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研究和實驗的目的、內容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目的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作為“互聯網 +”這種共享經濟模式的具現化,現今已大量存在于市場中。目前市場上存在著以滴滴、易到、神州專車為代表的大量網約車軟件,已成為大眾出行除了傳統出租車以外的主要選擇。但是,與日益增長的網約車軟件的市場占用率不符的是,在立法層面,有關網約車的法律監管卻存在著滯后、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的情況。因此我們對這種狀況采取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調查方法進行實證調研與分析。具體而言,本課題的研究具有以下幾個目的:
(一)分析網約車新政對網約車市場產生的影響
2016年7月14日,交通運輸部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從多個方面對網約車市場進行了嚴格規范,市場整體面臨洗牌。從多地已公布的細則看,網約車將告別以往寬松的狀態。例如:私家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申請成為網約車、網約車車輛本身也需滿足法定條件。
(二)分析網約車市場現狀從而對立法進行補充
網約車屬于新生事物,在只有一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專門規范市場的情況下,不僅網約車及其平臺公司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糾紛,責任的認定也是難題,而且對各地執法部門而言,更面臨著執法難題。
二、內容
(一)收集資料并分析國內外網約車市場現狀
根據我們已有的資料結合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方法得出,我國網約車新政出臺以來,市場價格普遍提高了20%-30%,有些省市的網約車價格甚至超過了出租車,告別了以往的“低價補貼”。在失去價格優勢的情況下,網約車的發展不容樂觀。
國外以uber為例,在美國由于uber的普及,令美國出租車的牌照價格出現了斷崖式的大跌——從35萬美元跌倒7萬美元,舊金山知名的出租車公司yellow cab受到互聯網約車的沖擊,導致不得不申請破產保護。
(二)梳理并分析國內外有關網約車法律監管的立法現狀
新政中規定私家車已成為了網約車的合法主體之一,使網約車不再局限于出租車內,這極大的促進了網約車市場內部的競爭,此次網約車新政的監管措施力度過重,有些省市甚至具體限制了網約車的數量,這很可能會導致網約車出現與出租車一樣的問題即毫無管理的黑車卷土重來,進而使新政根本目的——規范網約車市場落空。
國外的網約車市場,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監管體制。其中美國的部分州甚至通過了關于交通網絡服務公司專門的立法,簡稱uber法,uber法一個重要的突破就是打破了原有自用和受雇車輛的界限,允許用私家車提供允許用私家車提供受雇運輸服務(private vehicle for hire services),并不要求提供網約車服務的私車先改變性質成為營運車輛,個體司機也不必受雇于平臺公司。再以日本為例,日本的《道路運送法》規定,一切網約車必須辦理商業運輸許可證,只有辦證的車輛才能正常開展網約車服務。
因此我們認為我國在今后完善網約車市場的監管體制上,可以借鑒外國的立法技術和先進經驗。
(三)評析我國網約車新政對市場的影響
1、網約車新政明確將近年來出現的網約車定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將傳統的出租汽車界定為巡游車。因此網約車必須遵守現行有關出租汽車的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但如此嚴格的要求很可能削弱網約車的競爭力。
2、新政并沒有直接規定網約車的數量管控問題,但其在第十三條中規定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同時,又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卑凑赵摋l規定,結合網約車行業與出租者行業之間的現實關系,城市人民政府基于各種考慮,完全可能對網約車設定數量管控,不利于網約車市場規模的壯大。
(四)評析新政在實際運用當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暫行辦法》第一條就提出來,要“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但細讀全文,其規定仍然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比如:新政僅規定了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沒有有效的規制市場價格的措施,在實踐中存在司機利用作弊軟件任意計費的情況。
關于保護網約車用戶信息安全的規定比較模糊,僅規定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非法行為進行查處,在實踐中很難真正保障用戶的權益。目前網約車用戶都是通過網上支付平臺支付車費,而《暫行辦法》中沒有關于保護用戶支付安全的具體措施,實踐中用戶在網上支付車費時存在安全隱患。
三、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理論問題:
1、網約車監管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1)數量管制政策長期將出租車數量限制在一個相對固定的水平,極力阻礙出租車數量的增加。一旦行業實行嚴格的數量管制,競爭者就會立即被排除在外。因而行業內部失去競爭機制,從業者的服務質量和收入水平不再相互關聯,使司機喪失了提升服務水平的激勵;
(2)網約車價格管制所造成的最大弊端就是經濟效率的降低,因為政府與市場之間同樣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政府不可能完全正確地測定市場的均衡價格,因此其所制定的管制價格與市場均衡價格之間必定存在著差異。當管制價格高于市場均衡價時,消費者剩余的一部分轉移給了經營者,另一部分被無謂損失。而經營者盡管得到了一部分消費者剩余,但其本身卻有一部分經營者剩余被無謂損失。
2、網約車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對于賠償責任主體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交通運輸部出臺的《暫行辦法》對于網約車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如何認定的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由于網約車內部關系的復雜性,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必然不能完全適用普通機動車或傳統出租車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認定網約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時發生困難。
《暫行辦法》只有第十六條一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這一條文只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忽視了網約車內部結構的復雜性, 簡化了網約車駕駛員與平臺公司之間的關系。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等,但是由于網約車具有“互聯網 + ”時代的特殊性,不能對其生搬硬套。
3、在行政許可對網約車的規制方面,缺乏法律依據,網約車在行政許可制中有違法增設設立權、存在違反上位法的法律瑕疵,行政許可的條件應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授權部委規定行政許可實施條件,而新政是直接由其部署來進行規定,形式上、程序上有違反行政許可之嫌。行政法規和地方的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時,不能違反行政許可法,對于臨時許可,應當嚴格監督它的“臨時性”,防止將臨時許可變成長期許可。但《網絡約車辦法》在制定和發布時并沒有對其臨時性許可的情況進行說明,很有可能是按照經常性許可的思路在進行運作,其實在法律上是有明顯缺陷的。
(二)實踐問題:
1、在走訪周邊地區,調查和收集相關資料的過程中,由于課題組成員都是在校大學生,網約車公司和有關部門有可能不愿配合課題組的調查提高收集數據的難度。也可能出現收集的數據不真實的情況,影響調查的真實性。
2、目前各省對于網約車的規定不盡相同,而且很多地區的細則還沒有公布,課題組獲取相關資料的途徑多數只能來源于網上,真實度和針對性不夠。
3、由于網約車新政剛出臺不久,可以參考的相關論文資料比較少。國內學者方面,提出了很對回應,但都需進一步探討未形成統一的理論結果,盡管國外有著網約車監管的先進經驗,但鑒于具體國情的差異,國外的經驗如何因地制宜的的進行借鑒,這對于課題組在分析探討課題研究的過程中提出了跟高的要求,是本課題的一個難點。
4、關于網約車監管的問題涉及到監管部門多方的利益協調,僅憑課題組通過對外圍的調查,很難真正得到有效的結論,因此需要課題組盡可能與相關部門有所溝通,兩方面都有所了解才能更全面更有借鑒意義。
5、通過調研明確網約車法律監管面臨的困境與機遇,既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又要看到這一新興行業發展的優勢所在。
6、針對網約車法律監管中的不足之處提出立法建議,完善立法。此處需結合法律規定與實踐中的具體情況進行論證,對課題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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