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05-12-12 09:43:02 瀏覽量:
第一條 考試是檢測教師教學效果、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試的結果為教與學的改進提供了依據。考試違規是對考試結果公正性的破壞。為保證考試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考試紀律,純正考風,營造良好的學習風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試違規是指違背國家及學校一切有關考試規則和紀律的行為。
第三條 在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項正規考試中,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下列任一行為均屬考試違紀行為: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人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4.把有關考試的內容寫在身上、課桌上或考試時視力可及的其他地方;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6.在考場或者明確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7.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傳、接物品或擅自離開考場;
8.未經同意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9.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10.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下列任一行為均屬考試作弊行為: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獲取有關考試信息;
5.請他人代為考試或代他人考試;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8.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9.交卷后,在考場周圍向考場內未交卷學生提供答題信息;
10.竊取或抄襲他人實習報告、畢業設計(論文)資料,偷改個人課程或實踐環節成績;
11.以上未涉及到的經監考人員判定同時被教務處認定的違反考試規則和紀律的其他作弊行為。
第五條 教務部門、考試工作人員或閱卷教師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學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3.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作弊現象的;
5.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6.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 學生有第三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學生有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當學期所學課程成績均以零分計,原則上必須重選重修,但可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校區)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后直接參加重修考試。并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1.凡考試作弊者,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2.請他人為自己代考或代他人(包括外校學生)考試者、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者,一律給予勒令停學一年處分,原則上必須在文件印發后10天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并由學生本人承擔相關責任。停學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因考試作弊受到勒令停學一年處分者,可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提前到下學年對應學期開學時返校,向教務處書面申請選課跟班試讀。但復學手續按文件規定的復學時間辦理。
3.第二次考試作弊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八條 學生有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該科目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學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人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人學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條 凡違規學生,須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寫出書面檢討(含違規情節及本人認識)交教務處。監考教師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將考試違規報告單隨同試卷及相關材料交教務處。教務處在當天發布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一周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學生工作部(處)進行紀律處分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條 凡畢業班學生,最后一學期考試違規者,只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給予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按結業處理。一年后,可由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思想和日常表現證明,并提出書面申請參加考試,成績合格后,方可申請補發畢業證。
第十二條 學生工作部(處)在對考試違規的學生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并通過學生所在院(系、校區)要違規學生寫出書面檢討;若被處理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教務處發布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三天內向教務處提交書面申辯材料。教務處應在收到申辯材料后兩周內書面答復申辯人,學生工作部(處)將根據教務處重新認定的事實進行處理。
第+三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四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凡考試作弊的學生,一律不授予其學位。
第十六條 因考試作弊取消成績而造成所獲學分不夠一學年應獲最低學分者,可不予退學。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系長沙理工大學所有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成人教育學生考試違規處理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考試均含考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違規行為的認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紀律處分部分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此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