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湖南省委組織部《關于貫徹執行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的實施意見》(湘組[2008]20號)及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組織部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在職教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在職教職工黨員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
第二條在職教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離退休教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四條在校學生黨員(包括沒有工資收入的研究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五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六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七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八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九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二、黨費使用
第十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一條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黨委留用的黨費及下撥各二級黨組織的黨費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黨刊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十二條黨委留用的黨費,使用1000元以內,由經辦人簽字,證明人簽字,組織部長批準后到財務室報帳。1000元以上,報經黨委書記同意后,經組織部長簽字報銷。
第十三條下撥黨費的使用,由經辦人簽字,證明人簽字,二級黨組織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到財務室報帳。
三、黨費管理
第十四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代黨委統一管理。指定專人負責,設立專門的黨費賬戶,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管理。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二級黨組織應指定專人負責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黨員應按月按標準繳納黨費,黨支部應按月按時將黨費上繳黨總支,各二級黨組織應按季度(季度末上旬)按時將黨費上繳黨委組織部。
第十六條離退休黨員繳納的黨費,按50%的比例上交湖南省教育工委組織部;其他黨員繳納的黨費,按55%的比例上交。每年3月按上年度收繳黨費的15%的比例下撥給各二級黨組織;按離退休黨委實繳黨費50%的比例下撥給離退休黨支部。下撥的黨費使用指標應在當年12月中旬前用完并報帳,其余黨費黨委留用。
第十七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委組織部除負責向黨的代表大會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外,每年還向各二級黨組織通報,并向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組織部報送《黨費收支、結存情況表》和上年度黨費收繳、管理、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各二級黨組織每年應定期、逐級向黨員公布。
第十八條校黨委組織部每年要檢查或抽查各二級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中共長沙理工大學委員會組織部
20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