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理工大財〔2019〕5 號

關于印發《長沙理工大學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
《長沙理工大學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已經學校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長沙理工大學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銀行賬戶管理,規范校內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 法》、財政部《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
《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湖南 省財政廳《關于省屬高校醫院銀行賬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財 庫函〔2018〕11 號)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校內各單位、各部門,包括具有法人資 格的校辦企業以及獨立核算的附屬單位。
第三條 學校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履行審批、備案 手續,銀行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第四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對學校銀行賬戶 的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校辦企業以及獨 立核算的附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合法 性、安全性負領導責任,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對銀行賬戶開立和 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負直接領導責任;學校財務部門負責全校 銀行賬戶的管理,學校審計、紀監部門負責學校銀行賬戶的監督。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置
第五條 學校開立的銀行賬戶根據國家規定分為基本存款賬 戶、財政授權支付零余額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外匯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是學校用于辦理資金日常轉賬和現金收 付款業務開立的銀行賬戶。學校根據規定只能在一家國有商業銀 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一經確定,非 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更改。
(二)財政授權支付零余額賬戶是學校用于辦理財政部授權 學校支付額度內的轉賬結算、現金支付業務開立的銀行賬戶。
(三)專用存款賬戶是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因特定用途需要開 立的賬戶,如教育經費撥款、收入匯繳、售房款、反商業賄賂專 戶等賬戶。
(四)外匯存款賬戶是學校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結合學校的實際需要,辦理學校外匯現匯或者結售匯業務開立的 銀行賬戶。
(五)一般存款賬戶是學校在基本存款賬戶外開立的因借款 或其他結算需要開立的銀行賬戶等。
(六)臨時存款賬戶是學校因臨時需要開立的銀行賬戶,如 保證金賬戶等。
(七)工會經費賬戶。用于核算學校工會經費。
(八)黨費賬戶。用于核算學校黨員個人黨費的收繳及使用。
第六條 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附屬單位,根據各自實際工作需要可以開立 1 個基本存款賬戶、按政策規定可以 開立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1 家單位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設 1 個一般賬戶、按業務需要開設的臨時賬戶,臨時賬戶按銀行有關規定管理。校辦企業中的從事施工、監理、設計業務的單位原則上不超過 4 個賬戶(含基本戶),其他企業原則上不超過 1 個賬戶。
第七條 校內其他單位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開立銀行賬戶。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 校內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 請報告”,填寫《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經學校審核批準后, 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財政部 門批準后方可開立銀行賬戶。“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 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 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第九條 單位在收到財政部門簽發的《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 15 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后的 3 個工作 日內,填寫《銀行賬戶備案表》,報送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學校計財處統一管理校級財務的銀行賬戶,負責辦理 校級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手續。
第十一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校辦企業在校外開立銀行賬戶,應 按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若需開設銀行賬戶,應將銀行賬戶開戶審批表報長沙理工大 學資產經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學校國資委辦公室及計財 處審批,并報計財處備案。校內非法人機構不得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若不按審批程序開設銀行賬戶的企業,學校將勒令其注銷 所開賬戶。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銀行賬戶管理規定,不得出 租、出借銀行賬戶,嚴禁利用銀行賬戶套取現金。任何單位不得以 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也不得將個人私款以單位名義存入銀行。
第十三條 校辦企業、附屬單位的賬戶,只能核算經批準經營范圍的經濟往來業務,不得超范圍核算。
第五章 銀行賬戶變更與撤銷
第十四條 學校發生下列變更事項,應按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和 教育廳備案。
(一)學校名稱變更,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學校法人、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名稱或賬號,但不改變開戶 銀行的;
(四)其他按規定不需報審批的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學校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學校管理需
要變更開戶銀行、賬戶性質、用途等,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
重新辦理開戶的審批、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學校銀行賬戶使用期滿必須銷戶。銷戶后應按規定 報送財政部門和教育廳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的基金會等單位和學校下屬獨立法人單位銀 行賬戶變更和撤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 理辦法》規定執行和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長沙理工大學黨政辦公室 2019 年 4 月 4 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