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理工大教〔2009〕70號
長沙理工大學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是我校教學、科研裝備中的精華,為了充分發揮這些儀器設備的作用,進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適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發展的需要,按照教育部教高〔2000〕9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范 圍
第一條 1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萬元人民幣)的儀器設備。
單臺(件)價格不足10萬元人民幣,但購置專用配套設備(附件)后,整套價格達到或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儀器設備。
第二條 單價為2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萬元人民幣)的各種電子計算機。
第三條 國家教育部所管的貴重儀器設備:
1.單價在人民幣4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
2.單臺(件)價格不足40萬元,但屬于成套購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幣40萬元(含)以上的成套儀器設備。
3.單價不足40萬元,但屬于國外引進、教育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明確為貴重、稀缺的儀器設備。
第二章 申購和論證
第四條 學校根據教育事業和學科的發展規劃,按照教學與科研工作的需要考慮合理布局,制定出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配備方案及申購計劃。使用單位需認真填寫《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五條 論證和審批程序:
(一)可行性論證報告主要內容
1. 儀器對本校、本地區工作任務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預測分析(屬于更新的儀器設備要根據原儀器設備發揮效益的情況)。
2. 所購儀器設備的先進性和適用性,包括儀器設備適用學科范圍,所選品牌、檔次、規格、性能、價格及技術指標的合理性。
3. 欲購儀器設備附件、零配件、軟件配套經費及購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購置費6%的運行維修費的落實情況。
4. 儀器設備工作人員的配備情況。
5. 安裝場地、使用環境及各項輔助設施的安全、完備程度。
6. 校、內外共用方案。
7. 效益預測及風險分析。
(二) 論證和審批程序
1. 由申購單位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
2. 實驗中心(或學校批準獨立建制的重點實驗室)負責人審核后,報校設備計劃主管部門預審。
3. 由校實驗中心建設與管理指導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對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論證、審核,并提出具體意見(其中單價20萬元人民幣以下設備由學院自行組織專家論證,報設備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和備案)。
4. 報送主管校長批準,同意后,組織實施。
5. 教育部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所管的儀器設備,教育部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章 設備購置
第六條 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購置,應在可行性論證報告批準后,申購單位才可進行儀器設備購置的技術談判。
第七條 對于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一律遵照《長沙理工大學儀器設備、家具采購實施細則》實行集中招標采購。職能部門和設備使用單位以及相關學院應建立良好的監督機構,對采購過程實施有力的監督和管理,在節約學校經費的同時確保所購儀器設備的質量。
第四章 驗收和使用
第八條 儀器設備的安裝、調試和驗收工作是保證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正常使用的關鍵。設備到校后,一周內使用單位應先進行常規驗收,在型號、規格、數量確認無誤后,填寫好《長沙理工大學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檔案》。
第九條 技術驗收應在合同有效索賠期內,由設備購置單位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國資處、教務處派員參加,驗收完畢,填寫好《技術指標驗收記錄》送主管部門存檔,方可辦理入帳報銷手續。
第十條 如果驗收中發現問題,應以書面報告交采購部門,由其與有關供應商或廠家聯系解決,必要時可通過商檢局辦理索賠手續。
第十一條 學校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實行專管共用、積極參加校際和地區間的協作共用網,實現資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學、科研任務同時,努力開展對外咨詢、分析測試、培訓等技術服務工作,為全國和湖南省經濟發展服務。
第十二條 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使用收費標準應按照校內、外,教育系統內、外服務對象的不同有所區別。校內由學校安排的教學用機原則上不收費,科研用機收取一定機時費。對校外單位測試收費,原則上略低于社會上同類儀器設備收費標準,包括原材料消耗費、水電費、適量的儀器折舊費、人工費等。對任務不足或在假期中使用的儀器設備,實行浮動價收費,給予優惠。對協作項目或特殊情況雙方協商收費。
學校實行收支二條線,把收取的機時費,用于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維修、改造、功能開發和管理等費用。
第十三條 新購進的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必須及時建立技術檔案、設備履歷書及各種記錄(安裝調試記錄、使用記錄、保養檢修記錄、故障事故記錄等)。制定操作規程,掛在醒目之處。
第十四條 設備使用單位應對使用人員進行基本操作培訓,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和使用管理辦法,每臺儀器設備必須有專(兼)職操作人員,其中應有高級職稱人員。未經培訓人員不得上機操作。其他人員必須經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必須做好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按時認真填報使用情況報表。主管部門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若連續二年考核使用效率低下,學校有權作校內外調撥給急需使用單位,以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切實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檢查,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一般不得拆改和解體使用。確有需要(如功能開發、改造設備、研制新產品等),必須提出技術、經濟效益合理性報告,經過主管部門和專家審核,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塵、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養、定期校驗,保證儀器設備經常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十九條 如果發生重大故障,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積極組織校內外力量進行檢修,做好檢修記錄,并將維修情況詳細記錄在履歷書中。
第二十條 要避免儀器設備的積壓和浪費,對長期不投入使用的儀器設備,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對確系人為原因造成積壓和浪費的,應追查責任,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如因人為因素受到損壞,應迅速報告主管部門,并及時追查原因,做出記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使用狀況和效益,各學院應遵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貴重儀器設備年度效益評價表〉的通知》要求進行填報,每年6月底各學院將填報后的表格經學院領導審核后報教務處。
第六章 調撥和報廢
第二十三條 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調撥、報廢處理,應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大型設備報廢審批表》,經實驗中心主任及學院領導審批后,送教務處、國資處。教務處、國資處會同有關專家小組進行鑒定,并報校長審批。部管設備報送國家教育部審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