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規定
發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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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院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本科各專業修讀的學生,取得本專業畢業資格且達到以下標準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政治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和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品行端正,誠實守信。 (二)業務標準。在學院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在校期間修完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踐環節),成績合格,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與基本概念、專業知識、基本方法與技能,達到學院畢業要求,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條 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有明顯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言論或行為,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處分未解除的。 (三)課程成績平均學分績點低于1.7的。 第四條 學士學位審批程序。 (一)本科畢業生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學士學位申請。 (二)各系初審,逐個審核畢業生的政治思想表現、學業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并報教務部。 (三)教務部將擬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 (四)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后,確定授予學士學位的正式名單。 (五)學院發布學士學位授予信息并發放學士學位證書。 (六)學院按有關要求報送學士學位授予信息。 第五條 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織與職責: (一)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1-21人組成。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1. 審核學士學位申請人有關材料; 2. 做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3. 研究處理授予學士學位工作中的爭議事項和其他問題。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畢業生的情況,并確定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四)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只討論1次學士學位授予事宜,出席會議的委員應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五)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出席會議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為有效。 (六)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授予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對學士學位授予存在質疑或異議者,可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學士學位復議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復議程序按學院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 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可出具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教務部負責授予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本細則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規定》(城南學院教〔2018〕5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中的條款凡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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