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處理的辦法
發布時間: 2007-01-16 16:01:16 瀏覽量:
長沙理工大學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處理的辦法
考試工作人員是組織考試實施的執行者和管理者,是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的責任人,為保證考試質量,維護考試紀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和參與考試工作的命、審題教師、制卷人員、考試組織人員、答卷評閱及成績登錄等有關人員。
第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并按長沙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1. 監考過程中,監考人員有抽煙、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等行為,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2. 監、巡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3. 不遵守評卷規范,錯評、漏評、統分差錯較多。
第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年內不得從事考試工作,給予通報批評。并按教學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1. 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的;
2. 指使、縱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3. 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的;
4. 擅自變動考試時間長度和地點的;
5.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6. 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的;
7. 在監考、評卷、統分中,嚴重毀壞甚至丟失考生答卷以及因違反監考、評卷、統分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8. 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9. 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的;
10. 誣陷、打擊、報復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
第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惡劣影響的,報告有關部門,建議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今后不得從事考試工作。
1. 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2. 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與考試成績的;
3. 指使、縱容、授意其它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混亂、舞弊嚴重的;
4. 利用職權包庇、掩蓋舞弊行為的;
5. 試卷在領取、攜帶、保管、領用過程中,丟失試卷的。
第五條 發生以下泄密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除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外,對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 擅自提前考試的;
2. 命題教師和主講教師在考前,有意透露本次考試內容的;
3. 試卷在領取、攜帶、保管、領用過程中,有意泄密的。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沙理工大學各類課程考核。
第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