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外國語學院
外院政〔2018〕3號
長沙理工大學外國語學院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
為鼓勵研究生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提高專業技能、學術水平和創新意識,促進研究生的自主發展與全面進步。根據國家財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院下發的《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組織領導:
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副院長任副主任,委員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5人,包括學院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委員、黨委副書記、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導師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并于評審前向全院公布評審委員會名單。評審委員會委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平等、公正、保密、回避(當年有所指導的研究生參評或與參評者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親屬關系的評審委員應回避;研究生代表應選派當年未參評學生)的原則。
二、參評對象與名額分配:
1.學院二年級和三年級全日制在讀碩士研究生,符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要求者可以申請。
2.學校下撥到學院的名額將根據各年級各專業按學生基數比例全額分配,學院不留機動名額。
3.一年級研究生和在職研究生不予考慮。
三、參評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學習期間無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顯著,專業技能精湛,發展潛力突出。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以下研究生不具備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1.休學期間的研究生;
2.未按規定時間注冊且無任何緣由的研究生;
3.已經獲得學位但還未辦理離校手續的研究生;
4.因違反校規校紀受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的研究生;
5.弄虛作假、違反學術誠信的研究生;
6.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的研究生;
7.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
8.當年畢業的研究生。
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四、評選依據: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在申請人政治思想表現良好和導師予以推薦的基礎上,以綜合考評成績為主要依據確定。綜合考評包括五項內容:學年成績、科研情況、非科研類獲獎情況、個人專業技能、參與社會活動情況。
綜合考核成績=學年成績積分×35%+
+
+參與社會活動積分×5%
(所有成果均須署名長沙理工大學為第一作者單位;曾獲得過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不重復計算學年成績及使用過的支撐材料)
1. 學年成績積分
學年成績積分=

(若學習成績采取五級記分制的,則折合成百分制計算學習成績積分。折合方式是:優(A)=90,良(B)=85,中(C)=75,合格(D)=60。)
2. 科研成果積分
以下成果,包括論文、著作、譯著、教材均須已正式出版才計算積分。
(1)學術論文
作者排名 刊物 類別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SSCI及(或)A&HCI來源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0 |
10 |
Elsevier Science Direct數據庫來源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10 |
5 |
CSSCI來源期刊 |
8 |
4 |
北大核心來源期刊 |
4 |
2 |
有刊號的國內一般刊物及有刊號的國際其它刊物 |
1 |
|
注:1、CSSCI及核心期刊以學校科技部門公布的期刊目錄為準,一般刊物為公開發行的正規期刊;
2、一般刊物累計加分不超過6分。
3、學術論文必須是在當年獎學金評定工作開始前已經印刷出版才可納入積分范圍,僅收到錄用通知不可積分。
4、若學生的學籍注冊導師為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學生為第二作者時可認定學生為第一作者。
(2)學術著作:
承擔任務 出版社級別 |
獨立 |
合著第一作者 |
合著第二作者 |
A |
12 |
9 |
6 |
B |
8 |
6 |
4 |
注:A類出版社為國家級出版社,B類指其他出版社。下同。
(3)譯著
承擔任務 出版社級別 |
獨立 |
合著第一作者 |
合著第二作者 |
A |
8 |
6 |
4 |
B |
6 |
5 |
3 |
注:此類限于對國內外名著,或者字數在5萬字以上的作品的翻譯(或編譯);
(4)教材
(5)科研項目
承擔任務 項目層次 |
主持 |
主研按排名計算分值 |
校級 |
3 |
|
部、省級 |
6 |
60%,40% |
國家級 |
12 |
60%,50%,40% |
注:主持項目須以相關上級職能部門的正式批文為準;參與項目只參照項目結題證書上的排名來計算積分,參與未結題項目不計算積分。
(6)學術會議論文獲獎
獲獎等級 賽事級別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校級 |
1 |
|
|
省(市)級 |
3 |
2 |
|
國家級 |
6 |
4 |
2 |
3.非科研類獲獎積分
獲獎等級 賽事級別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校級 |
1 |
|
|
省級 |
3 |
2 |
1 |
國家級 |
5 |
3 |
1.5 |
備注:非科研類獲獎的認定以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文件為準。國家級和省級項目,如果是教育職能部門組織的比賽,在原有基礎上加1分。
4.專業技能積分:
通過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口譯、筆譯),一級/高級為10分、二級/中級5分、三級/初級3分;BEC高級3分,中級2分;除英語之外的二外等級考試,高級3分,中級2分。
5.參與社會活動工作積分
(詳見《長沙理工大學外國語學院研究生參與社會活動成績認定方法》)
6.成果認定說明
(1)各項成果(含成績)時限自取得相應學籍起,至申報截止日期止。
(2)學術科研成果限于外國語言文學一級學科領域,非領域范圍內學術科研成果不納入積分范圍。
(3)所有成果均須署名長沙理工大學為第一作者單位;不得重復使用相關支撐材料。
(4)同一成果如果歸類有重復的,就高計算。
五、評審程序和要求
1.符合條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請國家獎學金,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須提交相關支撐材料。推薦意見由導師填寫。
2.學院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就申請人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研究成果和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評定(正在進行的研究工作及預期成果可作參考),評定結果應在學院評審委員會內部公開。
3.學院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學院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學院內進行公示。
4.學院評審委員會公示無異議后,填寫《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
5.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
六、附則
1.發現研究生有弄虛作假、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如在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則取消該生當年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格;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國家獎學金及證書。情節嚴重的,取消該生碩士或博士在讀階段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并根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
2.獲得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當年不得再獲得其它獎學金。
3.本評審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由學院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4.在本評審細則頒布之日前所取得的成果,仍遵照本評審細則之前的規定執行。
長沙理工大學外國語學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