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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長沙理工大學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0年09月23日 點擊量: 作者:

長理工大教〔2009〕46號

長沙理工大學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是固定資產的一部分。為了加強儀器設備管理,根據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是保證完成教學、科研等任務的必備條件之一。學校實行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管用結合”。在主管校長統一領導下,學校職能部門對教學科研儀器設備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及維護維修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實行“管用結合”。

第三條 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其作用,保證教學、科研的需要,不斷提高投資效益和使用效益。學校要在儀器設備的購置、驗收、使用、維護維修直到報廢的全過程中,加強計劃、技術和經濟管理,使儀器設備在整個壽命周期中充分發揮效益。

第四條 儀器設備的管理是一門科學,應選派思想品德好、工作責任心強、熱愛物資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各級領導應從政治上和業務上關心他們的成長,要通過業余教育、專業培訓等各種形式,有計劃地安排他們的業務提高;要把他們從事的物資管理工作納入業務考核范圍。儀器設備管理人員應力求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必須由學院提出書面報告,經領導簽字同意后,報國有資產處備案,其交接人員應按學校有關規定,在資產管理部門認真辦理帳、物交接手續。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使國家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員要酌情給予處理;對儀器設備管理特別差的單位,學校應采取行政和經濟措施限期糾正。

第五條 學校正式建制實驗室,由學校發文予以確認、立戶并建立財產帳。所有產權屬于學校的儀器設備均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六條 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的分檔及登記。

(一)凡一般設備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專用設備800元以上,或單位價值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設備,均屬于固定資產。使用單位添置固定資產必須到國有資產處辦理財產登記手續,建立帳、卡,不得帳外滯留。民用性強的兩用物品,各使用單位尤其要加強管理。凡單價在200元至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稱為低值儀器設備,各使用單位應建帳登記。

(二)凡用于儀器設備改造,以擴充其功能而增設的儀器儀表、外圍設備、零配件等,原設備應作增值處理,其帳卡應作相應調整;凡維修更換上述物品,其維修單據經財產管理部門確認,屬維修項目。原設備不增值。

(三)單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儀器設備,屬精密、大型、貴重儀器設備,按學校《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管理辦法》管理。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七條 實行項目管理。教學儀器設備計劃在實驗中心整體發展規劃的框架下,由各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的要求和學科發展需要擬定建設項目,送教務處組織專家論證、審核匯總,報主管校長批準后實施。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教學儀器設備的購置,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必要性、可行性、設備配置、主要技術指標等詳細材料,經教務處組織專家論證后,報請主管校長批準。

第八條 各使用單位要做好年度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工作,盡量避免臨時采購,以利于設備購置計劃納入正常訂貨渠道,充分發揮集團采購優勢,減少流通環節費用。

第九條 學校專項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應嚴格執行經校長批準的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各單位提出的儀器設備計劃,應詳細填寫所訂儀器設備名稱、數量、型號規格、技術參數、附件、價格及生產廠家等情況,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錯。

第十條 自制儀器設備必須納入儀器設備申購計劃,并按《長沙理工大學自制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對其設計的科學性、可行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論證。對自制儀器設備必須持慎重態度,尤其對萬元以上自制儀器設備應從嚴控制。自制儀器設備竣工后,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技術鑒定和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新購置的儀器設備驗收后,使用單位保管人員應及時到國有資產處辦理財產登記手續。自購儀器設備未辦理財產登記手續,財務處不得報帳。

第十二條 為進一步加強儀器設備計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不斷完善儀器設備計算機管理系統,為儀器設備管理及時、準確提供有關數據、資料及報表。

第三章  技術管理

第十三條 技術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證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不斷提高完好率。

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要結合儀器設備特點制定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保養制度;要有專人負責技術安全工作,做到堅持制度、責任到人。

第十五條 儀器設備應建立嚴格的實物驗收制度,學校專項經費購進的教學儀器設備,到貨后使用單位應在一周內開箱清點檢驗。然后由國有資產處牽頭,組織計財處、審計處、監察處、使用單位再進行技術驗收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辦理退貨或索賠;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的驗收工作,學校檔案館要派人參加。進口儀器設備必須在索賠期內完成驗收工作的各項事宜,對質量不合格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提出索賠報告,完成索賠工作,以免造成損失。

不論國產設備或是進口設備,凡逾期不開箱驗收和安裝,造成經濟損失者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儀器設備必須按精密程度分級使用,并應對性能和指標進行定期校驗、計量和標定,以確保儀器設備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七條 要加強儀器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工作。一般儀器設備應做到隨時保養維護,實驗技術人員應根據職責和實際水平,有組織地開展儀器設備自修工作,并作為業務考核內容之一。貴重儀器設備應做到精心維護,定期檢修和檢測,防止障礙性事故發生。

貴重儀器設備一般不得拆改。如確需拆改時,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并按設備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精密、貴重、大型儀器設備,必須選派業務能力較強的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負責管理和指導使用,對上機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機操作使用。

精密、貴重、大型儀器設備要建立技術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儀器設備出廠的技術資料,從購置報告到報廢整個壽命過程中的管理、維護、檢修、校驗及使用機時等記錄和文書資料。技術資料必須交校檔案館存檔。

第十九條 要重視貴重儀器設備的技術改造工作。有條件的單位應組織人力有計劃地進行陳舊貴重儀器設備的技改工作,對擬改造的儀器設備,使用單位必須提出技術、經濟、效益的合理性論證報告,報主管部門和專家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經濟管理

第二十條 所有產權屬于學校的儀器設備,不論來自何種渠道或使用何種經費包括接受捐贈或以投資形式轉入的儀器設備,都必須到國有資產處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后,財務部門才能準予報銷沖帳。精密、貴重、大型儀器設備先去校檔案館辦理技術資料建檔手續,再去國有資產處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后方能報帳。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要建立全校儀器設備分類、分戶帳、對財產帳務實行統一管理;各財產使用單位和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帳物管理;每年進行一次帳、卡、物的核對工作,做到帳、卡、物三相符。對于因管理混亂,帳物嚴重不符,浪費現象嚴重的單位,學校要嚴格控制經費投入;對于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提倡實驗室之間設備相互借用,資源共享。但要按管理權限認真辦理借用手續,按期歸還,若有損壞,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或修復后歸還,校內設備一般不借出校外,特殊原因確需外借,應征得財產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正式辦理借用手續,設備主管部門按原值每天收取24‰的折舊費交學校,借用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歸還時要認真驗收,若有損壞,借用單位必須修復或賠償。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設備管理部門批準,不得私自將儀器設備借出或帶出校外。

第五章  閑置、報廢設備管理

第二十三條 要充分發揮現有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做好閑置設備的調劑工作。對閑置一年以上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教務處和國有資產處有權進行校內調劑或作出適當處理。調劑本著先校內后校外的原則進行;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校內調撥,必須經教務處、國有資產處核實,報主管校長批準,并辦理儀器設備校內轉移手續,設備調撥其隨機附件、資料及帳卡應一并辦理移交。各單位不得擅自對外處理。

第二十四條 校內教學、科研單位之間儀器設備的調撥,原則上為有價無償轉移;校外調撥原則上為計價有償調撥,根據儀器設備的使用年限和現狀,采取按質論價的原則收費處理。閑置儀器設備調出校外,必須報教務處、國有資產處審查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儀器設備確實喪失使用價值的按報廢處理,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報廢:

(一)使用年限已超過耐用期,不能正常運轉者。

(二) 確因技術落后、損壞等原因不能修復或修理費超過原值50%以上者。

(三)因國家技術標準改變或經上級批準任務變更,不宜作改制處理和調劑它用者。

第二十六條 儀器設備報廢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組織技術鑒定后,國有資產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方能辦理報廢手續。未經上級批準不得拆卸、拆除或變賣儀器設備。報廢設備由主管部門憑報廢批文向申請報廢單位回收殘體,申請單位應確保報廢設備的完整。

第二十七條 儀器設備報廢處理和閑置設備調出的變價收入,統一由校財務處收取,其中20%作為報廢處理設備的拆遷清理費用,80%作為設備更新改造。屬于計劃外資金購置的設備,其變價收入扣除拆遷清理費用后,原則上返回原單位,作設備購置費使用。

第二十八條 報廢儀器設備的再利用

(一)報廢的儀器設備,主管部門可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改造,有關單位經主管部門同意后,也可進行技術改造或拆卸零配件,以發揮其效益。

(二)廢舊儀器設備若有生產廠商折價回收或以舊換新,使用單位應寫出申請,生產廠商應有書面證明,由學校主管部門核實,按報廢儀器設備的管理程序履行審批,并辦理注銷儀器設備帳卡手續后進行。

第六章  損壞、丟失等設備管理

第二十九條 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后,使用單位應組織力量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并及時報告。

(一)凡教學儀器設備發生損壞、丟失或其他事故時,應立即向學院實驗中心和校主管部門及時報告,隱瞞不報者按學校有關規定加重處理。

   (二)凡教學儀器設備因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災、地震等所造成的損失,可申請報損,對火災責任者將按有關法律另行追究處理。

  (三)因工作失職或違反操作規程,違反儀器設備保管規定和制度造成的損壞和丟失,一律按原價賠償。

   凡屬外匯進口或稀缺貴重儀器設備發生損壞和丟失,除按上述原則進行賠償外,還應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態度惡劣,拒不認識和檢查錯誤者,則報學校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四)儀器設備確因非保管責任而被盜,能及時報案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找,經公安或保衛部門破案,但原物無法追回者,當事人可免予賠償。如屬偽案,弄虛作假,一經查出,則按儀器設備原價值的2-5倍罰款,并報學校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五)因工作保管不善丟失儀器設備,能及時報案并具有旁證人簽署證明者,當事人按儀器設備原價值折舊后的價值80%賠償。  

(六)因工作需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丟失儀器設備,視其損壞丟失部分對整體的影響分別按如下原則進行賠償計價。

   1.對照相機、攝像機、計算機等民用性強的儀器設備、器材按原價賠償。

   2.單價800元(含800元)以上儀器設備按下列辦法計價。

   (1)損壞丟失次要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修理費用。

   (3)損壞后議器設備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按受損程度計價賠償。

   (4)損壞丟失的儀器設備或主要零配件,無法修配的,按儀器設備整機新舊程度合理折價或全價賠償。特殊情況可按當時市價計算。

   3.單價800元以下的低值儀表,工具量具及玻璃器皿等按原值或當時市價的50~80%計價賠償。

第三十條 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等所賠款項,由本人寫出損壞、丟失等情況的報告,經學院實驗中心主任簽署意見,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送交計財處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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