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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05-03-08 16:45:45 瀏覽量: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 [1995]4 號)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一、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經長沙理工大學批準錄取的研究生,可取得入學資格。經入學審查合格者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取得研究生學籍。

第二條  新錄取的研究生須持我校簽發的入學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材料,按規定日期到校報到,辦理有關注冊手續。體檢復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學籍,發給研究生證。

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事先請假,經研究生部批準。假期一般不超過 2 周。

第三條  新生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在 1 年內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經學校主管校長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 1 年,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但須在下學年開學前提出入學申請(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應附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按新生要求辦理入學手續。

第四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主管校長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

1 .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 2 周不報到者;

2 .入學復查不合格者;

3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辦理有關入學手續,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

4 .新生報到后 3 個月內,經政審復查核實,發現入學前有嚴重政治問題、道德敗壞或在報考和考試中徇私舞弊者。

第五條  研究生應于每學期開學時按學院規定的時間返校,并到研究生部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事先提出書面請假報告,經批準后可延期注冊,否則按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 2 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紀律與考勤

第六條  研究生必須按要求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論處。對曠課者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  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按規定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考查),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第八條  必須按培養方案要求,參加科學研究、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專門技術訓練,遵守論文答辯或實踐考核的規定。

第九條  在學期間不受理研究生請假出國探親。自費出國進修、留學等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在學習期間提倡晚婚。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晚婚年齡而要求結婚者,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三、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一條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學、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原指導教師變動、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或有其它特殊情況必須轉學、轉專業者,須轉出和轉入的培養單位審查同意報研究生部審核,經主管校長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委培生、定向生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后方可申請轉學、轉專業。

第十二條  研究生申請轉學和轉專業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1 .在校內轉專業,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和所在 院(系) 同意,同時征得擬轉入 院(系) 同意并落實導師后,送交研究生部培養科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

2 .轉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后,分別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部門審批(跨省者須兩地高教部門批準)。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教部門的批準件,應同時抄送轉入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轉出單位接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部門的批準件和擬轉入單位同意的證明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并將辦理結果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3 .校外單位研究生,要求轉入我校學習者,須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申請(其材料有:本人轉學申請書,原學習單位轉學證明函、本人入學考試成績和在校學習成績單)。經研究生培養科審查,確認其符合轉入條件并征得擬轉入 院(系) 導師的同意,主管校長和省教育廳批準,方可通知申請人和所在培養單位辦理轉學手續。委培和定向生應由原培養學校征得其所在單位的同意,并通知所在單位與我校重新簽訂有關委培合同書后,方能辦理轉入手續。

四、休學與復學

第十三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休養治療者,可申請休學。休學須經導師同意,所在 院(系) 領導批準,報研究生部培養科備案。

第十四條  休學一般以 1 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 1 次,但累計不得超過 1 年。

第十五條  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休學期間不享受公費醫療。

第十六條  休學期滿的研究生,須憑當地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并出具證明,提前 1 個月向研究生部提出復學申請,報研究生部批準,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能辦理復學手續。

第十七 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它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 .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2 .因病休學期滿 1 年復學,復查不合格者;

3 .休學后準予復學,逾期 2 周不到校辦理復學手續者;

4 .碩士生有 2 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或 1 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5 .研究生因學業基礎差,不宜繼續培養者或中期篩選(考核)淘汰者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者;

6 .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宜再繼續學習者;

7 .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8 .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9 .在科學研究、論文過程中偽造數據或剽竊他人成果,情節惡劣者;

10 .在學習期間,未經國家教育部和學校批準,擅自出國者。

凡申請退學的研究生,應填寫退學申請書,由導師及所在 院(系) 簽署意見,送研究生部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予以退學。

第十九條  批準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在校期間的學習成績證明。學習滿 1 年以上、完成培養計劃要求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 1 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作自動退學處理,不發給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第二十條  研究生退學后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1 .入學前為在職工作人員的,退回原單位;

2 .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因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的。退學后就業按入學前的學歷推薦。

3 .委培、定向生退回其原委托、定向單位;

4 .退學的研究生從批準退學之日起 2 周內,辦完離校手續,并將其戶口關系轉至原單位或家庭所在地。

五、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一條  要定期對研究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對于品學兼優者應予以獎勵和表揚。

第二十二條  對犯有錯誤的研究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具體情況遵照《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

六、提前畢業和延長學習期限

第二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一般為 2.5 至 3 年;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習年限為 3 至 5 年。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畢業的研究生,均由研究生本人和導師提出申請,所在 院(系) 主管領導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研究生部審核,主管校長批準。提前或延期時間最多不超過 1 年。

第二十四條  凡已取得我校研究生學籍(資格)、提前完成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學習內容,修滿規定的學分、成績優良,中期篩選通過并完成學位論文者,可申請提前畢業。要求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必須在第 3 學期(當年 11 月底之前)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長學習時間,由于特殊原因延期畢業者,學制不變。延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必須向學校補交延長期的培養經費。

第二十六條  若在批準延長的年限內仍未完成培養計劃和論文答辯者,一律按肄業處理,辦理離校手續。

七、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且成績合格,完成畢業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合格,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不合格,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規定時間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 1 次。重新答辯合格者準予畢業,答辯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習滿 1 年以上、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要求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 1 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由國家教育部統一負責印制;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由學校印制。

第三十條  畢業研究生必須服從國家需要,按照就業工作的要求和進程辦理就業的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畢業生在研究生部領取離校通知單,到校內有關部門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手續辦完后,到研究生部換取《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然后持有關單據到學位辦領取《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碩士學位證書》,即可離校。

八、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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