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調動我館職工的科技工作積極性,持久培育、建設具有較高專業素質和較強創新能力的圖書館職工隊伍,有效促進學校圖書館建設和發展,根據《長沙理工大學科技工作獎勵辦法(長理工大科〔2012〕1號)》文件精神,結合本館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開展圖書館科學研究、促進圖書館建設發展、培養圖書館專業人才”的建設思路,三位一體協同發展,不斷加強圖書館科技工作的組織性,不斷壯大圖書館科研隊伍。圖書館鼓勵本館職工緊密結合工作實際,積極開展圖書館學及其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圖書館鼓勵職工組織科研團隊,凝練和培育研究方向,積極申報校級以上的圖書館學及其相關專業課題或項目。
第三條圖書館獎勵在科技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本館團隊和個人。本辦法獎勵的科技工作、科技成果等,必須是以“長沙理工大學圖書館”為牽頭單位的科技工作,或者是以“長沙理工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的本館在崗職工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一)學術論文。在省級以上、有ISSN號的刊物上已經公開發表(不含增刊發表)的圖書館學及其相關專業的學術論文,且本館在崗職工為第一作者;或在省級以上學會組織的學術會議上交流或獲獎的圖書館學及其相關專業的學術論文,且本館在崗職工為第一作者。
(二)學術著作。省級以上出版社已經正式出版、有ISBN號的正式出版物,且該學術著作是由本館在崗職工牽頭組織編撰或獨著。
(三)科研課題(項目)。學校或圖書館認可的校級、廳級、省部級及以上的圖書館學及其相關專業研究課題(項目),并按要求正式結題,且由本館在崗職工主持。
(四)科技成果獎勵。學校或圖書館認可的各級政府部門頒發的科技成果獎勵,且由本館在崗職工主持完成。
第四條論文、學術著作、科研課題(項目)、科技成果等,不論獨立完成還是合作完成,本辦法只獎勵到第一作者或主持人(負責人);合作參與人員的獎勵分配由主持人決定。
第五條同一成果不予重復計獎,按符合的最高標準予以獎勵。
第六條圖書館撥專款建立科技獎勵基金。
第二章 獎勵種類和標準
第七條凡我館在崗職工完成并獲得各級政府部門獎勵的科技成果,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獲國家級獎勵,一、二、三等獎每項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1萬元;
(二)獲省部級獎勵,一、二、三等獎每項分別獎勵1萬元、0.8萬元、0.5萬元;
(三)獲地市級獎勵,一、二、三等獎每項分別獎勵0.5萬元、0.3萬元、0.2萬元。
第八條凡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且第一作者為我館在職職工,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的有關學術刊物上發表的圖書館及其相關專業學術論文按以下標準獎勵(學術論文要求3000字以上,不足字數按50%計算):
(一)在CSSCI來源期刊發表的論文每篇獎勵600元;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學、北京圖書館最新版本)、CSSCI擴展版來源期刊發表的論文,每篇獎勵400元;
(三)在省級以上圖書情報學會(含省級高校圖工委)主辦的專業刊物發表的論文每篇獎勵200元;
(四)在其它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論文,每篇獎勵100元。
(五)同一篇論文符合幾種獎勵條件時,獎勵就高不就低,獎金一次性發放。
第九條凡以我館職工為第一作者出版的著作給予一次性獎勵(學術著作、專業技術書籍、教材以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為準):
1.學術著作,字數達20萬字以上獎勵1萬元;字數在10-20萬之間,獎勵0.5萬元。
2.專業技術書籍,獎勵0.2萬元。
3.教材,獎勵0.1萬元。
4.各類再版(含修訂)圖書僅列入本館科研成果統計而不予獎勵。
第十條對以我校為第一申報單位、且項目主持人為我館在崗人員獲得的科研項目,按期完成后在結題年度給予一次性獎勵:
1.學校認可的國家級項目,每項獎勵1萬元;
2.省基金項目和其它省部級項目、地廳級項目,每項分別獎勵3千元、2千元;
3.省圖書館學會項目、省高校圖工委項目、學校教改課題,每項獎勵1千元。
4.申報校級以上項目,由圖書館推薦到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或高校圖工委或省圖書館學會,但最終未能立項的,每項給予主持人200元補貼。
第三章 科技成果獎勵申報、受理、審核與異議處理
第十一條申報者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科研成果的法律和法規,恪守學術道德,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報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獲得的科研成果,申報者應當提交成果原件和復印件,如獲獎證書,著作、論文原件,鑒定證書等。不能按要求提交原件或其它文件的,不予登記,不發放獎金。
第十二條當年底學校年度科技成果統計工作完成之后,圖書館辦公室集中受理本年度科研成果獎勵申報,具體時間以圖書館通知為準,逾期不再受理。因故造成當年度未能及時申報者可于次年補報,但是跨兩個年度的成果不再予以補報。
第十三條圖書館辦公室負責審核申報的科技成果獎勵,并登記和建立科研工作成果檔案,于每年四月份公布上年度獎勵成果及獎勵情況,一周內無異議即認可,報圖書館黨政聯席會議審發。
第十四條存在異議的科技成果,暫停發獎勵,待本人澄清并由圖書館館務會審議處理、確認無誤后再發。如發現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取消獎勵,收回所發獎金,并在全館大會上通報批評,同時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相應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涉及上述各項獎勵的有爭議問題,如遇個別條款規定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況、或者學校的獎勵辦法調整等,圖書館可以制訂并實施相應的調整方案。
第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在圖書館。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18日圖書館第三屆一次“雙代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