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2011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16-04-06 15:22:02 瀏覽量:
長沙理工大學“2011協同創新中心”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科研體制改革,完善科研協同創新機制,落實“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相關精神,做好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協同創新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2011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發展規劃>等三個文件的通知》(教技〔2014〕2號)、《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實施湖南省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湘教發〔2012〕66號)和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教發〔2012〕68號)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思想。以優勢特色學科和創新平臺為依托,以“高起點、高水準、有特色、有實效”為標準,整合人才、學科、科研資源,積極推進多學科交叉、產學研協同的實質性合作,加快科研成果向人才培養和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我校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需求有機結合,盡快形成支撐人才培養、服務社會發展的協同創新機制,轉變科技發展方式,并為申報國家級、省部級協同創新中心奠定基礎。
第三條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的發展目標。按照“國家急需、國內一流、制度先進、貢獻突出”的要求,充分發揮我校學科特色和行業區域優勢,圍繞國家、行業以及區域發展的重大需求,以重大協同創新任務為牽引,以體制機制改革為保障,匯聚優秀創新團隊,聚集優勢創新資源,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擴大國際合作交流,優化創新環境,大力提升學校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的創新能力,為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奠定基礎。通過積極開展協同創新,培育組建一批校級協同創新中心,并通過1—3年的培育,力爭增列為省部級或國家級協同創新中心。
第四條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的重點任務。通過跨學科、跨學院、校際、校企、校所等產學研用多方聯合,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需求,不斷凝練和組織重大協同創新任務;通過重大任務的落實與完成明確主要協同單位的資源貢獻、政策支持和任務職責,完善協同創新中心的組織管理與運行方式;通過建立以質量和貢獻為導向選聘機制、考評機制、薪酬機制等,匯聚并建設高水平、多元化、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通過優勢資源的匯聚加快提升創新平臺實力,為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的提升提供硬件支撐;通過科教結合,產學研結合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人才培養水平和質量的提升。力爭在科技前沿或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取得一些重大突破和標志性成果,使我校成為國內有較大影響的學術基地、行業產業共性技術的研發高地、區域創新發展和文化傳承創新的主力陣地。
第五條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的組織領導。學校成立協同創新中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主要負責頂層設計、宏觀布局、統籌協調、經費投入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為協同創新中心改革發展提供支持保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學研究部和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處,負責具體組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前期組建與申報認定
第六條 協同創新中心培育組建工作將按照公開申報、專家評審、批準認定和啟動建設的程序進行。協同創新中心應重點圍繞協同創新任務和研究方向凝練、協同機制和組織管理運行方式、創新資源與要素匯聚、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等方面開展工作,逐步建成協同創新的新平臺,形成有利于協同創新的長效機制。各單位在做好前期組建工作并取得顯著成效的基礎上申請認定校級協同創新中心。
第七條 申請認定校級協同創新中心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協同創新中心牽頭人應具備博士學位,教授或同等專業技術職稱,具有高深的學術造詣和創新性學術思想,品德高尚,治學嚴謹,具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體中有較強的凝聚作用,一般應為我校科研教學一線的全職人員,并獲得省部級人才計劃資助,具有主持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的經驗。
2、協同創新中心以我校為實施主體,申報時應由我校牽頭,聯合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創新力量協同組建,充分體現“優勢互補、強強聯合”的協同需求。協同單位之間應具有雄厚的穩定的前期合作基礎,簽有組建合作協議,尤其要在有效聚集創新要素和資源、構建協同創新的新機制、形成協同創新的新優勢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3、按照“國家急需、國內一流、制度先進、貢獻突出”的要求,有對接行業產業或區域發展需求且經費充足的科研任務;所依托的主體學科為省部級以上重點學科,并建有運行良好的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基地;有多方參與、結構合理、規模適度、力量雄厚的創新團隊,有機制先進、高效開放的管理運行方式,在人才、學科、科研建設方面成果突出,并在省內外有一定影響。
4、協同創新的總體目標和階段目標合理,實施路徑可行;協同方案的整體設計得當,協同單位分工明確、責權利界定清晰、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充實完備;團隊和研究方向設置科學、研究任務明晰;具備實現協同創新目標的整體實力。
第八條 申報校級協同創新中心,除應具備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外,還需具備以下具體條件:
1、面向科學技術前沿的協同創新中心,應符合科技前沿發展趨勢,研究內容具有前瞻性和戰略性、與國際接軌緊密、具有較大科學價值,能跟蹤或引領該領域前沿的部分新方向和新興學科發展,能夠解決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科學問題。
2、面向文化傳承創新的協同創新中心,應符合國家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和我省文化、社會科學發展的重點規劃,能夠解決文化發展與改革實踐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推動文化傳承創新,引領我省人文社會科學發展和理論創新。
3、面向行業產業的協同創新中心,應符合國家和本省行業產業的重點發展規劃,能通過產學研用融合發展,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及產業化,產出重大技術裝備、重大技術體系以及系統解決方案,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戰略新興產業培育,支撐引領行業產業技術進步。
4、面向區域發展的協同創新中心,應符合我省地方產業和區域社會發展的重點規劃和戰略急需,能促進區域傳統產業改造、新興產業發展和社會建設,能為地方政府提供重大戰略咨詢和服務。
第九條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具體評審工作,程序為:
1、形式審查。對申報材料的完備性、真實性和申報資格與條件等進行審查。
2、會議評審。組織評審專家審閱資料、聽取匯報、質疑答辯,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建議認定名單。
3、現場論證。組織專家對入圍建議認定名單的協同創新中心進行現場考察和論證,形成最終評審意見。
第十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報協同創新中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校級協同創新中心。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協同創新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全面負責協同創新中心的運行管理;并建立由協同單位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協同創新中心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負責協同創新中心建設運行重大事項的決策;成立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負責把握學術方向、審議中心科研規劃和年度科研計劃;指導中心人才培養改革;評價聘用人員學術能力、推動國內國際合作等。協同創新中心內部還應建立相應的科研創新團隊或職責明確的科研組織。
第十二條 每個協同創新中心應配備兼職秘書1名,協助主任開展日常管理、與各級部門的協調與聯絡等工作。協同創新中心應有固定的研究場所,并設有專門的綜合管理辦公室。
第十三條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期為3年。實施年度考核與驗收考評相結合,優勝劣汰,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專項資金,給予每個校級協同創新中心3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3年下撥,每年10萬元。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開展協同創新合作,其使用范圍為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經費、運行經費、人才培養改革、人員績效津貼、學術會議交流和人員互訪經費等,專項經費不得外撥且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協同創新中心應加強經費自籌,積極吸納協同參與單位的投入和社會資金的支持,保障工作的有序正常開展,協同目標順利實現。
第四章 檢查與驗收
第十七條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校級協同創新中心應于每年年底向學校提交當年的年度進展報告、經費使用報告和下一年度計劃。通過年度檢查的可滾動支持,并撥付下一年度經費;對于建設成效不明顯和建設情況較差的將取消建設資格。建設期內升級為省部級協同創新中心的,檢查考核工作按其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學校支持經費繼續撥付。
第十八條 協同創新中心建設期滿后,學校組織校內外專家對其進行驗收。按照四種類型的不同要求及其建設實施方案,對其協同工作的開展進行全面檢查評價,如未實現預期建設目標,將責成整改,予以延期驗收。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條 協同創新中心作為相對獨立的管理運行實體,學校鼓勵其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進行相對獨立的人事制度改革與管理方式改革,支持其根據實際發展目標和建設需要,積極探索人才選聘、人事管理以及人員考核等改革,搭建協同創新中心各單位間人員互聘與流動的協同機制。
第二十條 協同創新中心應與所有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規定聘期職責任務、福利待遇等,依據崗位聘用合同對聘用者進行考核。聘用人員在聘期所取得的業績,其原單位和協同創新中心應相互認可,并可分別作為原單位聘期考核和協同創新中心聘期考核的業績。
第二十一條 鼓勵協同創新中心依據國家政策創新學生招錄與選拔機制,支持其發展新興交叉學科和特色學科專業,支持其依據協同創新需要動態調整學位授權點,對于協同創新中心開展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學校將在本科生、研究生招生計劃,安排推免名額等方面給予統籌考慮。
第二十二條 支持協同創新中心建立以實際創新貢獻為導向、激勵與約束并重的科研評價體系,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團隊與個人績效獎勵機制;支持其科技成果在協同創新單位間聯合署名以及建立知識產權共享機制;鼓勵形成協同創新的團隊精神,支持其建立健全科研活動行為準則和規范,強化科研人員的誠信意識、團隊意識和社會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同等條件下學校在國家級和省部級人才支持計劃、博士后培養、對外交流合作、重大研究任務、基地與平臺建設等方面給予協同創新中心優先支持。
第二十四條 支持協同創新中心面向國內外設立相應的中青年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允許其根據研究任務設立訪問學者崗位;鼓勵積極開展高水平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人才培養,優先支持公派留學生、訪問學者等。
第二十五條 學校行政管理部門之間要加強工作協調,落實人員聘用、人才培養、資源配置等人財物方面的配套制度,給予協同創新中心充分的傾斜政策支持與保障,確保協同創新改革的相對自主權,保障協同創新中心的健康發展并取得實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支持保障政策同樣適用于校屬省部級、國家級協同創新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原《長沙理工大學“2011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試行)》(長理工大科〔20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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