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教學質量,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考核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新精神。
第三條 課程考核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應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凡屬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公共選修課、公共必修課、專業選修課和專業必修課等)都要進行考核,實習、課程設計(論文)、畢業設計(論文)、軍事訓練、社會實踐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也要進行考核。
第四條 凡本院在籍的本科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獲得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章 課程考核的內容、方法與形式要求
第五條 課程考核內容必須嚴格遵循課程教學大綱要求,緊緊圍繞課程目標及畢業要求設計。
第六條 課程考核方法分過程性考核和終結性考核兩類。過程性考核要在教學過程中進行,主要根據學生聽課、作業、實踐環節、小論文、平時測驗、期中考試等情況綜合評定成績。階段測驗不得事先通知學生,一般每次不超過1學時。終結性考核在課程結束后進行。
第七條 考核形式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考試課程可采取筆試(閉卷)、口試、機試或另加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進行。考查課程應在課程結束后,根據學生聽課、作業、實驗、實踐、小測驗成績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給出等級(分數)。也可采用筆試方式考查學生的學習效果。考查通常安排在最后1次課中進行。
凡在同一學期內采用同一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課程,原則上實行統一考核。
第八條 試題一般分為三類:
(一)基礎題。目的在于引導學生全面系統地復習并掌握課程的全部內容,考核學生對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掌握情況及分析理解能力。
(二)綜合題。目的在于考核學生綜合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掌握重點、難點。
(三)研究創新題。目的在于考核學生的獨立見解及創造性解決問題的能力。上述三類題目的比例一般是:基礎題占60%~70%,綜合題占30%~20%,研究創新題占10%左右。任課教師或系(室)也可根據課程的特點對上述比例做適當調整。
考試時間一般為100分鐘。
第三章 課程考核的過程管理
第九條 為提高考試的有效性,確保考試質量,檢測教學效果,發揮考試在提高教學質量方面的作用,不斷改進教學工作,必須對考試過程進行嚴格管理,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執行。
第十條 監考必須按照《長沙理工大學考城南學院試(查)監考人員守則》(附件1)進行。監考教師在考試開始前必須宣讀《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考試(查)考場規則》(附件2),督促考生按要求清理考場,核對學生證件與學生本人及考卷上所填姓名、學號、專業名稱、年級、班號是否一致,積極預防違紀、作弊事件的發生。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必須嚴格按照《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校內課程考試(筆試)考場操作規程》(附件3)進行操作。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應認真清理試卷,并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考場記錄表》(附件6)。
第十一條 堅決、嚴肅、及時地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各類違紀、作弊事件并及時通報。監考教師一旦發現學生作弊,應當場認定并終止其考試,及時填寫學生作弊事實并收齊相關證明材料,在考試結束后報送學院教務部,教務部及時予以通報,并送交學生工作部處理。
第十二條 考試按安排的時間、考場進行,任何人員未經同意不能擅自更改考試安排。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規則。對違反考試紀律考試違規者,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并按《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和《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畢業前根據學生表現情況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三條 實行考試資格審查制度,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聽課、作業、課程實驗等學習情況對學生進行審查。學生缺課1/3及以上或缺交作業1/3及以上,經學院認可,任課教師可取消其考試資格,并于最后一次上課時通知學生本人。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自行參加考試,其成績無效,且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應予重修。
第十四條 期末考試與緩考。每門課程結束,教務部為正常選課修讀課程的學生安排一次考試(查),未選課的學生不得參加課程期末考試(查)。無故缺考者,該課程成績和學分均記零分,且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應予重修。緩考要從嚴控制,考試期間一般不批準事假,慢性病一般不予緩考。因特殊情況需要緩考者,通過教務管理系統網上申請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系審核后再報教務部審批。申請緩考者,需在考前辦理緩考手續,因重病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他人及時代辦(要有本人簽字);考前未辦理手續者,以無故缺考處理,該課程成績和學分均記零分,且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應予重修。獲批緩考的學生,可在教務系統自行申請參加學期補考或下一學年同一課程的考試。
下列傷病情況者,可批準緩考:
1.因傷病住院者;
2.臨考前患急性疾病(如肺炎、重感冒、化膿性扁桃體炎等)者;
3.急腹癥(急性闌尾炎、潰瘍病急性穿孔、急性腸梗阻、急性膽道感染及膽石癥、急性胰腺炎、腹部外傷、泌尿系結石等);
4.急性外傷所致骨折、腦震蕩、腦挫傷、眼球損傷者;
5.急性肝炎等傳染病需立即隔離治療者;
6.其他疾病經校醫院指定醫生診斷,確認必須緩考者。
第十五條 學期補考。每學期開學后,教務部為上一學期初修課程考試不及格的學生安排一次免費補考,考試安排表及補考學生個人考表于開學第1周前在網上發布。參加上學期重修課程考試后仍不及格的畢業班學生以及申請緩考經批準的學生,允許在教務部辦理相關手續后參加學期補考。學期補考一般安排在第1周至第2周進行。學期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應重修。
第十六條 返校補考。已結業離校的學生,允許離校 2 個月以后、1 年以內,返校參加不合格課程的考試(查)。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教務部批準,并到計財處繳納考試費用后,方可進行。返校考試原則上不單獨命題組考,隨學期補考和期末考試插班進行,學生可在網上查詢有關考試信息。
第四章 成績評定、復查與修正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以百分制(或五級記分制)、學分、相應績點的方式記載學生修讀課程成績;以平均學分籍點數和修讀課程獲得的學分數來衡量學生學習的質和量。成績、學分、績點之間的轉換關系如表1所示。
表1 課程考核成績、學分、績點之間的轉換關系
學分(Wi) |
百分制 |
五級記分制 |
績點(Hi) |
獲得學分 |
90~100 85~89 |
A/優 A- |
4.0 3.7 |
82~84 78~81 75~77 |
B+ B/良好 B- |
3.3 3.0 2.7 |
72~74 68~71 66~67 |
C+ C/中等 C- |
2.3 2.0 1.7 |
64~65 60~63 |
D D- /及格 |
1.3 1.0 |
未獲得學分 |
<60 |
E 不及格(不通過) |
0 |
無效 |
/ |
/ |
總學分數和平均學分績點按下列方法計算:
總學分數=所修讀的全部課程學分數之和(∑Wi)。
總學分績點=所修讀的每門課程學分乘以相應績點之和(∑Wi×Hi)。
平均學分績點=總學分績點/總學分數(∑Wi×Hi/∑Wi)。
第十八條 每門課程的總評成績一般應包括平時成績、期終(或結束)考試成績。考試課程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20%,個別課程經批準可增大平時成績比例。考查課程平時成績一般占總成績的40%。經批準實行雙語教學的課程,平時成績占50%。經批準實行形成性評價的課程,其終結性考核占比原則上不得超過總成績的50%。
第十九條 各類實習、課程設計(學年論文)、畢業設計(論文)等可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級制(或百分制)記分。
第二十條 學生有權對修讀課程考核成績的準確性提出復查要求。允許學生在下學期開學后第 1 周內提出書面查分申請,學生所在系簽署意見,教務部審批同意后組織開課學院教師復核(閱卷老師和任課教師回避,僅復核統分是否有誤、是否漏判),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學生。確有漏判或統分錯誤的,應更正成績。由教務部成績管理員在成績管理系統更正。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權對修讀課程的任課教師在成績評定中的公正、公平性提出質疑。允許學生書面(據實、署名)提出質疑報告,學生所在系簽署意見,學院批準并組織審查。如審查屬實,將組織開課學院重新評定該門課程成績并認定任課教師的教學責任事故。
第五章 境外修讀成績的轉換與認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與長沙理工大學簽訂了學術交流協議的境外大學及教育機構短期學習,所獲得的學分可以進行轉換。
第二十三條 課程認定和學分轉換的基本原則
(一)接受學校必須是與長沙理工大學簽訂了合作交流協議的大學(或教育機構)。
(二)交流學生每半年選課不得少于15學分(或根據接受學校的要求選課)。
(三)學分認定參照我院學分與學時對應關系,即1學分對應16學時。
(四)接受學校的課程,應基本符合我院相應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與我院相關課程的相似度應達到 70%及以上方可認定為對應課程。
(五)接受學校的課程與我院相關課程的相似度低于70%的,一般認定為選修課。
1.研究類項目可視具體情況替換為專業選修課學分。
2. 文化交流項目,可視具體情況替換為人文科學類選修課學分。
3.參觀、語言類項目,可視具體情況替換為第二課堂學分。
4.實習類項目,可視具體情況替換為社會實踐、第二課堂、專業實習等學分(選擇其中的一種)。
(六)學生在接受學校所修課程,經認定后,可以我院對應課程的名稱、學分、成績載入學籍檔案,填入《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本科生校外學分認定表》,與接受學校提供的紙質成績原件同時存檔備案。
第二十四條 成績記載方法
(一)接受學校以百分制登記的成績,其成績和平均學分績點與我校的對應關系一致。
(二)接受學校以(A、B、C……)等級形式登記的成績,則按表2的標準進行轉換。
表2 接受學校—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成績轉換標準1
接受學校 |
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 |
A+,A |
95 |
A- |
90 |
B+,B |
85 |
B- |
80 |
C+,C |
75 |
C- |
70 |
D+,D |
65 |
D- |
60 |
F |
<60 |
接受學校—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成績轉換標準2
接受學校 |
長沙理工大學 |
優 |
95 |
良 |
85 |
中 |
75 |
合格 |
65 |
不合格 |
<60 |
(三)如果接受學校課程成績是用其他記分法登記的,則需先轉換成(A、B、C……)等級形式,然后按表2的標準進行轉換。
第二十五條 辦理流程與時間要求
(一)交流學生學習期滿返校后,將《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本科生校外修讀課程學分認定表》(一式兩份)、對方學校提供的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正反兩面)、修讀課程的大綱及簡介等材料,提交給開課學院,經任課教師或開課學院分管教學工作的學院負責人審核并認定(由開課學院認定的課程包括相似度大于等于70%的對應課程、專業選修課程、人文科學類選修課程),學生修讀課程如不能直接轉換為以上三類課程,則由城南學院分管教學工作的學院負責人審核并認定(原則上只能認定為第二課堂學分)。
(二)《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本科生校外修讀課程學分認定表》一套留存于學生所在系(附對方學校成績單復印件),一套遞交教務部(附對方學校成績單原件),由教務部終審。
(三)學生應于項目結束后1個月內辦完規定手續,逾期視為放棄學分認定。
(四)課程認定和學分轉換需一次辦理完成。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考試(查)監考人員守則
2.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學生課程考試(查)考場規則
3.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校內課程考試(查)(筆試)考場操作規程
4.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考場記錄表
附件1
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考試(查)監考人員守則
1.考試(查)監考人員必須遵守國家關于考試的相關法律和規定。
2.監考教師必須按考試時間提前30分鐘到指定領卷地點領取試卷袋,提前到考場指導學生按要求入座,將試卷袋內的座次表貼在黑板邊上或根據考場情況調整學生座位。監考教師宣布考場紀律,考核對人數,并檢查考生的考試有關證件。
3.監考教師考前督促學生清除課桌內的書籍、紙張及雜物,同時要求考生檢查桌面并擦干凈與考試有關的內容。提醒考生:開考后,若發現桌面上還有與考試有關的內容,按考試違規處理;在答題過程中,請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防止他人抄襲自己的答案。如被人抄襲,后果自負。
4.監考教師必須認真負責,不得隨便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看書、使用手機、閑聊、抽煙、長時間坐著不動。凡監考教師遲到,早退,中途離崗,擅自請人代監考,缺勤或不認真履行職責,或由于監考失職,造成學生考試作弊者,均要記教學事故并通報批評。
5.監考教師必須嚴格執行考場紀律,預防學生考試違規,發現違規者,應當場沒收違規材料,并終止其該次考試(查)。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詳細記載。考試結束后及時將考場情況登記表及學生違規材料送交教務處。
6.每門課程,在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教師必須提醒學生掌握好時間。考生交卷后,監考教師不得在考場內與學生談論試卷。考試結束時,監考教師必須查對試卷份數,防止漏卷、失卷,然后到指定收卷地點將試卷按要求裝訂上交。
7.考試期間,學院及系均組織巡考小組,檢查考場情況、掌握考場動態。監考教師如發現較為嚴重的問題應及時向巡考人員反映以便得到妥善解決。
8.考試期間,考場教室的門應敞開,以便巡考人員檢查。
附件2
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學生課程考試(查)考場規則
為保證考試(查)環節公正、公平,檢驗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凡由學院教務部組織的一切考試(查)工作,均按此規則執行,國家及上級管理部門組織的各類考試,如有特殊要求的以上級考試規則為準。
1.考生必須于開考前進入考場,按照座次表或監考教師指定的座位就坐,將身份證件(身份證與學生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監考教師核對。
2.考生在答題之前首先必須在試卷上填寫姓名、教學班級、學號。凡遲到超過15分鐘者,不得參加本次考試,該課程以缺考論處。考試開始 30 分鐘后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者,必須填寫緩考申請表,經教務部批準,否則以缺考論處。
3.考生只能將考試必需的文具帶入考場,草稿紙由監考教師統一發給。閉卷考試不得將書籍、資料、筆記本、草稿紙、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等物品帶入考場;不得代考、抄襲、偷看、交換試卷、交頭接耳、東張西望,發現上述行為之一者,以考試違規論處。開卷考試,學生可帶任課教師指定的書籍等物品進入考場。口試抽簽以一次為限,不得要求更換考簽。
4.考場內應保持安靜,考生除試卷文字不清可舉手請教師前往指明外,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師回答其他問題。考試時間內,考生不得離開考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離開考場時,應舉手示意,經監考教師同意后方可離開。考生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及附近談話或走動喧嘩。
5.考試結束鈴響,考生必須立即停止作答,不得離開座位,監考教師按順序收試卷(含答題紙、草稿紙),清點份數(實考人數與實收試卷相符),全部無誤后,學生方可離場。如有不交卷、或在監考教師催促下拒絕交卷者,該門課程作缺考論處。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者以作弊論處。
附件3
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校內課程考試(查)(筆試)
考場操作規程
時間段 |
工作內容 |
具體要求 |
開考前30分鐘 |
試卷領取 |
1.監考教師在考前30分鐘到指定地點領取試卷。 |
開考前15分鐘 |
組織考生入場、清理考場 |
2.組織考生入場。 3.認真清理考生攜帶的物品。提醒考生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考場,已帶入的應集中放在指定地點,不得帶入座位。手機等通訊工具不得帶入考場,不慎帶入考場的必須在開考前關閉電源并存放在講臺處。考場清理工作未完成不得發放試卷。 4.逐一檢查考生證件,指導考生在考場簽名表上規定的位置簽字,提醒考成作弊行為的嚴重后果。 |
開考前5分鐘 |
啟封試卷袋、發答題紙、 草稿紙等 |
5.發答題紙、草稿紙和試題冊。監考教師向全體考生展示試卷袋密封完好,當眾啟封并下發答題紙、草稿紙和試題冊。 6.監考教師要求考生認真填寫答題紙上的班級、課程名稱、姓名及學號等信息。 |
開考后15分鐘 |
禁止考生入場 |
7.遲到15分鐘及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以缺考論處。 |
開考后30分鐘 |
允許考生交卷 |
8.考試開始3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
考試全程 |
監考 |
9.監考教師應認真履行監考職責,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承擔監考任務的教師應嚴格執行《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考試(查)監考人員守則》,維護考場秩序,嚴肅查處違規事件,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
考試結束前15分鐘 |
10.提醒考生離考試結束還有15分鐘。 |
考試結束 |
11.宣布考試結束,并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題。 12.監考教師驗收各考生試題冊和答題紙、草稿紙,并再次檢查考生填寫信息是否規范,清點無誤后組織考生退場(嚴禁考生帶走試題冊和答題紙、草稿紙)。 |
違規情況處理 |
13.考生違紀、作弊行為一經確認,監考教師應在《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考場記錄表》上詳細記錄并要求考生簽名,同時收繳其作弊材料,考生拒絕簽名的應找同考場內其他2名同學或者巡考、輔導員老師等簽名。考試結束后將《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考場記錄表》及違規考生答卷連同作弊證據(含作弊工具)上報教務部。 |
收卷 |
14.考試結束,監考教師應將考卷全部收齊,清點無誤后,才能離開考場,并將試卷按要求裝訂上交。 |
附件4
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考場記錄表
( ______ / ______ 學年 第____學期)
教學班級 |
應到人數 |
實到人數 |
實收考卷 |
缺考人數 |
插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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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卷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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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考學生姓名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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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班考試學生姓名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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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情況: |
違規學生名單 |
姓名 |
性別 |
學號 |
學院班級 |
違規行為 |
學生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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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違規處理程序: 1、在考場記錄表上記錄考生違規事實; 2、收繳違規物證,并予以封存; 3、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考生違規(包括違紀和舞弊)情況登記告知書”,并將“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考生違規(包括違紀和舞弊)情況登記告知書(考生聯)”交給違規學生; 4、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將違規考生的答卷、違規物證、《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考場記錄表》、《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違規(包括違紀和舞弊)考生登記表》、“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課程考試考生違規(包括違紀和舞弊)情況登記告知書(存根)”交課程所在學院(部) 教務辦,由教務辦送交城南學院教務部。 |
監考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
課程名稱: 考場(教室): 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