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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規

《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

發布日期:2021-10-09  來源:

 

20211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號公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政策措施、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權范圍內,配合審計機關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領導體制,加強人員配備,保障工作經費,推動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職且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

    大、中型國有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其他國有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涉及審計計劃確定、審計情況報告、違規違紀事項處理、審計事項移送等重大事項,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單位黨組織報告。

    第八條  大、中型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設置總審計師。

    總審計師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工程、法律或者管理等相關專業背景,或者有與本單位主要職能、主營業務相關的3年以上工作經歷。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違紀違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不得隨意撤換。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一條  單位不得安排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內部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重大經濟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七)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一)對本單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二)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審計對象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決策、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檢查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信息系統;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四)參加被審計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應當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列事項可以提出建議或者意見:

(一)對成績突出的審計對象,提出獎勵、表彰的建議;

(二)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審計對象,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三)提出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議。

    第十五條  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內部審計工作,或者向社會購買服務。

    內部審計機構購買服務,應當審定審計實施方案,加強跟蹤檢查,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十六條  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及時、真實、全面提供相關資料。

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進行書面承諾。 

 

第四章  內部審計程序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實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編制年度內部審計項目計劃,每5年至少對審計對象審計一次。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必要時可以持審計通知書直接實施審計。

    第二十條  審計組應當調查了解審計對象的相關情況,評估其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應對措施,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采用專業技術方法和合法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并對審計證據進行交叉復核。

    內部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組長或者其指定的審計組成員,應當對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完成現場審計后,應當根據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書面征求審計對象意見。

    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反饋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審計對象提出的書面反饋意見,審計組應當研究和核實,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形成審計報告送審稿,連同審計對象的書面反饋意見一并提交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送審稿和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審理,形成審計報告。

    對審計報告送審稿中涉及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以及與審計對象存在較大分歧的問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報請本單位研究。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簽發。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將審計報告送達審計對象。審計報告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黨組織申請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黨組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

    復核期間,審計報告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審計通知書、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含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審計對象書面反饋意見以及審計整改情況等資料整理歸檔。

 

第五章  內部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審計整改約談等制度,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整改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按照審計報告的要求完成問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內部審計機構。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整改情況。

    第三十一條  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內部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監督管理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單位應當依法及時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單位實施審計,應當有效利用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一般性問題,經審計機關核實,確認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內部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其本人檔案。

 

第六章  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內部審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內部審計工作的相關規定;

(二)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操作規范;

(三)推動并督促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四)指導單位統籌安排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五)指導、檢查和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六)指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可以通過現場指導、業務培訓、交流研討或者組織內部審計人員參與國家審計工作,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應當檢查和評價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單位應該將內部審計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審計報告、整改情況,以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和統計報表等資料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可以向內部審計自律組織購買服務,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或者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安排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三)未及時移送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

(四)未按要求報送備案資料或者報送虛假備案資料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及時、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第四十四條  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11日起施行,201110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同時廢止。

 

 

 

  • 處長:胡新婷
  • 電話:0731-85258718 (辦公)
  • 副處長:張韻楊
  • 電話:0731-85258266 (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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