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預防校園交通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學校的公共安全,提高學校車輛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學校校園道路上的車輛駕駛人、乘車人、行人以及與校園道路交通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全員參與、依法管理、服務師生、保證暢通、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依法參與校園道路交通的活動受法律保護。學校師生員工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保衛部是負責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管理校園進出車輛, 組織調解交通糾紛,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根據學校工作需要,臨時決定校園某區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研究其他涉及校園交通安全的事項。
第六條 基建處根據學校發展對道路通行條件的需要,依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制定、修訂校園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方案,組織論證并提交學校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后勤中心負責校園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及時排除樹木、線桿和其他設施可能出現的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況,對道路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交通安全。
第八條 各單位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開展本單位的師生員工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觀念,增強交通安全防范意識,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
第三章 校園道路管理
第九條 未經保衛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占用校園道路或從事其他占用校園道路的交通活動;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第十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等,應當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并報保衛部備案。
第十一條 經批準在校園道路上施工和維修的人員,須在施工路段的明顯位置設置告示牌和安全標志,夜間應配置足夠的警示光源照明。必要時應當設置隔斷物或者指派安全員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加強安全管理。施工完畢后,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恢復設施完整,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十二條 保衛部根據學校工作需要和校園道路管理實際,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做出與師生員工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學校師生員工公告。
第四章 機動車管理
第十三條 機動車進出校門要嚴格遵守《長沙理工大學安全穩定管理工作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凡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嚴格按照校園內交通標志、標線的提示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規范泊車。
第十五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應當自覺接受保衛部的督查和管理,并按《長沙理工大學機動車出入停放管理辦法》相關 規定繳納停車管理費。
第十六條 進入校園的車輛須限速行駛,出入校門時限速為 5 公里/小時;機動車校內道路限速為 30 公里/小時;校內行駛的 車輛禁止鳴喇叭,禁止夜間長時間開遠光燈。
第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輛應當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十字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時,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
第十八條 摩托車禁止進入校園。無牌、無證機動車輛和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改裝機動車輛,禁止在校園道路上行駛。
第十九條 嚴禁在校園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無證駕車、酒后駕車、飚車、試剎車。
第五章 非機動車、行人管理
第二十條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校園道路,非機動車和行人應在道路右側通行,非機動車校內道路限速為 25 公里/小時。
第二十一條 學校云塘校區全域為禁入禁停禁行區域,即禁止電動自行車、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能源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進入該區域或在該區域內行駛、停放;金盆嶺校區在學生公寓、教學樓棟周邊設立禁停禁行區域,禁止電動自行車、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能源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在該區域內行駛、停放。
第二十二條 為更好服務師生,保障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云塘校區允許服務保障類電動自行車校園通行。由本人申請,經所在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把關,保衛部審批同意后辦理通行手續。
第二十三條 嚴禁在校園內有以下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 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輪板等;
(二) 在道路上坐臥、嬉鬧、聊天、遛寵物等;
(三) 拋物擊車、邊騎車邊接打手機、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
(四) 在校園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或雙手脫把騎車;
(五) 影響校園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車輛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條 車輛進入校園后,應服從管理,有序停放在學校指定位置或臨時停車泊位,確保道路與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五條 校園公共運營車輛應在指定的地點泊車和站點上下客。
第二十六條 因工作需要進入學校的大型客車、大型貨車、施工車輛、載重車輛、危化品運輸車輛,使用單位應事先向保衛 部報備,并在指定位置規范停放。
第二十七條 車輛不得長期停放在學校區域內的同一位置。必要時,保衛部應當聯合交警部門對廢舊、無主車輛進行定期清理。
第二十八條 停車時,駕駛員應鎖好車門車窗,妥善保管好車內存放的物品,并在顯著位置留下聯系方式,以便緊急情況下通知車主移車。
第七章 交通事故處置
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如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應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警,同時報告保衛部,做好現場秩序維護,盡量減少對交通的影響。
第三十條 學校“110”警務室值班人員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報告保衛部值班領導。保衛部迅速派出人員趕往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組織搶救傷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 在校園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供水、通訊、監控等設施設備以及花草樹木損毀的,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八章 違章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凡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校內通報,嚴重的取消校內免費停放資格,直至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校外人員凡違反本辦法,情節輕微的,經批評教育后勸誡離校;經勸說無效或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已經獲得學校免費停放許可的,予以注銷;未獲得學校車輛通行許可的,列入黑名單,禁止進入校園。
第三十四條 凡擅自占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經教育不予改正的,或者保衛部開出違章警告單仍不改正的,保衛部將聯合交警部門,在獲取證據后,將有關車輛和物品牽引、搬移現場,所涉及的經費由肇事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凡是停放在學校區域內同一位置超過半年且無人維護使用的機動車輛,保衛部將聯合交警部門進行拖移處理,所涉及的經費由車輛所有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不服從保衛部交通管理人員管理,妨礙執勤人員工作或謾罵、毆打執勤人員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并責令其賠償傷者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保衛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