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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市場法律監管的實證研究
2019年06月04日 22:52         所屬學院: []          點擊:


湖南省大學生研究性學習和創新性實驗計劃

項  目  申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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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

文法學院

學生姓名

學  號

專      業

性 別

入 學 年 份

劉一丹

201461120306

法學

2014.9

崔婉瑩

201461120302

法學

2014.9

王悅

201461120304

法學

2014.9

李晶

201561120107

法學

2015.9

 

 

 

 

 

指導教師

張敏純

職稱

副教授

項目所屬

一級學科

法學

項目科類(理科/文科)

文科

學生曾經參與科研的情況

1、項目負責人劉一丹在長沙理工大學第五屆正則杯法律知識競賽中榮獲法學專業組一等獎。在2016湖南省社科普及進基層特色活動法律服務進礦區活動中,以普法志愿者的身份為礦區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咨詢,汲取了實踐經驗。作為長沙理工大學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核心工作人員,進行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實證研究,對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做出分析,并出具了調查報告。參與科技立項“全面二孩政策下對高齡媽媽權益保護的研究與調查”,并統計調查數據為該項目出具實踐調查報告。參與張敏純導師科研課題“環境侵權與相鄰污染侵害適用關系研究”,完成資料收集文獻查詢等工作,并計劃進一步深入參與到實地調研中。

2、組員崔婉瑩在長沙理工大學第五屆正則杯法律知識競賽中榮獲法學專業組二等獎。在2016湖南省社科普及進基層特色活動法律服務進礦區活動中,以普法志愿者的身份為礦區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咨詢,汲取了實踐經驗。作為長沙理工大學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核心工作人員,進行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實證研究,對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做出分析,并出具了調查報告。參與課外科技立項“全面二孩政策下對高齡媽媽權益保護的研究與調查”,并統計調查數據為該項目出具實踐調查報告。參與張敏純導師科研課題“環境侵權與相鄰污染侵害適用關系研究”,完成資料收集文獻查詢等工作,并計劃進一步深入參與到實地調研中。

3、組員王悅在長沙理工大學第五屆正則杯法律知識競賽中榮獲法學專業組二等獎。在長沙理工大學第三屆校模擬法庭中榮獲優秀辯手獎。在2016湖南省社科普及進基層特色活動法律服務進礦區活動中,以普法志愿者的身份為礦區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咨詢,汲取了實踐經驗。作為長沙理工大學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核心工作人員,進行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實證研究,對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做出分析,并出具了調查報告。參與課外科技立項“全面二孩政策下對高齡媽媽權益保護的研究與調查”,并統計調查數據為該項目出具實踐調查報告。參與張敏純導師科研課題“環境侵權與相鄰污染侵害適用關系研究”,完成資料收集文獻查詢等工作,并計劃進一步深入參與到實地調研中。

4、組員李晶在長沙理工大學第四屆正則杯法律知識競賽榮獲一等獎。在在2016湖南省社科普及進基層特色活動法律服務進礦區活動中,以普法志愿者的身份為礦區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咨詢,汲取了實踐經驗。作為長沙理工大學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核心工作人員,進行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實證研究,對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做出分析,并出具了調查報告。參與課外科技立項“全面二孩政策下對高齡媽媽權益保護的研究與調查”,并統計調查數據為該項目出具實踐調查報告。參與張敏純導師科研課題“環境侵權與相鄰污染侵害適用關系研究”,完成資料收集文獻查詢等工作,并計劃進一步深入參與到實地調研中。

指導教師承擔科研課題情況

1、 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環境侵權與相鄰污染侵害適用關系研究(14BFX110,主持人,在研;

2、 湖南省社科基金:湖南省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研究(14JD02),主持人,在研;

3、 湖南省社科基金:環境法、民法雙重視域下環境侵權的創新研究(2010YBB004),主持人,已結題;

4、 湖南省軟科學項目:重金屬污染風險的法律監管研究(2012ZK3126),主持人,已結題;

5、湖南省高??蒲许椖浚?/span>“兩型社會”建設中的環境司法創新研究

11C0028),主持人,已結題;

6、 湖南省哲學社科重點基地湘江流域可持續管理政策研究( 08JXB01),主持人,已結題;

7、 湖南省哲學社科重點基地: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2012B003),主持人,已結題;

8、 其他: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等國家級、省部級課題10余項。

項目研究和實驗的目的、內容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目的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作為“互聯網 +”這種共享經濟模式的具現化,現今已大量存在于市場中。目前市場上存在著以滴滴、易到、神州專車為代表的大量網約車軟件,已成為大眾出行除了傳統出租車以外的主要選擇。但是,與日益增長的網約車軟件的市場占用率不符的是,在立法層面,有關網約車的法律監管卻存在著滯后、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的情況。因此我們對這種狀況采取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調查方法進行實證調研與分析。具體而言,本課題的研究具有以下幾個目的:

(一)分析網約車新政對網約車市場產生的影響

2016年7月14日,交通運輸部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從多個方面對網約車市場進行了嚴格規范,市場整體面臨洗牌。從多地已公布的細則看,網約車將告別以往寬松的狀態。例如:私家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申請成為網約車、網約車車輛本身也需滿足法定條件。

(二)分析網約車市場現狀從而對立法進行補充

網約車屬于新生事物,在只有一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專門規范市場的情況下,不僅網約車及其平臺公司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糾紛,責任的認定也是難題,而且對各地執法部門而言,更面臨著執法難題。

二、內容

(一)收集資料并分析國內外網約車市場現狀

根據我們已有的資料結合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方法得出,我國網約車新政出臺以來,市場價格普遍提高了20%-30%,有些省市的網約車價格甚至超過了出租車,告別了以往的“低價補貼”。在失去價格優勢的情況下,網約車的發展不容樂觀。

國外以uber為例,在美國由于uber的普及,令美國出租車的牌照價格出現了斷崖式的大跌——從35萬美元跌倒7萬美元,舊金山知名的出租車公司yellow cab受到互聯網約車的沖擊,導致不得不申請破產保護。

(二)梳理并分析國內外有關網約車法律監管的立法現狀

新政中規定私家車已成為了網約車的合法主體之一,使網約車不再局限于出租車內,這極大的促進了網約車市場內部的競爭,此次網約車新政的監管措施力度過重,有些省市甚至具體限制了網約車的數量,這很可能會導致網約車出現與出租車一樣的問題即毫無管理的黑車卷土重來,進而使新政根本目的——規范網約車市場落空。

國外的網約車市場,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監管體制。其中美國的部分州甚至通過了關于交通網絡服務公司專門的立法,簡稱uber法,uber法一個重要的突破就是打破了原有自用和受雇車輛的界限,允許用私家車提供允許用私家車提供受雇運輸服務(private vehicle for hire services),并不要求提供網約車服務的私車先改變性質成為營運車輛,個體司機也不必受雇于平臺公司。再以日本為例,日本的《道路運送法》規定,一切網約車必須辦理商業運輸許可證,只有辦證的車輛才能正常開展網約車服務。

因此我們認為我國在今后完善網約車市場的監管體制上,可以借鑒外國的立法技術和先進經驗。

(三)評析我國網約車新政對市場的影響

1、網約車新政明確將近年來出現的網約車定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將傳統的出租汽車界定為巡游車。因此網約車必須遵守現行有關出租汽車的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但如此嚴格的要求很可能削弱網約車的競爭力。

2、新政并沒有直接規定網約車的數量管控問題,但其在第十三條中規定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同時,又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卑凑赵摋l規定,結合網約車行業與出租者行業之間的現實關系,城市人民政府基于各種考慮,完全可能對網約車設定數量管控,不利于網約車市場規模的壯大。

(四)評析新政在實際運用當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暫行辦法》第一條就提出來,要“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但細讀全文,其規定仍然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比如:新政僅規定了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沒有有效的規制市場價格的措施,在實踐中存在司機利用作弊軟件任意計費的情況。

關于保護網約車用戶信息安全的規定比較模糊,僅規定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非法行為進行查處,在實踐中很難真正保障用戶的權益。目前網約車用戶都是通過網上支付平臺支付車費,而《暫行辦法》中沒有關于保護用戶支付安全的具體措施,實踐中用戶在網上支付車費時存在安全隱患。

三、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理論問題:

1、網約車監管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1)數量管制政策長期將出租車數量限制在一個相對固定的水平,極力阻礙出租車數量的增加。一旦行業實行嚴格的數量管制,競爭者就會立即被排除在外。因而行業內部失去競爭機制,從業者的服務質量和收入水平不再相互關聯,使司機喪失了提升服務水平的激勵; 

(2)網約車價格管制所造成的最大弊端就是經濟效率的降低,因為政府與市場之間同樣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政府不可能完全正確地測定市場的均衡價格,因此其所制定的管制價格與市場均衡價格之間必定存在著差異。當管制價格高于市場均衡價時,消費者剩余的一部分轉移給了經營者,另一部分被無謂損失。而經營者盡管得到了一部分消費者剩余,但其本身卻有一部分經營者剩余被無謂損失。

2、網約車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對于賠償責任主體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交通運輸部出臺的《暫行辦法》對于網約車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如何認定的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由于網約車內部關系的復雜性,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必然不能完全適用普通機動車或傳統出租車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認定網約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時發生困難。

《暫行辦法》只有第十六條一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這一條文只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忽視了網約車內部結構的復雜性, 簡化了網約車駕駛員與平臺公司之間的關系。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等,但是由于網約車具有“互聯網 + ”時代的特殊性,不能對其生搬硬套。

3、在行政許可對網約車的規制方面,缺乏法律依據,網約車在行政許可制中有違法增設設立權、存在違反上位法的法律瑕疵,行政許可的條件應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授權部委規定行政許可實施條件,而新政是直接由其部署來進行規定,形式上、程序上有違反行政許可之嫌。行政法規和地方的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時,不能違反行政許可法,對于臨時許可,應當嚴格監督它的“臨時性”,防止將臨時許可變成長期許可。但《網絡約車辦法》在制定和發布時并沒有對其臨時性許可的情況進行說明,很有可能是按照經常性許可的思路在進行運作,其實在法律上是有明顯缺陷的。

(二)實踐問題:

1、在走訪周邊地區,調查和收集相關資料的過程中,由于課題組成員都是在校大學生,網約車公司和有關部門有可能不愿配合課題組的調查提高收集數據的難度。也可能出現收集的數據不真實的情況,影響調查的真實性。

2、目前各省對于網約車的規定不盡相同,而且很多地區的細則還沒有公布,課題組獲取相關資料的途徑多數只能來源于網上,真實度和針對性不夠。

3、由于網約車新政剛出臺不久,可以參考的相關論文資料比較少。國內學者方面,提出了很對回應,但都需進一步探討未形成統一的理論結果,盡管國外有著網約車監管的先進經驗,但鑒于具體國情的差異,國外的經驗如何因地制宜的的進行借鑒,這對于課題組在分析探討課題研究的過程中提出了跟高的要求,是本課題的一個難點。

4、關于網約車監管的問題涉及到監管部門多方的利益協調,僅憑課題組通過對外圍的調查,很難真正得到有效的結論,因此需要課題組盡可能與相關部門有所溝通,兩方面都有所了解才能更全面更有借鑒意義。

5、通過調研明確網約車法律監管面臨的困境與機遇,既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又要看到這一新興行業發展的優勢所在。

6、針對網約車法律監管中的不足之處提出立法建議,完善立法。此處需結合法律規定與實踐中的具體情況進行論證,對課題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動態。

    7、在數據匯總分析方面,鑒于我們專業的限制,僅憑軟件得出的理論不足以信服,應該讓有數據處理專業知識的人加入課題組最后的分析工作中,能得出更具說服力的結論。

由于國外的網約車行業出現比較早,經驗豐富,所以相對于國內而言國外的研究成果和法律監督體制比國內更加完備,課題組通過對國內外相關理論與實踐的梳理,試圖對我國網約車市場的法律監管提出完善的建議。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動態

(一)國內相關立法

網約車新政出臺后,各省先后發布了細則,對于網約車的監管力度各有不同,具體如下:

1、蘭州市網約車管理方案明確指出,以千分之三的國際標準(每千人三輛車)來計算,蘭州市運營車輛飽和狀態應該在1.5萬輛左右。 目前蘭州市出租車保有量為1萬輛,加上政府未來兩年在出租車方面的投入,應該達到1.2萬輛,留給網約車的數量應該在3000輛左右。但是對車型進行限制,是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則的,網約車的定位應當由市場進行自主選擇,市場有選擇高檔車、中檔車或低檔車的自由。

2、寧波市要求網約車擁有本地牌照,并且車輛技術標準要高于傳統巡游出租汽車,包括車輛購置價格(要求高于10萬元)、主要尺寸等。其中對戶籍(牌照)進行限制的行為違背了新政上位法的規定。行政許可法是“網約車新政”的上位法,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不能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

3、對于交通擁堵嚴重的北京,對網約車的數量會有一定的限制。北京市的出租車這幾年來一直保持在六萬多輛,如今網約車放開私家車的限制,必定會有更大的數量提升,所以北京一定會對其數量進行限制。

4、長沙相對于其它城市而言相對人性化一定,只規定車為長沙的牌照,但不限定長沙的戶口,非長沙戶口只需持有居住證。同時,本著鼓勵不同類型的高檔次車輛進入網約車行業的原則,長沙對于車價達到12萬元以上的車輛不限制軸距。

、國外相關立法

1、墨西哥城從去年年底開始針對Uber等網約車服務出臺新規,要求Uber等按1.5%的稅率納稅,同時要求司機所使用的車輛價值至少為20萬墨西哥比索(約合7.6萬元人民幣)。墨西哥城成為拉丁美洲第一個針對Uber制定法規的城市。

2、英國高等法院判決打車軟件所依賴的智能手機不屬于出租車計價器。此前英國高等法院被請求對智能手機是否屬于出租車計價器進行判決,英國高等法院最終判決網絡約租車公司的打車軟件并沒有違反該項法律。這個判決的重要意義不僅僅在于為互聯網約 租車公司在英國的發展清除了一項重要的法律障礙,對我國也有借鑒意義。

3、目前,新加坡的打車軟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出租汽車公司自己的APP打車軟件,Easy Taxi等國際化打車軟件,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陸交局”)自己推出的打車軟件。這些軟件均有自身的優缺點。新加坡在打車軟件的管理方面,主要措施包括注冊管理和打車費用、防拒載等方面的管理。

 

二、學者觀點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法律規制研究。沈福俊教授(2016)研究的重點在于正式公布的《網絡約車辦法》所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及其依據問題,國務院部門規章有無行政許可設定權,《網絡約車辦法》根據臨時性行政許可規定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方面的市場準入存在法律缺陷。張效羽副教授(2016)認為,《征求意見稿》存在明顯的違法增設行政許可、違法增設行政許可條件和沒有上位法依據減損公民權利、增加公民義務的內容。張婷(2017)認為,如果按照傳統管理模式對網約車進行監管,實則抹平了這種技術創新的優勢所在,讓市場供給狀態變得庸?;?。李坤耀(2017)認為《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暫行辦法》是否增設行政許可應該是值得商榷的。賴偉能(2017)認為,立法者需要在具體情形中接受狹義比例原則審查,但立法者要將合憲作為準入標準。學者們大都認為《辦法》缺少上位法的依據,不符合憲法和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違法增設行政許可。

2、網約車數量管制改進對策。對于網約車的數量管制應采用平穩過渡的方式,放松出租車數量限制,一種較為有效地辦法是“增量帶動存量”。(林嵐2012)在這種情況下車輛和司機準入的數量管制,應通過市場調節的方式,杜絕準入指標成為尋租工具,防止走以往巡游式出租車監管的老路(周易茗2017)一旦為網約車數量進行管制,一方面是對準入設置較高的門檻,將使得網約車牌照面臨奇貨可居的局面,必然使得兼職司機數量下降,也不符合共享經濟、節約車輛和社會資源的目的。(王靜2016)另一方面,網約車內部競爭者就立即被排除在外,由于行業內部因數量管制而失去競爭機制,從業者的服務質量和收入水平不再相互關聯,使司機喪失了提升服務水平的激勵。(李寒2011)因此要在合法框架下開展網約車服務,有效監管的思路首先是確保安全責任,其次是落實無歧視義務,而不是傳統的進入數量和價格控制,后兩種約束在網約車領域的監管中要么做不到要么就是已失去必要性。(榮朝和 王學成 2016)多數學者都認為,對網約車的數量管制應采取一種“消極”的態度,即逐步放寬對網約車數量的管制,根據城市化擴展速度、路橋梁的建設情況,居民消費水平變化情況等逐步擴大網約車數量。 

3、網約車安全監管問題建議。張爽(2016)認為目前在平臺公司與網約車司機之間、政府與平臺公司之間缺乏明確的責任劃分與聯動機制。市場規范和相關標準的建立需要加強政府引導。李淵(2016)認為一方面要嚴格執行《辦法》,對新涌入網約車行業的人員嚴格篩查,切實按照規定執行;另一方面要對已經加入網約車行業的司機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核查,清除不符合準入門檻的司機。許家華(2016)認為“網約車”安全監管存在投訴及反饋機制不健全的問題。應建立 “網約車”平臺安全管理體系,與政府的外部監管形成合作監管關系。曾照華(2017)認為網約車安全監管制度建立的對策是:法律法規定做底線,行業標準應提高,科學技術做保障。馬紅(2017)認為應強化網約車平臺的監管責任并通過技術手段提升安全性。綜上,各學者認為安全監管的最大問題主要是立法不夠完善、投訴及反饋機制不健全、政府與平臺公司之間缺乏明確的責任劃分與聯動機制等方面。

4、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市場準入監管研究。1.陳聲桂(2015)認為應當把網約車以互聯網技術為核心的特點選擇相應的監管思路,將對接入平臺的網約車和駕駛員資格的審核權讓渡給軟件平臺,監管部門應保留最低標準制定權。2.胡國麟(2016)認為應有條件的為網約車平臺賦予權利并設定嚴格審查義務,允許私家車接入平臺,由運營公司或個人承擔運輸服務。3.胡一凡(2016)認為,我國政府還沒有對網絡預約出租車的性質進行統一的界定,更未建立完善的準入資質審查制度,行業內部易引發惡意競爭,造成資源浪費和社會信用受損等問題。4.楊星星(2016)認為《暫行辦法》規定網絡約租車投入市場運行的前提是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人員服務資格證這三重許可。5.鄒伶媛(2016)認為網約車平臺作為運營主體,在相關資料的審核中應該更為嚴謹,在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乘客人身及財產損失網約車平臺應與司機負連帶責任,以鞭策網約車運營公司嚴格審查。部分學者認為應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以促進經濟發展充分利用資源,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加強對準入條件的監管,使得網約車市場規范化,推動其長久的發展。

綜上所述,學界目前普遍承認網約車合法化的正確性和其自身的靈活性帶來的巨大優勢,但也認為由于其發展的迅速性、運營模式的靈活性,很多地方的法律規制都存在漏洞,需要政府采取科學有效的手段進行監管。多數學者的文章都是針對某一具體問題進行研究,為網約車的市場監管措施和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也提出了很多切實可行的建議,如逐步放寬對網約車數量的管制、在平臺公司與網約車司機之間、政府與平臺公司之間仍缺乏明確的責任劃分與聯動機制等。

本項目學生有關的研究積累和已取得的成績

1、檢索了從2015年10月到2017年3月期間的864篇論文。

2、完成了初步的文獻綜述一份。

3、課題組成員每人完成了一篇論文初稿,共四篇。

4、制作約600張調查問卷,了解網約車市場的發展情況。

5、在學校周邊還有雨花區、天心區、岳麓區、芙蓉區、開福區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了網約車用戶分布的密集程度,以問卷方式調查了約600名用戶,詢問他們對于新政帶來的變化有什么看法。

6、對目前掌握的數據、資料進行了總結和分析,為調查報告做了初步準備。

項目的創新點和特色

1、選題切合實際,針對時下熱點問題,具有現實意義。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各類網約車平臺的出現,極大的方便了人們的出行,但也存在很多問題,課題組的研究將針對這些問題從立法監管以及政府政策方面提出可行性較高的解決方案。

2、網約車立法上存在空白。課題組從法科生的專業角度出發,檢索相關論文,梳理網約車立法與其上位法的關系,并結合所學知識提出立法建議。

3、從實證出發,以理論為邏輯重點。通過調查研究法、比較研究法等研究手段,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市場監管問題進行透徹研究,落點于法律制度層面去解決問題。

項目的技術路線及預期成果

技術路線:

1、通過網上查閱資料,深入了解網約車政策,做好理論準備。

2、對湖南省相關單位展開實地調研,獲取最新數據消息。

3、以調查問卷的方式展開調查。通過廣泛的調研,從乘客、網約車司機、網約車平臺三個角度進行了解,對現有狀況進行摸底,以及查閱國內各地最新有關網約車最新管理方案,分析國外網約車發展較好的國家的相關政策。

預期成果:

1、 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2篇以上的論文:《網約車行業的監管、完善與展望》(暫定名)

2、 完成調查報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市場法律監管問題的實證分析》(暫定名)

年度目標和工作內容(分年度寫)

大致的工作進程:

1、2016.12-2017.2:初步準備階段。完成調查報告的框架,對主題進行進一步的深化與探討,并進行明確的分工搜集相關資料,并著手進行各方面工作的開展。

2、2017.3-2017.5:知識積累階段。各成員根據自己的分工開展相應的資料搜集,并作好信息記錄工作,對各自負責的部分形成更為細致和詳細的框架和形式,制定調查問卷的初稿。

3、2017.6-2017.8:實施的實踐階段。在學校周圍和網上進行問卷調查,根據每個人的問卷確定最終的調查問卷,進行調查問卷的發放和收回與分析,綜合所得實際情況,形成調查報告的大體雛形。

4、2017.9-2017.11:初稿形成階段。對每個人的稿件進行分析、整合,形成初稿,并請指導老師給予相關指導,并對不足提出意見和建議。

5、2017.12:完善提高階段。根據老師指導作更進一步的思考與討論,完善加工,對必要的內容進行縮減和增加,并最終形成調查報告。

 

指導教師意見

    網約車作為新型事物,在理論與實踐中都存在巨大分歧,該選題具有很強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在申報書撰寫過程中,課題組成員積極分工,密切合作,通過查閱文獻,實地走訪等方法收集各種資料,并對選題內容做了深入的探討和分析。本人很樂意擔任課題組的指導教師,帶領課題組完成本課題的研究。

 

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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