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nèi)外研究現(xiàn)狀和發(fā)展動態(tài)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xié)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近年來我國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都在大力推廣PPP項目建設模式,其目的是拓寬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的資金來源,提高公共產(chǎn)品的供給質(zhì)量和效率。政府方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和公共產(chǎn)品的購買者負有向公眾提供優(yōu)質(zhì)且價格合理的公共產(chǎn)品和服務的義務,并承擔PPP 項目的采購、管理、監(jiān)督與激勵等職能。而一個現(xiàn)實的問題是,在PPP 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政府方的目標是實現(xiàn)項目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項目公司的目的是實現(xiàn)自身收益最大化,由于雙方均存在信息不對稱,為了調(diào)和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政府方與項目公司以項目合同的形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約束。因此政府方如何通過合同契約激勵項目公司,使之達到其預期收益的同時實現(xiàn)社會效益的最大化?這不僅僅需要從宏觀定性理論上深入探討的激勵機制必要性與重要性,更是需要定量分析研究如何建立科學合理的PPP項目激勵機制, 對項目收益合理分配。
在雙方均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 雙邊道德風險是普遍存在的。Arrow于1971年首次在《風險分擔理論文案》中提出道德風險概念,他指出“自然狀態(tài)是不能夠被完全觀測到的,在委托代理理論中,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是不能觀測到的,但它與目標任務的實現(xiàn)有直接關系,即使在激勵條件下,也可能不會付出全部的努力程度,這就是道德風險”。新帕爾格雷夫經(jīng)濟學大辭典第三卷中定義道德風險為“由于不確定性和不完全性或有限的合同,使負有責任的經(jīng)濟行為者不能承擔的全部損失,因而他們不承擔他們行動的全部后果,同樣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銀行穩(wěn)健經(jīng)營與宏觀經(jīng)濟政策》中定義道德風險為:“當人們將不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后果時變得不太謹慎的行為傾向”。Kotowitz等人于1987年就指出道德風險由于契約的不完備性和不確定性使負有責任的經(jīng)濟行為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利益),故他們不能承受其行動的全部后果,也不享受行動帶來的全部好處。科托威茨對道德風險的定義是“道德風險是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人最大限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為的可能性。”Cabral(2009)定義道德風險“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Reid(1977)認為雙邊道德風險是因非對稱信息的存在而存在,雙方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機會主義行動。國內(nèi)外研究表明雙邊道德風險產(chǎn)生主要原因是因為契約雙方利益目標不一致、信息不對稱、未來環(huán)境不確定性、因素契約不完備性和價值觀念及社會行為規(guī)范、意識形態(tài)、傳統(tǒng)文化意識等倫理觀念。因此研究 PPP項目建設中政府方對項目公司的激勵問題必須首先考慮雙邊道德風險問題。
近年來,國內(nèi)外專家學都對PPP項目中政府對項目公司的激勵政策必要性與重要性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隨著PPP 融資模式的迅速發(fā)展,關于PPP 模式激勵問題的研究已成為學術界的研究熱點。如Tsai等[1]闡述了我國臺灣地區(qū)在污水處理以及廢舊物品回收等公共服務領域政府方對于私人部門的激勵措施的問題。Jensen等[2] 討論了政府對公共部門服務外包的激勵機制問題。Alonoso等[3]運用期權定價理論研究了公私合營項目中的激勵和風險轉移問題。Chmidt[4]認為在政府方和私人投資方,信息的溝通與雙方的協(xié)作是激勵機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Ping 等[5]從新制度經(jīng)濟學的角度探討了提高PPP 效率的影響因素。國內(nèi)的研究方面,王小龍[8]利用完全信息博弈理論,研究了委托人道德風險對激勵機制的影響。王金秀[6]認為應該重新構建“政府式”委托代理理論。張正軍[9]基于制度經(jīng)濟學的角度改進了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激勵機制。王雪青等[10]認為激勵機制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參與方承擔的風險。張萬寬[11]認為要提高政府的績效,就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和治理機制,并同時需要提高政府的監(jiān)督和協(xié)調(diào)能力。徐飛和宋波[12]構建了動態(tài)的委托代理模型用以分析PPP 項目建設中的激勵與監(jiān)督機制。葉曉甦和徐春梅[14]認為在PPP項目中,政府激勵的有效性取決于具體的激勵形式。袁義淞和李騰[16]考慮了政府風險規(guī)避視角下的PPP 模式委托代理模型,并與風險中性的委托人的收益進行了對比。
綜合國內(nèi)外廣大專家學者研究可以得出如下三個方面的結論:一、契約雙方利益目標的不一致、信息的不對稱、未來環(huán)境的不確定性因素以及契約的不完備性決定了契約雙方道德風險的客觀存在性。根據(jù)前面對PPP項目的內(nèi)涵與外延的分析,政府與項目公司雙方的雙方道德風險是客觀存在;二、激勵機制是否合理確實是決定PPP 項目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有效合理的激勵制度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項目公司或投資方的道德風險行為;三、科學合理的利益激勵機制是可以建立數(shù)學模型加以量化確定的。許多學者的研究對如何有效建立激勵機制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這些研究主要是從宏觀或從某一角度出發(fā)進行分析的,且大部分委托代理模型都是從政府方(委托方)的利益出發(fā),強調(diào)如何使政府方(委托方)利益最大化;如何使項目公司(代理人) 的行為符合委托人利益;政府方(委托方)如何激勵和約束項目公司(代理人), 使其為政府方(委托方)利益服務,而從項目公司(代理人)行為機理出發(fā)研究委托代理問題的文獻很少。我們認為更加科學合理的PPP項目激勵模型必須考慮如下三個因素:第一、長期性,即政府方與項目公司總體之間合作的長期性,PPP項目合約的長期性,項目公司收益與政府方激勵機制的長期性等;第二、隨機性,由于契約雙方是長期合作關系及信息不對稱,從而未來的不確定性因素必然存在,雙方對未來的不確定性因素考量不僅影響正式契約的制訂也必將對未來長效的激勵機制產(chǎn)生深刻影響;第三、模糊性,由于契約雙方信息不對稱,對各種現(xiàn)實的都會存在認知上的模糊性,例如對方努力程度或支持合作程度的評判等,既使對自身的某些特征的評判(如項目公司的保留效用值的評估)都會出現(xiàn)模糊性。根據(jù)我們目前所掌握的資料,在激勵模型中較為全面體現(xiàn)這三個因素的文獻還未找到。本項目將運用理性混合博弈原理,在多任務委托代理模型論基礎上,對PPP項目建設實施的主體行為激勵機理展開了深入的數(shù)理分析, 建立基于雙邊道德風險的政府方模糊機會激勵模型,系統(tǒng)地考慮到實際問題的長期性、隨機性和模糊性。
參考文獻:
[1] Turner J,Simister S.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a theory of organiz- ation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2001( 8) : 457-464.
[2] Jensen P.H, Stonecash R.E, Incentives and the efficiency of public sector-outsourcing contracts[J]. Journal of Economics Surveys, 2005(19):767-788.
[3] Alonso Conde A B,Brown C,Rojo Suarez J.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Incentives, Risk Transfer and Real Options [J]. Review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7,16( 4) : 335-349.
[4] Schmidt E K. Research Management and Policy: Incentives and Obstacles
to A Better Public Private Interaction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Sector Management,2008,21( 6) : 623-636.
[5] Ping T H,Jeffrey S. Russell,Ching- Wen Hsu,Chieh Lin. Analyzing
the Role of National PPP Units in Promoting PPPs: Using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A Case Study[J].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2012(138): 242-249.
[6] 王金秀. “政府式”委托代理理論模型的構建[J].管理世界,2002(1): 139-140.
[7] 林潤輝,張紅娟,范建紅.基于網(wǎng)絡組織的協(xié)作創(chuàng)新研究綜述[J].管理
評論, 2013(6):31-46.
[8] 王小龍. 我國公共部門的勞動契約和敬業(yè)激勵---一個存在委托人道德風險的理論模型[J]. 經(jīng)濟研究, 2000, 11: 45-50.
[9] 張正軍. 公共管理行為控制中的激勵問題[J].學術月刊,2004(5):16-3.
[10] 王雪青,喻剛,邴興國. PPP 項目融資模式風險分擔研究[J]. 軟科學, 2007,6: 39-42.
[11] 張萬寬. 發(fā)展公私伙伴關系對中國政府管理的挑戰(zhàn)及對策研究[J]. 中國行政管理,2008,1:46-48.
[12] 徐飛,宋波. 公私合作制( PPP) 項目的政府動態(tài)激勵與監(jiān)督機制[J]. 中國管理科學,2010,3:165-173.
[13]徐亮,張宗益,龍勇.合作競爭與技術創(chuàng)新: 合作是中介變量嗎? [J]. 科學學研究, 2008(5):1105-1113.
[14] 葉曉甦,徐春梅.我國公共項目公私合作( PPP) 模式研究述評[J].軟科學, 2013(6):6-9.
[15]張勁文,盛昭瀚.重大工程決策“政府式”委托代理關系研究-基于我國港珠澳大橋工程實踐[J].科學決策, 2014(12): 23-34.
[16]袁義淞,李騰.政府風險規(guī)避視角下的PPP 模式委托代理模型研究[J]. 昆明理工大學學報,2015(1): 1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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