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是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長沙理工大學章程》和學校有關精神制定。目的在于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高會議效率。
第二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為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其他黨委成員、院長助理,均享有表決權。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可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擴大會議,或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學院黨政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并負責會議記錄。擴大參加的人員、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學院具有最高決策權,一般由院長或書記主持。黨政聯席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組成人員出席方可開會,討論涉及學院“三重一大”的事情,應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到會。書記和院長都不能參加會議,一般不得開會。
第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2-3周召開一次,周五上午10::0為行政周工作例會,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
議 題
第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范圍:
1.傳達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學校的重要決定,研究學院貫徹落實的措施或方案;
2.學院發展思路、目標、規劃和改革舉措、建設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安全穩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學院重大情況的通報;
3.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方面的重大事項,包括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引進、科研平臺與團隊建設、專業設置與調整等;
4.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5.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
6.大宗經費的使用和辦學資源的調配,以及績效工資分配方案的擬定;
7.學院內設機構的設置與調整、人員的任免,學院教職工職級調整的推薦,教職工獎懲的意見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8.學院黨委組織、宣傳、統戰、學生工作,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9.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代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10. “三重一大”所規定的其它事項及需要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決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學院黨政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可以解決或協調解決的事項,不列入黨政聯席會議議題。
第七條 重大而又緊迫的事項,本需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但因故無法開會討論的,需報學院主要負責人同意后進行處置,但需要在下次開會時進行通報。
第八條 議題的提出:學院重大事項,特別是涉及干部人事工作的有關事項,由書記院長商量后提出。一般事項,由分管副書記或副院長提出。各類議題在提交討論之前應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和論證,并根據“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會前進行必要的醞釀協商。對于需要會議組成人員熟悉情況、在會議上提出意見的議題(非涉密),應在會前將有關材料分發相關人員。
議事程序
第九條 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1.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時,一般先由議題的提出人報告情況或方案,然后進行討論,最后由會議主持人作出結論。報告情況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發表意見要明確具體,態度鮮明。
2.會議討論要圍繞中心,討論充分。會議主持人要充分發揮民主,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必要時通過舉手表決或票決。
3.討論有關干部和人事問題,一般要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實行票決。如果原定的方案被否定,應按規定和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臨時動議,倉促作出決定。
4.對于只需在會議上通報而不需要表決的事項,只要沒有異議,由會議主持人宣布認可。
5.對于暫不能作出決定的事項,會議應有明確說明,并責成相關人員進一步調查研究,然后再交會議討論決定。
6.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個人對集體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無權修改或否決集體的決議。
第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決的事項需要修改或撤銷的,應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修改或撤銷或中止執行。
會議紀律
第十一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最高決策形式。黨政聯席會議成員會前要做好有關準備,特別是對于要報告或討論的事項,要進行充分研究和準備,以保證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事先向學院主要負責人請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二條 嚴格保密制度。會議議決事項和討論情況,特別是討論的過程情況,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外傳。討論的結果需要傳達的,要根據授權進行傳達,沒有授權的,任何人沒有義務進行傳達。
決議的傳達、執行和督辦
第十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學院各單位、個人必須認真執行,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必須帶頭執行。未經院黨政聯席會議重新議決,學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四條 對于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在落實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確有不當或難以執行,應及時向學院主要負責人或下一次黨政聯席會議報告,并根據情況在黨政聯席會議上進行討論修改或撤銷。任何個人無權修改或中止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由分管副書記、副院長提出的,由提出者負責傳達落實。以文件形式或主要負責人授權傳達的,由學院黨政辦公室落實。
附 則
第十六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會務由學院黨政辦公室負責。
包括收集議題、通知開會、有關材料的準備、會議記錄、制發會議決定的文件等。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國語學院
201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