
3、負責校內基建施工、房屋維修、裝修的管理,確保施工項目不擾民、不違規、不防礙教學、不發生意外事故。
4、負責食品衛生和飲食安全的管理。
(十一)資產與實驗設備管理處
負責校內公有房產的安全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公有房屋違規出租,及時制止、糾正校內住戶改變公有房屋的使用性質行為。
(十二)教務處
負責課堂教學管理,加強課堂巡查,不允許教師在課堂散布違背黨的思想、路線、方針的言論。
(十三)國際交流處、國際學院
1、負責出國留學、培訓、講學、技術交流等人員的涉外安全教育。
2、負責來校教學、講學和留學等外籍人員的管理,及時掌握外籍教師和留學生的思想動態。
(十四)離退休工作處
負責離退休老同志的法制宣傳和安全防范教育工作,積極組織離退休老同志參加校園綜合治理志愿服務行動。
(十五)體育學院
負責體育(運動)場(館)的人防、物防、技防設施完善與管理,加強體育(運動)場(館)的安全管理。
(十六)后勤服務集團公司
1、負責辦公樓、教學(實驗)樓、職工住宅樓等樓棟的安全管理,堅持門衛、守棟、巡樓制度。
2、負責校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飲食、醫療、疾控的安全管理,加強對超市(門店)租賃、承包、裝修、使用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盜、防毒、防事故等各類安全防范工作。
3、加強對全體員工及各類外聘、承包租賃、臨時合同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掌握思想動態,及時發現并消除不穩定因素。
4、負責物業管理范圍內各樓棟的消防安全監督與管理,管理好已配備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
5、堅決制止校內住戶利用公共地帶種菜、養花,制止校內住戶放養家禽、家畜,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值班執勤人員職責
(一)值班執勤人員(包括校門及各樓棟門衛,巡邏、守棟人員,節假日教職工值班、輪班人員,以及常規值班、單項工作專值人員等)應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管理,文明執勤,作好值班記錄。
(二)按時交接班,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確保值班值勤事務處理及時,待辦事項交接清楚。
(三)發現可疑情況、可疑人員應認真盤查,弄清情況,及時處置,必要時及時報告。發現正在發生的不法行為要堅決制止,妥善處置,必要時及時報警,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的調查處理。
(四)認真完成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布置的其他保衛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師生員工職責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安全穩定管理規定,增強集體觀念,加強工作責任心,認真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切實保管好公私財物。
(二)主動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
(三)加強自我防范,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不私自進行和參與無安全設施、保障和明令禁止的危險活動,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發揚見義勇為精神,積極協助、配合值班值勤人員和公安機關、保衛部門制止校園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違法犯罪分子。
第三章校園秩序與公共區域安全穩定管理
第十七條學校門衛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落實人員、車輛、物品出入校門的詢問、檢查、登記制度。
第十八條凡出入學校的人員、車輛、物品,應持有相關有效證件,服從門衛管理,并隨時接受學校門衛的詢問、身份核查、物品檢查及出入登記。未持有有效證件、未辦理任何出入手續且拒絕接受門衛檢查、登記的人員,門衛有權拒絕其出入校園。
第十九條禁止小商小販、叫買叫賣人員進入校園,禁止校外人員帶寵物進入校園。
第二十條校園實行24小時巡邏執勤制度,維護校園治安秩序,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置各種安全隱患和安全事件。
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人員在校園內張貼和散發大、小字報、非法傳單和傳播淫穢書刊、影碟等非法行為,禁止聚眾賭博、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一切帶有黃、賭、毒性質的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開設麻將室、電游室、網吧等經營性娛樂場所。
第二十二條嚴禁在校園內開展各種形式的宗教活動、迷信活動和其他非法、違規的各種聚眾活動。嚴禁在校園內設立治喪場所和在室外搭設靈棚(堂)治喪。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進行招募、募捐或設點推介等活動。經批準的各種社團活動、班級活動和外部贊助活動、文化娛樂活動,必須按批準的活動內容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第二十四條嚴禁在校園內張貼、噴涂商業廣告和懸掛帶商業宣傳性質的橫幅、海報、通知、告示等,有組織并經批準的大型活動海報、標語、橫幅,必須在指定的位置張掛,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殘留物。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私自搭建棚屋、改建擴建私有住宅,不得私自破壞房屋結構和移動、損毀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嚴禁將住宅改變成營業門店,嚴禁將房屋底層儲藏室(架空層、雜物間)出租住人或用于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校園內禁止擺攤設點和推銷(直銷)商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公共區域,嚴禁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嚴禁在公共場所棄置、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條校園內嚴禁放養和無證喂養寵物。嚴禁在校園內飼養家禽、家畜,嚴禁在校園公共區域種植蔬菜。
第二十八條嚴禁在教學區、辦公區等公共場所及家屬區、學生宿舍內周邊大聲喧嘩、起哄、溜冰、跳廣場舞和開展其他戶外娛樂活動,嚴禁播放大功率音響設備,小型音響設備的音量必須控制在不影響他人的程度。
第二十九條校園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經批準的重大活動以及春節期間需燃放煙花爆竹時,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組織者、燃放者應確保安全。
第三十條嚴禁非法、違規出租房屋。校園內房屋所有權人若將房屋出租,必須到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校園內基建施工、房屋維修、裝修應采取切實有效的降噪、防塵、安保和清掃措施,保證不擾民、不違規、不防礙教學、不發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教學、辦公樓棟與學生公寓安全穩定管理
一、教學、科研及辦公場所
第三十二條教學(實驗)樓、實驗中心、圖書館、辦公樓、體育館等教學、科研和辦公樓棟,實行24小時值班守衛制度。
第三十三條禁止推銷、收舊、小商小販和閑雜人等進入教學、科研及辦公場所,對攜帶、搬運貴重物品或大宗物件出樓,值班人員應進行檢查并做好登記。
第三十四條嚴格實行夜間巡樓、清樓、鎖門制度,禁止非值班管理人員在大樓留宿,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樓內活動。對各單位因工作需要夜晚或通宵加班人員,應進行出入登記。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應加強對所屬范圍內的樓棟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人,每日下班時應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斷水斷電、關窗鎖門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條嚴格加強對秘密資料、重要文檔等管理,落實各項保密措施,對輸入計算機內的秘密資料,應備份存盤后刪除其內容,防止辦公室被盜造成重大損失與泄密。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封堵樓道、樓梯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禁止挪用和損壞消防設施器材。
第三十八條對安裝有消防自動報警滅火系統、防盜監控報警系統的部位,值班管理人員應做好檢查看管和維護保養工作。
二、學生公寓樓棟
第三十九條學生公寓實行24小時門衛值班制度、巡棟制度和夜間巡查制度。
第四十條未經批準,嚴禁推銷、收舊、小商小販和閑雜人員等進入學生公寓。外來人員應由被會見人帶領,并在值班室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外來人員不得長時間滯留在學生寢室。非本棟學生進入時,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并規定離開時間。禁止進入異性學生公寓和寢室。
第四十一條學生公寓在晚間規定時間實行封閉管理。對深夜外出和晚歸學生,應查明原因,進行登記,并及時向學生工作部(處)及所在學院通報情況。
第四十二條建立健全學生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安全防控體系。學生工作部(處)、校團委、各學院等相關單位應建立健全學生寢室安全員制度,完善學生會治保部,在學生公寓每個樓棟配備學生治保員,并切實加強對學生寢室安全員、學生治保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認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監督和日常防范工作。
第四十三條學生公寓原則上以學院、年級為單位集中居住,保持相對穩定性,便于學生相互熟悉情況,確保一般案(事)件的聯防聯動。在校學生嚴禁在學生公寓外租房居住,禁止夜不歸寢、留宿他人或在其他寢室留宿。
第四十四條學生應妥善保管自己的錢物,時刻注意鎖柜、關門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盜竊事件發生。寒暑假期間,學生貴重物品應帶回家,或以學院為單位集中保管,專人看守。假期留校學生原則上應集中住宿管理。
第四十五條嚴格執行消防管理規定,加強檢查督促,確保學生公寓安全疏散通道暢通,消防設施器材完好。禁止私拉亂接電線和私自使用電熱升溫器具。
第四十六條學工部及各學院應切實加強對入住學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醒,加強學生公寓的內部管理,保持公寓的整潔和秩序,禁止學生在公寓內酗酒、賭博、吸煙、喧鬧、起哄及向窗外拋物、潑水等不良行為。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各單位(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單位應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有獎懲。
第四十八條各單位(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長沙理工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落實本單位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切實加強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教育,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消防臺賬建設,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杜絕火災事故。
第四十九條師生員工應自覺遵守消防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熟悉本崗位防火措施,知道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專(兼)職人員,自覺維護并學會使用各種消防設施,會撥打火警電話,會自救逃生,懂得滅火方法和撲救初起火災的處置措施。
第五十條發生火災事故時,失火單位應保護好現場,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接受公安機關事故調查,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追究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查明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追究事故責任。
第五十一條根據具體情況,學校另行制定《長沙理工大學消防安全穩定管理規定》。各單位(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穩定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第六章交通安全穩定管理
第五十二條各單位(部門)應加強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管理,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師生員工交通安全意識,維護校園交通安全。
第五十三條凡校內公私車輛(含在校內居住的其他人員車輛),駕駛人須持《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行駛證》到保衛部門進行車輛及駕駛人信息登記。
第五十四條校內道路交叉路口、停車場(庫)、轉彎下坡危險地段等,應制作安裝規范的交通標志、標線、警示標志等交通安全防護設施,提醒車輛和行人注意安全。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損毀校內交通標志、標線、標牌等交通安全防護設施。道路出現坍塌、坑洼、水毀、隆起等或交通安全設施損毀的,有關部門應及時修復。
第五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校內道路。因工程建設占用、挖掘道路、設置管線時,施工部門應設立警示標志,提示車輛、行人注意安全,施工完畢及時修復路面,清除垃圾。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內道路上堆物、設置雜物、欄桿等障礙物。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輛出入校園,駕駛人應自覺服從門衛管理,聽從指揮,接受檢查,必要時應出示車輛、駕駛人有效證件并進行登記。
第五十八條摩托車禁止進入校園。改裝車輛、無牌無證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校園,特殊情況下經門衛檢查核實、登記后放行。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進校時,門衛應主動疏導交通,指引道路。
第五十九條禁止載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有毒、有害氣體物品的車輛進入校園,經批準同意進入的應按規定地點裝卸。機動車輛裝載、運送貴重物品或大件物品外出,必須持相關有效證明,經門衛查驗、核實后方可通行。
第六十條進入校內車輛必須按校內道路交通標志、標線、限速規定行駛,文明行車,注意避讓行人。校園內禁止超車,禁止鳴笛,嚴禁超速(金盆嶺校區限速20公里/小時,云塘校區限速25公里/小時)。禁止在校園內練習駕車和試剎車,電動自行車禁止搭載超過12周歲的人員。
第六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章制度,自覺服從校內交通安全穩定管理,自覺參加學校及單位組織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提高交通安全意識。
第六十二條師生員工應主動學習交通安全知識,自覺維護校園交通安全。行人應在人行道行走,無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注意避讓車輛。不得在停車場地和道路上進行踢球、打羽毛球、滑滑板、溜旱冰和追逐打鬧等有礙交通秩序的活動。兒童在校內道路上行走,其監護人應加強看管保護。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輛在校內應停放在規定的位置,嚴禁亂停亂放,嚴禁阻礙交通,嚴禁在消防通道停車。禁止任何車輛在門衛值班室附近停留、載卸乘客和裝卸貨物。
第六十四條 停放在校內的機動車輛,其駕駛人應加強對自己車輛及車內貴重物品的管理,防止損壞、失竊。
第六十五條停放在校內的外來機動車輛,按省物價局審核批準的標準收取場地占用費,具體按《長沙理工大學機動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六條 學校舉行重大慶典和全校性集會時,保衛部門根據需要對校園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并確定臨時行車路線和停車地點,車輛駕駛人必須服從指揮和管理,確保重大活動安全。
第六十七條各單位(部門)在校內舉辦、承辦各類活動,外來車輛超過20輛的須報保衛處批準,并按指定的路線行駛和在指定的區域停放。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報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造成人員傷害的,應立即搶救。保衛處在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后,應迅速趕到現場處置,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取證與協調處理。如校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有關單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施救,控制事態,維護秩序,減少損失。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校內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或傷害他人的,按學校有關規定或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外來機動車輛不服從校內交通安全穩定管理的,拒絕其進入校內或責令其駛離學校。
第七十條保衛處是學校交通安全穩定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穩定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校內交通安全穩定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學校各項交通安全穩定管理措施,組織、指導、檢查各單位的交通安全穩定管理工作。
第七章重點部位、要害部門安全管理
一、重點部位與要害部門
第七十一條重點部位、要害部門是指對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生活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部位或部門,主要包括:
(一)網絡中心、廣播電視臺、輿論信息、通訊部門;
(二)存儲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部門;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的部位;
(四)飲食、醫療、疾控部門;
(五)存放重要文件、資料、檔案的部位和有保密要求的單位;
(六)存放貴重物品、器材、物資設備、精密儀器的部位;
(七)存放現金、重要票據、憑證的關鍵部位;
(八)存放槍支、彈藥的部位;
(九)人員活動密集、流量大的樓棟及公共場所;
(十)其他重點部位、要害部門。
第七十二條重點部位、要害部門由公安機關或保衛部門審定,并進行具體指導和重點監督,逐個建立安全保衛工作檔案和臺賬。
第七十三條被確定為重點部位、要害部門的,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穩定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安排專人負責,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裝防盜門(窗)、自動報警和監控系統。
第七十四條相關單位應嚴格按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有關管理規定,制定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七十五條相關單位應嚴格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制定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和飲食、醫療、疾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七十六條各單位應切實加強對精密儀器設備、貴重物品和重要文件、資料、檔案、科技成果的安全管理,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七十七條大禮堂、俱樂部、體育場(館)、教學樓、實驗樓等人員活動密集、流量大的場所必須專人管理,管理部門應制定相關的“入場須知”和“安全管理規定”并張掛執行。
二、危險物品
第七十八條對具有殺傷、爆炸、易燃、劇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持有單位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確定負責人,落實管理人,嚴格進行管理。
(一)嚴格遵守購買、運輸、貯存、保管、使用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證照手續。購買易燃、爆炸、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
(二)存放危險物品的庫房、門窗、儲柜、容器,必須符合安全條件。劇毒、放射源、麻醉、菌種病毒等,必須使用單獨保險柜并用專用容器裝置存放,設置明顯的相關標識。嚴格實行“雙保管、雙把鎖、雙本帳”的管理制度。
(三)嚴格遵守危險物品操作使用規程,做到領用手續齊全。危險物品管理人員調離時,應由單位主管領導在場組織辦理移交手續,必須做到帳、物相符。嚴禁私藏和擅自使用危險物品。
(四)禁止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及其殘渣、廢液、容器、工具等擅自進行銷毀處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申報,有組織、有監管地進行無毒、無害處理,并將情況詳細記錄,以備存查。
第七十九條相關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對學生軍訓槍支、體育發令槍等槍支做到專人負責,明確管理責任,嚴加管理,確保安全。
(一)槍支、彈藥應當分開存放,應有牢固的專用保管設施,對存放槍支、彈藥的保險柜和庫房,實行24小時值班守衛,嚴防被盜、丟失或者發生其他事故。
(二)使用槍支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保證槍支合法、安全使用。發生槍支被盜、丟失等,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保衛部門負責配合公安機關檢查、查處、收繳校內人員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對因特殊工作需要持有使用管制刀具的部門,應做到先審批,后使用,嚴管理。
(四)學生管理部門應嚴格加強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禁止學生私藏、持有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管制刀具等,一旦發現應及時收繳查處。
三、網絡信息與輿論宣傳
第八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網絡信息工具開展輿論宣傳,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相關安全穩定管理規定。
(一)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校園網及本地局域網服務器、工作站的活動。不得利用網絡設備或軟件技術從事用戶帳戶及口令的偵聽、盜用活動。
(二)不得在網絡及聯網計算機上傳送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錄閱傳送淫穢、色情資料。在校園網中對外發布信息,必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網絡信息安全責任人)審核并批準同意后,方可上網發布。
(三)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變網絡設備,不得以任何方式試圖登陸進入校園網主、輔節點、服務器等設備進行修改、設置和刪除操作。
(四)學校公共機房不得對校外人員開放,嚴禁變相開設“網吧”。在學校公共機房上網應出示學生證、教師證等相關證件,機房工作人員應詳細記錄上網人員身份和上下網時間、機號、機器IP地址,公共機房使用網絡的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五)嚴禁擅自利用學校網絡和廣播、報刊、視聽設施、宣傳欄進行各種違法宣傳活動。
第八十一條黨委宣傳部是學校輿論工具和內外宣傳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輿論宣傳安全監管措施。
第八十二條信息化中心是校園網與網絡信息安全的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監控、封堵和清除網上有害信息,對校園聯網計算機及使用情況及時、準確監管、記錄。
第八章大型活動與校園集會安全管理
一、大型活動
第八十三條大型活動,是指學校及各單位(部門)、有組織的學生社團,或者經學校批準的校外單位租(借)用校內場地等,舉辦的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行業(校際)交流、學術研討、外事活動;
(二)演唱(音樂)會、專題報告(演講)會、晚會;
(三)體育競賽、科技競賽、文藝表演;
(四)學生供需見面會,人才招聘會;
(五)大型考試、職稱考試等;
(六)其他大型活動。
第八十四條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保衛處監管”的原則。承辦大型活動的各單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第八十五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舉辦、承辦大型活動或者擅自擴大大型活動的舉辦規模。學生社團原則上不允許舉辦大型活動,必須舉辦大型活動時,由校團委組織,報黨政辦公室和分管校領導批準,保衛部門對其提供的安保方案進行審查。
第八十六條凡各類大型活動,由承辦單位負責準備相關的對外報批資料,事先到公安機關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承辦單位負責制定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并負責安全工作的落實和實施。保衛部門按照活動的規模、性質和要求,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督促檢查。
第八十七條大型活動承辦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準備相關的對外報批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到公安機關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二)做好大型活動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保障活動場所及所有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保障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四)制定具體的安保方案和應急預案,落實水電保障、醫療救護、應急疏散等救援措施。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應親臨現場指揮,以便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五)根據活動場所所能容納的人員數量組織活動,控制人員容量,嚴格進出活動場所的安全檢查,禁止攜帶危險品入場,維護好場內外秩序。
第八十八條舉行各類大型活動,必須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嚴禁宣傳封建迷信和進行宗教、邪教等活動,不得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公共財產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校園集會秩序
第八十九條校園集會,是指非學校統一組織、非既定教學內容,由校內各單位或團體組織的,面向學生、教職工或校外人員舉辦的每場人數預計1000人以下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各種形式的晚會等活動;
(五)講座、演講、宣傳等活動;
(六)其他校園集會。
第九十條舉行校園集會,組織者必須在活動舉辦日的五個工作日之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提交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落實和實施。
第九十一條校園集會活動須經組織者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保衛處批準后方可進行。必要時,校園集會活動須報黨政辦公室和分管校領導批準,保衛部門備案。
第九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校外人員進入校園聚會和開展各種文體活動。外單位租用學校場館或校園公共場地開展活動時,預計人數1000人(含)以下的,承辦單位必須事先報主管校領導批準,保衛處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九章人員安全管理
一、社團(協會)組織
第九十三條各單位(部門)和個人組織成立社團(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有關登記審批手續。各單位(部門)和個人組織成立社團(協會),應在籌備前由其成立單位或組織者報請學校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學校批準不得著手籌備、成立和開展活動。
第九十四條學校各社團(協會)及其發行的刊物,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得開展或刊登超出其宗旨的活動或內容。
第九十五條各社團(協會)應了解和掌握本社團(協會)成員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避免發生集體上訪、非法集會、游行及罷工、罷課、罷餐等事件。若遇上述情況,社團(協會)負責人須及時向學校報告,迅速組織疏導、規勸,防止走出校園。
第九十六條各社團(協會)只能在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和其他活動以外開展社團(協會)活動,不得影響和妨礙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第九十七條組織社團(協會)開展活動,社團(協會)負責人、組織者對社團(協會)成員人身財產安全負直接責任,應把“安全第一”擺在首位。外出活動應報社團(協會)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就近、小型、安全”的原則,活動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0人,不得組織進行各種高空、驚險、旋轉等危險性活動。
第九十八條校工會是教職工群眾社團(協會)的管理部門,校團委是學生社團(協會)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制定社團(協會)規程以及社團(協會)安全穩定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社團(協會)及其活動的安全管理。
二、暫住(流動)人口
第九十九條本條所稱暫住(流動)人口是指除本校教職工、家屬、子弟以及在籍學生以外的所有外來人口。
第一○○條各單位(部門)應嚴格按照公安部、湖南省、長沙市和學校關于城鎮暫住(流動)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本單位暫住(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一○二條各單位(部門)雇用外聘人員要嚴格審查,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報批、審批手續,簽訂有效勞務合同,并將外聘人員資料報保衛部門備案。聘用單位原則上應組織聘用人員集中居住,加強安全管理,建立管理臺帳,做到底數清、情況明。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的,由聘用單位或其本人向公安派出所申辦居住證。
第一○三條暫住(流動)人口在校內租房居住,必須憑原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由房主帶領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并由房主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校內單位、住戶和個人不得留宿或將房屋出租給來歷不明或有違法犯罪記錄等人員居住。
第一○四條校內暫住(流動)人口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及時對不符合條件和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外聘人員進行清理和辭退。對因違法違紀被解雇、辭退、開除的,校內其他單位不得重新雇用。
第一○五條對已解雇、辭退、開除的外聘人員,被公安機關勒令離校人員,以及被取消或開除學籍、勒令退學人員,所在單位應主動或強制性為其辦理相關離校手續,督促其及時離校。
第一○六條在校內對外舉辦各類培訓班必須經學校批準,主辦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及時到公安機關為住校人員辦理暫住登記手續,并做好住校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七條校內基建及大型裝修隊伍,在進場前由其法人(或有經濟承擔能力的主要負責人)與學校保衛部門簽定《施工治安責任書》,并提供施工人員花名冊。學校基建、裝修主管部門在與施工方簽定施工合同時,應將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證金列入合同條款。
三、涉外活動
第一○八條學校非涉外單位和個人邀請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來校,應提前向國際交流處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方可正式邀請;自行要求或進行公務活動進入學校的外籍人、港澳臺人員,應當經省市外事機構、港澳臺事務辦和學校同意批準后,方可進入學校。
第一○九條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來校采訪必須持有省市外事部門、宣傳部門介紹信及記者證,并經學校黨政辦、宣傳部、國際交流處同意后方可進行采訪。采訪內容不得涉及國家和學校的有關秘密,宣傳部門要對采訪進行全程監督,防止泄密事件發生。
第一一○條國際交流處、宣傳部應向來校外籍人員宣講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要求其遵紀守法,互相尊重風俗習慣。堅決制止干涉我國內部事務及損害社會秩序、校園秩序、侵犯他人權益和危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的行為。
第一一一條接待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應嚴格遵守涉外工作紀律和保密制度,特別在科技合作、學術交流活動中應嚴守保密紀律,防止失密、泄密、竊密事件的發生。
第一一二條國際交流處及相關單位應加強對外籍人員、外籍教師、外籍學生住所和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建立外籍人員會客登記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他們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章事(故)件處置
一、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一一三條校園內發生重大政治事件、傷亡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中毒事故、重特大案件等,學校相關領導和有關部門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施救,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同時,做好思想工作,穩定情緒,維護秩序,保護好現場。
第一一四條對發生在校內的死傷等重大事故,事故單位及有關部門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分清事故責任,做到客觀、公正、及時、妥善處理。
第一一五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有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為主牽頭處理,當事人無單位的由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處理,事故涉及多個單位的由學校黨政辦為主牽頭處理,校外事故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主牽頭處理,其他有關部門協助牽頭單位進行事故處理。
第一一六條重大事故應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報告,學校應在24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牽涉到學生時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故單位對事故的處理,應有完整的文字記錄和原始材料,事故處理完畢及時整理存檔備查。
第一一七條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對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及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一一八條本條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影響或影響驟然擴大的,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學生集體性事件、飲食衛生事件、校園安全事件、政治穩定事件和其他群體性事件。
第一一九條學生工作部門、后勤管理部門以及各重點部位、要害部門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學生突發事件、宿舍安全事件、飲食衛生突發事件以及其他方面專項的應急處置預案。
第一二○條突發事件處置原則
(一)學校突發事件的處理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控制,果斷處置,盡快平息。要及時了解情況,掌握信息,注意動態,迅速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堅持說服教育,積極進行疏導,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學校領導、黨政干部、骨干教師、輔導員要及時深入到學生和教職工中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防止事態擴大和進一步激化矛盾。
(三)正確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并采取相應的方式妥善處理。對人民內部矛盾,堅持教育為主,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對敵我矛盾、恐怖襲擊以及打、砸、搶犯罪分子,以及對少數幕后指揮者、策劃煽動鬧事的首要分子,報公安機關實行重點打擊和嚴密管控。
第一二一條突發事件處置辦法
(一)突發事件發生后,學校立即啟動《長沙理工大學防止和處置突發事件預案》。
(二)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相關單位領導(涉及到學生的應含輔導員、班主任)應深入一線了解情況,注意動態,掌握信息,及時將信息反饋到學校“防止和處置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和相關職能部門。
(三)對學校人員在校內集會、游行和罷課、罷餐等,學校領導和相關單位領導要親臨現場做好疏導工作;對非法組織上街游行、示威、集會、靜坐等行為,應采取堅決、有力措施,積極勸阻,控制在校內,同時對組織者和積極分子應嚴密控制,必要時應報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四)保衛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校屬有關單位加強對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防止校外人員進入學校進行串聯、煽動、破壞活動,發現情況應采取果斷措施妥善處理并及時上報。
第一二二條突發事件平息后,學校應及時進行總結,分析原因,充分利用突發事件的經驗教訓對廣大師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認真檢查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改進工作,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第十一章責任追究與獎勵與表彰
一、責任追究
第一二三條學校實行安全穩定管理領導責任制。各單位(部門)根據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具體組織落實本單位內部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落實各項安全穩定管理、防范措施。
第一二四條實行重大問題領導責任查究制度。對在校內發生嚴重危害學校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政治事件、重大教學事故、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事故及重大群體性事件等予以追究。查究的內容:
(一)發生上述案件、事故和事件的情況及原因。
(二)各級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
(三)案件和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處理情況。
第一二五條學校實行重大安全隱患書記、校長督辦制。對各單位難以落實整改,涉及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重大安全隱患,由學校黨政辦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參加,書記、校長主持現場辦公,制定措施,指定落實單位,限定時間,落實經費,進行督辦整改。
第一二六條學校實行重大問題報告制度。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隸屬關系、責任分工、職責范圍,將可能出現或已經發生的嚴重危害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死傷事故、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事故、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等有關情況,及時向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報告,同時應報告黨政辦公室、保衛處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堅決杜絕隱瞞不報、遲報、漏報和虛報現象。
第一二七條學校實行安全穩定管理一票否決制度。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權,取消單位評選先進資格,取消單位各級責任人評先、晉職、晉級資格,一票否決權時限為一年。
(一)領導失職、瀆職,造成本單位安全穩定管理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對本單位不安定因素或內部矛盾不及時化解、處置不力,導致發生聚眾鬧事、罷課、罷工等問題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直接負責人或間接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穩定管理不力,防范措施不落實,被公安、消防、保衛部門限期整改未采取措施,發生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事故或其他事故,使學校財產遭受到重大損失的。
(四)對本單位的教職員工和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不力,致使違法犯罪比較嚴重和本單位發案率超過規定標準的。
(五)發生各類案件或重大問題有意隱瞞不報、虛假報告的。
(六)其他經各相關安全穩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予以一票否決的。
第一二八條學校實行經濟責任追究制度。
(一)單位行政領導人未落實安全穩定管理制度與防范措施,造成公共財物被盜和發生火災事故且損失、影響較大的,應承擔領導責任,并根據其責任大小追究直接和間接領導的經濟責任。
(二)有關人員未履行安全穩定管理職責導致公共財物被盜、受損的,值班人員違反值班管理規定、擅離職守、未能及時發現犯罪分子導致公共財物被盜的,公共財物個人使用、保管不善導致公共財物被盜的,均應承擔經濟責任。
(三)未成年人在校內肇事,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經濟責任追究原則:導致公共物品發生被盜、受損的,在分清責任大小的情況下確定合理比例,按責任大小分攤。
(五)經濟責任追究程序:由主管單位實施監督,責任人所在單位執行,賠償款一律上交學校財務。對拒不交付賠償金的由校紀檢部門監督執行,學校可強制執行扣款,從賠償責任人崗位津貼或工資中扣除。
二、獎勵表彰
第一二九條對落實安全穩定管理領導責任制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學校給予獎勵或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給予嘉獎、立功或授予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建議。
第一三○條對嚴格執行本條例,認真履行安全穩定管理職責,在維護校園安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一三一條學校對維護校園安全、扶正祛邪、見義勇為、敢于同現行違法犯罪人員作斗爭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三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長沙理工大學各校區。
第一三三條本條例適用于長沙理工大學全體師生員工(含外籍教師、學生)以及所有在校園長期或臨時工作、學習、生活的人員、車輛,其他私訪、外來公務人員、車輛,附近居民進入校園等。
第一三四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本條例尚未列舉的,可參照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三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
上一篇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