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委《關于對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補助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受資助學生的基本條件:
1.受資助的學生必須是國家計劃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籍學生。
2.家庭經濟確有困難,不能支付全部或部分學雜費,難以維持正常生活者。
3.思想政治表現好,學習努力刻苦、奮發向上者。
4.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者。
5.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優先予以考慮。
二、補助辦法
1.定期特困補助每學期評定一次,每年的4月、10月進行,每次按學生人數的2.5%評定;其中一等特困補助每人500元,按學生人數的1%評定;二等特困補助每人300元,按學生人數的1.5%評定。
2.對于因病因傷住院以及家庭遭受災禍的特困學生,給予臨時性困難補助,其補助最高不超過500元。
3.對于特困學生,學校優先給予安排勤工儉學崗位。安排了勤工儉學崗位的學生,不參加學期特困補助的評定。
三、補助程序
1.學生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要求補助的金額,并出具家庭經濟困難有效證明。
2.班主任審查后,填寫“特困生資助申請表”。
3.各系(校區)根據學生實際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報學生工作部(處)公示審核,學生工作部將審核意見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由計財處發放。
4.臨時困難補助由學生本人申請,填寫“特困生資助申請表”,班級推薦,系(校區)學工辦審核,交學生工作部(處)審批后,到計財處領取。
四、各系(校區)要認真做好特困生的摸底、審核及建檔工作,做到公正合理,嚴格把關。每次享受特困補助的學生名單由學生工作部(處)張榜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五、享受特困補助的學生要主動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學生工作部(處)及各系(校區)有權對其經濟情況和表現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受資助基本條件者,取消其領取補助資格,對謊報家庭成員收入,偽造證明,弄虛作假,欺騙組織行為者,一經查出,除交還全部補助金額外,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六、享受特困補助的學生,在本學年內,如有以下情況,交回全部或部分補助費。
1.受警告、嚴重警告者,交回50%補助費;受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者,交回80%補助費;受勒令停、退學以上處分者,交回全部補助費。
2.有抽煙、酗酒、浪費水電和糧食行為,批評教育不改者和故意損壞公物者,交回20%—100%補助費。
七、各系(校區)對享受特困補助應建檔備查,并立檔進入個人檔案。
八、各系(校區)要積極做好困難學生的思想工作,關心他們的生活,鼓勵他們奮發向上,立志成才。
九、資金來源:
為了使學生特困補助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學校設立學生特困補助基金,其主要來源為:
1.主管部門下撥的專項經費。
2.學校年度事業費預算中安排的專項資金。
3.學校接受的社會專項捐贈和董事單位的專項投入。
學生特困補助基金專門用于對特困學生的資助,該項經費由學生工作部(處)集中管理,統一使用,校計劃財務處、監審部應定期檢查和監督經費的使用情況,以確保學生特困補助基金專款專用。
十一、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十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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