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培育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違紀處分種類
第二條學生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根據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的由學生所在學院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特殊情況的,由學校通報批評。
第三章 違紀及處分
第三條違反下列政治紀律之一,造成一定不良影響但情節較輕者,視其認識態度,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影響較壞、造成一定后果且情節嚴重者,視其悔改表現,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
(二)組織、領導、參與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動。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煽動或參與罷課、阻塞交通、沖擊黨政機關及其他要害部門等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動。
(四)故意收聽、傳播敵臺或境外電臺的敵對宣傳或與境外反動組織有秘密聯系。
(五)非法設立廣播臺站。
(六)設立非法網站。
(七)收藏、傳播反動書刊、聲像制品及其它反動宣傳品。
(八)泄露國家秘密。
(九)書寫、制作、張貼、投遞、散發有非法內容的傳單、標語、大小字報或通過網絡、手機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動性言論,混淆視聽或制造混亂。
(十)其它違反政治紀律的言行。
第四條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且構成刑事犯罪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理。凡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學校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或被強制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有關部門處以警告者,學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被處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八天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條參與非法傳銷,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情節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違反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參與未經批準的社團、團體并開展活動,或以合法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或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七條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違紀,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登錄非法網站,且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計算機設備和網絡中或讓他人在本人網站、網頁上故意發布和傳播反動、違反社會公德和欺詐性信息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公開和傳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他人隱私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號、惡意欠費給學校或他人造成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私看他人電子郵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或進行人身攻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竊取財物、服務或有價信息數據;或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學校或他人的計算機、網絡密碼或其他設備造成公私財物損失者,按盜竊財物處理。
(七)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騙取財物、服務或有價信息數據者,按詐騙財物處理。
(八)故意篡改、刪除、破壞、攻擊學校或他人網站、數據庫或其他計算機文件,未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故意制造、傳播和使用計算機病毒,視情節和損失情況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八條利用麻將、撲克、桌球、電游等工具組織賭博、參與賭博或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條件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初次參與賭博或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條件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再次參與賭博或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條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九條制作、復制、傳播、販賣淫穢物品和非法書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觀看淫穢錄相、光碟,瀏覽淫穢網站或翻看淫書、淫畫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含學生公寓)翻看淫畫、淫書或觀看淫穢錄相、光碟,瀏覽淫穢網站,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制作、復制、傳播、販賣淫穢物品、非法書刊或音像制品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偷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物者,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財物和賠償損失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偷竊作案價值在2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作案價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經公安部門確認偷竊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銷贓等,可以比照作案者處理。
(六)對于屢犯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比照偷竊加重處理。
第十一條對肇事、策劃或參與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破壞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兩人以上< 含兩人>參與,下同)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肇事并動手打人者,視情節按打架給予相應的處分后加重處分。
(二)策劃、慫恿他人打架:
1.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雖自己未動手但已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策劃、慫恿他人打架,并動手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打人: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已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經法醫鑒定,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經法醫鑒定,致他人輕傷或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打群架動手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打架事件已經終止,事后又報復打人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態擴大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7.對先動手打人、闖入他人公寓打人、動手打無辜者,加重處分。
(四)作偽證:
1.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并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打架者作偽證或故意掩蓋事實,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3.要求他人作偽證者,在原犯錯誤應受處分等級上加重一級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
1.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持械:
1.在爭吵或斗毆中亮出兇器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毆者,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二條對損壞公私財物者,必須照價賠償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若為故意者,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公共或他人財物上亂畫亂刻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損壞公共或他人財物價值在2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挪用或損壞消防設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毀壞文物古跡、古木者,視情節與后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損壞公、私財物,造成嚴重后果者,無論損壞價值多少,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對違反學生公寓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學生公寓管理秩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寢室成員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留宿于異性寢室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擾亂學生公寓管理秩序,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公寓樓內焚燒物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學生未經批準私自租房住宿或外宿者,學校將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對一學期中發現私自外宿五晚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外宿六晚以上、十一晚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外宿十二晚以上或在校內外私自租房住宿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其他違反學生公寓管理有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因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違反考試(考查)紀律者,按照《長沙理工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規定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每學期開學后,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到校并注冊;或注冊后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每學期已注冊后,曠課者,視其曠課數量,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11至25學時或擅自外出五天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26至40學時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41至55學時或擅自外出九至十一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56至70學時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71學時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曠課一天按實際課時數計,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曠課一天按5學時計。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故意損壞館藏圖書,以舊換新,偷用他人證件借書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外,還給予相應處分:
1.偽造各類有價證券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偽造學生證、借書證等各種證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變造、冒領、冒用各種證件并產生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轉借各種證件并產生不良后果者,視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違反學校有關公費醫療、醫療保險等規定,弄虛作假者(如修改處方、藥方,開假報銷單、開假證明等),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為達到個人目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私刻、偽造公章;
2.涂改、偽造成績單;
3.偽造他人簽名;
4.偽造各類獲獎證書、榮譽證書、證明、畢業證、學位證、水平測試證書等有關證件、證明文件。
(四)誣陷、侮辱、謾罵、誹謗或威嚇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對酗酒者,給予批評教育;屢犯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規加重一級處分;醉酒需送醫院搶救者,費用自理。
(六)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專業、就業、評獎、評優、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無理取鬧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含學生)依法或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在校園內擅自擺攤經商或以各種形式推銷商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并沒收商品。
(十一)造謠、傳謠造成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十二)在校內外各種公共場所故意肇事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給學校或社會造成一定損失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從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酒瓶、磚塊、紙屑或其它物品,潑水等,情節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法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上課、自習、就寢時間在校園、寢室內無故大聲吼叫,高聲喧嘩,敲鑼打鼓,吹拉彈唱或高聲播放收、錄音機,燃放鞭炮者;或因某種行為造成其他同學圍觀、起哄等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五)凡故意撕毀學校及地方黨政部門或國家機關所張貼的有效期內的“通知”、“通報”、“布告”等,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六)不遵守學校禁止吸煙的規定,不聽勸阻或屢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七)違反用電管理規定者,除按規定沒收電器和收取管理費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凡因違章用電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引起火災或其他事故,未釀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釀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十八)以各種方式調戲、侮辱、嚴重騷擾他人或進行其它流氓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十)攜帶、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拒不交出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十一)購買或倒賣贓物或來歷不明的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二)非法制販、傳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類藥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及已婚孕育應實行登記報告制度。學生結婚及婚孕必須到所在學院及時報告,不登記備案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十四)其它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的活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違反學術紀律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有以下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將他人研究成果改頭換面據為己有;在公開發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沒有參與創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換署名或通過不正當手段改動署名順序的;
3.填報、提供虛假的學術成果;偽造、變造專家意見、證書或其他證明學術能力的材料的;
4.虛構、篡改試驗結果或統計資料的。
(二)有以下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為增加個人學術成果數量將內容無實質差異的成果作為多項成果發表,且已造成不良影響的;
3.其它違背公認的學術準則行為的。
第二十條違反校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輕微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認錯態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現者。
(四)其他可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拒交檢討或包庇他人違紀行為者。
(二)在組織調查中翻供、串供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者。
(三)侮辱、毆打教職工者。
(四)在本校曾受過兩次警告以上處分,第三次違紀時,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曾受過一次處分,第二次違紀時,加重一級處分。
(五)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違反本條例兩條以上規定者,在其最重一條處分上加重一級處分。
(六)邀集校外人員來校內違紀違規者。
(七)涉外活動違紀者。
(八)違紀群體的組織者、領導者。
(九)其他應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凡受通報批評兩次以上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在試讀期間違紀達到受記過以上處分程度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二十四條凡受處分者,同時給予下列處罰:
(一)取消受處分當學年獎學金評定資格。
(二)取消受處分當學年評先評優資格。
(三)在留校察看期內的學生不能參與評先評優和評獎學金。
(四)享受獎學金的學生,如受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則從處分決定下達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五)在校期間受過記過以上處分者,取消國家助學貸款和緩交學費資格,不授予學位(非因考試作弊受記過處分的學生,受處分一年以上且表現突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寫出學位申請報告,經學院審查后,由學校學位委員會決定是否授予學位)。
1.在省部級及以上單位正式組織的各種競賽中,獲個人三等獎或集體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2.在精神文明的建設、社會實踐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受到地市級表彰,或被地市級黨報黨刊宣傳報道;
3.獲校級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含“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標兵”、“優秀團員”或“優秀團干”);
4.獲校級優秀學生二等及以上獎學金;
5.考取研究生。
第四章 違紀處理的權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五條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院負責調查,學院院務會研究決定并行文,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二)給予學生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負責調查,學院院務會研究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送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并將處分決定書報送湖南省教育廳備案),由學校行文。
(三)學校相關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及時調查清楚,必要時報請保衛處調查。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須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工作部(處),由學生工作部(處)按規定處理。
(四)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案情復雜、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處負責調查。保衛處調查清楚后,將有關材料(必要時可提出處理意見)送交學生所在學院及學生工作部(處),由學生所在學院和學生工作部(處)按規定處理。
(五)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學院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兩周內作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材料。若兩周內沒有處理上報,學生工作部(處)可進行督查和處理,同時對有關學院進行通報批評。
學院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由學生工作部(處)要求該學院重新審議或直接進行處理,同時視情況對有關學院進行通報批評。
(六)違紀事件涉及不同學院的學生時,由有關學院按本條例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可報請學生工作部(處)組織協調處理。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生工作部(處)有權對違紀者直接進行處理。
(八)留校察看的時間一般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有立功或顯著進步表現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個月);表現不好者,可延長察看期,但察看期累計最長不超過兩年;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解除留校察看期,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委會和班主任簽署意見,學院提出解除學生留校察看期的報告,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對非考試作弊原因應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只給予記過處分,畢業時按結業生對待。畢業一年后,可憑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的思想、工作和日常表現證明,申請補發畢業證。
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原則上不允許休學;因特殊情況需休學的,留校察看期順延。
(九)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原則上必須在文件印發后10天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并由學生本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處分決定做出后,應出具處分決定書,由學院將處分決定書送達給學生。學院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決定(文件)送達書》,并由學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所在學院送達的工作人員(兩人)記錄在案。因特殊情況不能送達本人簽字的,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送達:一是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二是公告送達,可以在學校或學院的公告欄(或校園網、報紙)張貼或刊登公告,公告期為一個月,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以上兩種方式均由學生所在學院記錄在案。處分決定無本人簽字,同樣有效。
第二十七條對違紀學生的記過以上處分,解除察看期的決定,均歸入本人檔案。對受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由所在學院將處分決定寄送給學生家長。
第二十八條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學院或班級范圍內公布;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生工作部(處)決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九條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要做到程序正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材料齊全(含旁證、本人檢查或交代、綜合處理意見等,填寫《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報批單》。
第三十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一條對涉及違反法律、法規方面的事實材料,保衛處有復議權;對涉及違反教學(含學籍)方面的事實材料,教務處有復議權。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本條例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三條對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它違紀行為,可參照本條例的相關條款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章 受處分學生的申訴
第三十五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其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三十六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原處分決定作出機構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九條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或學校將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條學生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中有關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在內。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相符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