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長沙理工大學校友會”。英語譯名為“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縮寫為CSUSTAA。
第二條 本團體為長沙理工大學校友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與交流,服務廣大校友,發揚長沙理工大學人愛國榮校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祖國的統一、中華民族的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教育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會址設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赤嶺路45號長沙理工大學校友之家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促進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系和交流;
(二) 促進與海內外各地校友、校友組織的聯系與交流:
(三) 接受校友等對學校的捐贈,籌集和管理校友活動基金;
(四) 組織校友聯誼活動,建立并發展校友公共關系;
(五) 推動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校友工作;
(六) 編輯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設和維護校友網站。
(七) 溝通信息,交流學術,相互支持,廣泛合作,開展技術咨詢和科技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是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在長沙理工大學合并前后(含原長沙交通學院、長沙電力學院、湖南省水利水電學校、湖南省輕工業高等專科學校及四校的前身)就讀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及客座教授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對長沙理工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非本團體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 執行本團體決議;
(三)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對違背本團體宗旨或損害本團體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含1/2)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解釋本會章程;
(十)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校友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長沙理工大學校友會理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由校友會會長及理事會成員組成,會長、常委會會員及理事會副會長例會制度,定期舉行,主要負責討論和審查校友會的工作。校友會內設立會長1名,常務(執行)副會長2名,秘書長1名,組成長沙理工大學校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副秘書長2名與副會長若干名組成長沙理工大學校友會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考慮行業和方便校友會工作開展;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相關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校友會會費和個人及企業捐贈等;
(二)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原則上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財務工作,嚴格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和經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
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8日長沙理工大學校友會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