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校友是母校的品牌和名片,是學校發展建設過程中一支重要依靠力量。為進一步加強校友工作,完善校友工作體制,充分發揮校領導在校友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特建立此制度。
第二條 校領導聯系校友工作制度,是通過校領導聯絡走訪各地校友會及廣大校友,達到加強溝通、增進情感、凝聚共識的目的,形成學校與校友互相關心、互相支持、共同發展、共同進步的良性局面。
第三條 校領導聯絡走訪實行區域分工制。已成立的各省市校友會都應有至少一位校領導負責聯系。
第四條 校領導可通過走訪、調研以及電話、郵件、微信等方式聯絡走訪各地校友及校友會。
第五條 校領導原則上一年內要走訪一次所聯系的地方校友會,和當地校友座談。
第六條 在聯絡走訪過程中,校領導應了解各地校友會的工作和組織建設情況,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介紹學校發展近況和成就,并同當地校友就加強校友與母校合作、進一步做好服務校友等工作進行廣泛的交流。
第七條 校領導應督促所聯系二級學院積極開展校友工作,加強聯絡走訪各地校友會及廣大校友。
第八條 校友中心應為校領導聯絡走訪做好服務,聯絡走訪活動結束后,校友中心聯絡辦應主動聯系校領導或隨行人員,了解聯絡走訪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1)與所屬區域校友會和校友聯絡及交流情況;
(2)地方校友會、校友對學校辦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3)有關校友捐贈和合作信息;
(4)了解或收集到的有關校友信息。
第九條 根據校領導反饋的信息,校友中心做好對文件資料、影音資料的分類、歸檔和整理,及時更新、完善校友信息數據庫,分類整理各地方校友會、校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向校領導報告走訪情況,做好聯絡走訪成果的運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