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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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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通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暫行)

發布時間: 2005-03-11 13:28:40 瀏覽量:

(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屆教職工暨工會會員大會表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和依照《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為依法保障本院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培養學生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特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院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充分發揮它在參與學院重大決策、監督干部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體現教職工在學院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條 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正確處理國家、學院、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完成學院各項任務。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院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 聽取討論院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院學科建設綱要、年度工作計劃、總體發展規劃方案、以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 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與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合法權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院長頒布施行。

() 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 民主評議和監督學院各級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學院行政領導人選。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職權的民主程序:

() 凡提交教代會審議、決定的議案、方案、制度、辦法和事由,均由學院行政起草,并將草案的指導思想、依據和條件報告院黨總支、校工會,征求意見和建議。

() 在教代會召開前兩周,將草案初稿印發給教職工代表,然后由教代會(或院分工會)相應的工作小組組織代表審議、討論,廣泛聽取意見,對草案進行評析和論證,提出修改建議。

() 學院行政根據修改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正和補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會審議表決。

() 評議學院行政領導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評議人向教職工代表作述職報告,以小組為單位,對被評議人進行評議;代表對被評議人進行無記名書面測評;大會主席團向大會匯報評議結果。

第七條 院長要定期(至少每學年一次)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院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院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八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九條 教代會對院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提出建議;院長對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復議。當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各自向主管上級報告。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 凡享有公民權的本院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以教研室、科室等為單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要照顧到學院各方面人員,但要充分體現學院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高級職稱代表不少于全體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為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是: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工作提出詢問和檢查提案落實情況;當行使民主權利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并模范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與教代會的活動,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密切聯系群眾, 經常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黨、政、工、青、婦主要領導干部和各代表組組長,其中教師應占多數。主席團應推薦產生執行主席和正副秘書長若干人。主席團的職責是:審議提請教代會通過的大會議題;主持會議;組織與會議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原因,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項,經院黨總支、院長、院分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議,可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本院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由院分工會與學院黨政協商后提出,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或各小組組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教代會在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應認真執行,非經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會應對上次大會的決議和提案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代會以教研室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選舉產生正副小組長,組長一般應由分工會小組長當選,其職責是: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小組討論,收集代表提案;閉會期間,主動聯系代表及廣大教職工群眾, 隨時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設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提案處理等若干專門工作小組。其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提名,經教代會主席團審議,交大會表決通過。專門工作小組的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有關議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辦理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教代會也可根據需要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院分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院黨總支和校工會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 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提出教代會中心議題;起草大會有關文件;建議主席團人選名單;征集和整理提案。

() 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監督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活動;開展各種民主協商活動。

() 大會閉會期間,遇急需審議的重要事由,可由院分工會召集代表組組長、專門工作小組組長聯席會議討論處理,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 代表教職工參與學院重大事由的討論和決策,推進學院的民主管理。

() 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維護和代表教職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 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經院教代會(教職工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院分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將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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