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形成材料的歷史條件、材料的主要內容、用途及其保存價值,嚴肅認真地鑒別檔案材料。
2、凡收集的材料,在歸檔前必須經過認真審查、鑒別,符合要求的才能歸檔。
3、鑒別材料內容是否真實;材料填寫是否規范;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手續是否完備等;對于應當歸檔的材料準確分類,逐份編寫材料目錄,整理合格后,一般應當在2個月內歸檔。
屬于下列情況的材料不得歸檔:
3.1 同名異人,張冠李戴的材料。
3.2 應由本人保存的材料。如:獎狀、畢(結、肄)業證書原件、試卷、論文等。
3.3 屬于文書檔案的材料。
3.4 應由有關部門保存的材料,如任免通知,未辦理轉正手續的入黨志愿書、材料底稿等。
3.5 歸檔手續不完備的材料,如應蓋章、簽字未蓋章、簽字;頭尾不清、材料來源和時間不明,內容不完整,字跡不清或有涂改痕跡的材料。
4、對不能歸檔的材料,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4.1 有保存價值的文書資料,可交文書檔案部門或轉其它有關部門保存。
4.2 應退給教工本人的材料,須退回本人;無保存價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可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查批準后銷毀。
4.3 對歸檔手續不完備的材料,須退還有關部門補辦手續后歸檔。
4.4 經鑒別確要銷毀或撤出的材料,必須由專人把關,詳細登記,報請組織人事部門領導批準后,予以銷毀或撤出。未經鑒別與批準,不得擅自抽取、銷毀、撤出檔案材料。
4.5 需要查清核實的材料,及時移交原歸檔部門處理,待查清后歸檔。
5、鑒別時,發現檔案中缺少有關材料,要及時進行登記并收集補充。
6、經鑒別應予歸檔的材料,應按照材料的屬性、內容,參照《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確定其歸檔的具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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