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長沙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Hunan Province. 縮寫為CUSTEFHP。
第二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屬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為適應國家教育事業發展與改革的需要,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的捐贈,服務長沙理工大學的建設和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于長沙理工大學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教育廳。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長沙理工大學校內(長沙市赤嶺路4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一)科學、合法規范地運作基金,使基金實現保值增值和連續積累,滾動發展;
(二)接受國內外的各界機關、團體、組織、企業單位和個人的捐助;
(三)設立各項“獎、助學金”,獎勵優秀學生、優秀教師、杰出校友及資助貧困學生和困難校友;
(四)資助有益于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五)支持長沙理工大學建設、發展,支持學校校友會的相關工作;
(六)支持長沙理工大學人才培養、學術交流和科學研究;
(七)特定的項目捐贈,按照捐贈者的愿望和意見定向使用;
(八)接受國內外團體的委托,組織專家就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九)與國內其他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開展合作,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擔任理事年齡不超過70歲。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擁護本基金會章程,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二)熱愛公益事業和教育事業,不謀私利,有奉獻精神;
(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并做過貢獻;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六)本基金會實行理事人制度和理事遞補制度,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原單位或原崗位工作,其理事資格自然消失,由原單位推薦相應崗位遞補人選,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積極為基金會提供業務信息和工作協助,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公益活動;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能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需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擔任監事年齡不超過70歲。
第十九條 理事、基金會財會人員及前兩者的近親屬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非理事會成員的監事也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可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未經相關主管單位批準的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基金會內部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重要規則和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擬訂并組織實施年度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辦事機構內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完成基金會日常工作事項。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項目;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根據理事會決議,符合基金會宗旨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項目資金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募集活動。
(二)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6%。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3%。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10萬元的慈善項目。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違反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2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