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博士后制度是國家人才資源開發的一項重要措施,旨在培養、吸引和使用高層次優秀人才。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據國家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后管委會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我省境內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湖南省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協作研發中心(以下簡稱協作研發中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與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湖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博管會),由省政府領導、省政府辦公廳及人事、科技、教育、財政等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研究和協調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發展規劃、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省博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博管辦),在省人事廳辦公。
第五條 省人事廳是省政府綜合管理全省博士后工作的職能部門,接受國家人事部、全國博管辦的指導,負責落實省博管會各項決定和綜合管理本省境內博士后工作。各市州人事局負責轄區內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應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辦公室,建立由人事、科研、后勤服務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的協調機構,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博士后日??蒲泄ぷ骱蜕罘展ぷ?。
第三章 流動站、工作站及協作研發中心的設立
第七條 流動站與工作站由國家批準設立。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蚩蒲性核哂胁┦渴谟铏嗟囊患墝W科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增設流動站、工作站的工作,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次。省人事廳受理本省境內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的申請。各單位申請設站時,須填寫《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申報表》或《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報表》,經市州人事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初審后由省人事廳對擬設站單位進行考察并提出審核意見,再報人事部、全國博士后管委會審批。
第八條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請設立流動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相應學科的博士學位授予權,并已培養出一屆以上的博士畢業生;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三)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于國內前列,博士后研究項目具有理論或技術創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并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具有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權、建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科和國家重點學科可優先設立流動站。
第九條 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申請設立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具有一定規模,并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建有省級以上研發和技術中心,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設立工作站。
第十條 協作研發中心由我省批準設立。是在具備一定條件但暫未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優勢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設立,經批準可以與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是我省發展新技術、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創新創業平臺。
申請設立協作研發中心的單位,須填寫《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協作研發中心申報表》,經市州人事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人事廳組織考察,并經專家評議后批準設立。
第十一條 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協作研發中心,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建有專門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具有一支研究開發水平較高的高層次技術人才隊伍,能夠提出具有較高水平或較好市場發展前景的科研課題、合作項目;
(三)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有較好的經濟效益,能為合作項目的研究開發和研發中心的建設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并能夠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后勤保障;
(四)企業領導具有較強的科教興企、人才強企的意識,重視科技人才工作,對開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有迫切要求。
第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應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申報設立流動站、工作站與協作研發中心,以促進產學研緊密結合,加速科研成果轉化,不斷提高我省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章 博士后人員的招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取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
(二)符合我省各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科研要求。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應當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證明材料。委托培養、定向培養、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應當向設站單位提交其委托單位、定向培養單位、工作單位或者所在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條 設站單位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后人員,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要嚴格進行審核,并采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
設站單位應與博士后人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處罰等。
第十六條 除經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外,申請人不得進入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流動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條 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非設站單位或已設站單位的非設站學科,經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依托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招收項目博士后人員。
第十八條 工作站(協作研發中心)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合作雙方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及相關博士后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流動站應向工作站(協作研發中心)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工作站(協作研發中心)確定好博士后研究項目及招收人員等工作。以工作站(協作研發中心)為主做好聯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并視導師指導和設備試驗等情況向流動站支付一定費用,費用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后的,由流動站按聯合招收有關規定向省博管辦辦理有關進出站的報批手續。凡我省工作站與外?。ㄊ校┝鲃诱韭摵险惺詹┦亢蟮模赏馐×鲃诱镜剿谑〔┕苻k辦理有關進出站的報批手續;但工作站須將有關材料報我省博管辦備案。
協作研發中心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后的,由流動站按單獨招收博士后的有關規定向省博管辦辦理有關進出站的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博士后進出站審批工作須通過中國博士后網站上的全國博士后交互式網上辦公系統進行,網址:www.chinapostdoctor.org.cn。博士后研究人員辦理進站手續時應提供的材料有:博士后申請表、專家推薦信、博士后進站審核表、身份證復印件、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或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書(需加蓋學位辦公室的公章)、博士畢業證書復印件、健康體檢表,如已婚應提交結婚證明和是否生育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
以下人員還另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進入流動站的申請人須提供《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學術部門考核意見表》;進入工作站的申請人須提供《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審查意見表》。
(二)留學回國博士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或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均應對何時何校獲博士學位有明確的說明);戶口注銷證明(出國前已注銷戶口者提供);在國外獲長期居留證的博士,需提交該證件的復印件。
(三)申請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員須提供第一站出站時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博士后證書復印件。
(四)辭職人員須提供原單位人事部門同意辭職的證明,或原單位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的辭職證明書。
(五)轉業(復員)軍人須提供軍官轉業證(復員證),或是原軍隊單位師以上干部部門出具的同意轉業(復員)的證明,或是解放軍總政治部干部部門的轉業(復員)批函。
(六)外籍人員須提供經確認的博士學位證書中文譯件和本人護照復印件。
(七)在職人員、現役軍人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同意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的證明。
上述材料均須提供一式四份。
第二十條 被錄用的博士后需按時進站并辦理報到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應取消進站資格。如有特殊情況,應在規定的進站日期前向流動站申請延期進站。
第二十一條 進站報到時應交驗博士學位證書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學位證書的博士后研究人員,須在進站半年之內到設站單位交驗博士學位證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半年內不能交驗博士學位證書的,將作退站處理。
第二十二條 我省定期在人事編制網站(網址:http://www.hnrst.gov.cn)上公布信息,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鼓勵各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招收知名大學畢業的外籍博士及在國外獲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來湘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我省博士后隊伍的國際化程度。
第五章 博士后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合作導師應是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在崗教授、研究員及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或正在開展重大或前沿項目研究,具有博士學位的在崗副教授、副研究員及高級工程師。
第二十四條 合作導師應切實擔負起指導的責任,支持博士后獨立開展研究工作,特別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導師須出席博士后開題報告會,并在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時到會介紹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站(協作研發中心)應成立以合作導師為主體的專家指導組(專家指導組一般3-5人),負責對申請進出站人員的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況進行考評;指導進站人員選擇研究課題,并對其擬承擔研究課題的選題依據、可行性等進行審核;定期聽取博士后研究人員科研工作進度報告;對博士后研究人員退站或延長在站工作期限進行審議。
第二十六條 各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應將博士后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其人事、組織關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單位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議執行。博士后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第二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應與設站單位職工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的籌集應當執行設站單位職工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報到后,可在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憑省、市(州)人事部門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流動,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手續。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可以憑省、市(州)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和其他有效證明,在其子女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幼兒園、上小學和初中,報考(轉入)高中以及報考高等院?;蛑械葘I學校等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三個月內應完成開題工作,并作開題報告。進站一年后,所在單位應組織專家指導組對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一年來的工作進度、能力水平等方面進行中期考核。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超過3個月沒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處理。
第三十一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后人員,如需延長在站時間,經設站單位批準后,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后應按時出站,確有需要可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年。
第三十二條 特別優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在完成科研項目后,可申請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應少于21個月。博士后研究人員提前出站,應由本人申請,經合作導師(專家指導組)、設站單位同意,報省人事廳審批。
第三十三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準,可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經設站單位批準,也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
第三十四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前必須完成進站后所確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國博管辦規定的格式撰寫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博士后研究人員應于期滿出站前1個月,向設站單位提交研究工作書面報告、研究成果(發表論著清單),并作好出站準備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考核的評定分為不合格、合格、優秀。設站單位應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組織專家對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并將研究工作報告報送國家圖書館。
第三十五條 流動站為博士后人員辦理出站手續時須在《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上寫明(或另附證明)已核對博士后身份證、結婚證和子女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及出站報告已交。
對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在出站手續辦理完畢后,由流動站寄報人事部核發博士后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將作退站處理。
第三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七條 對于未曾確認專業技術職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經考核合格,可確定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凡我省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博士后,進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及協作研發中心工作站滿2年或博士后出站人員,經省人事廳考核合格可以認定“副高”級職稱。
第三十八條 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憑省、市(州)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到當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
第三十九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培養協議的以外,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后人員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員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暫時未落實接收單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可將本人人事關系及檔案委托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代管。
第四十條 省人事廳會同市(州)或省直有關部門對流動站和工作站(協作研發中心)的博士后開題、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不定期對流動站的博士后開題、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十一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七)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四十二條 退站的博士后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后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并應及時辦理離站手續,3個月內沒有落實單位的退站人員,其人事檔案關系轉至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代管。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事部門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員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服務水平。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需認真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間的科研管理和生活服務工作,并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博管辦提交博士后管理工作年度總結。
第四十四條 國家、地方和設站單位共同出資,在設站單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員數量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條件的單位也可自籌經費建造博士后公寓。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員居住的專門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時,應及時從博士后公寓中遷出。
第四十五條 各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應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的跟蹤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溝通聯絡,吸引更多的博士后,為湖南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博士后期滿出站時,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應發給他們《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聯系卡》,博士后研究人員到新的工作單位報到后,應及時填寫并分別寄給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博管辦及省博管辦。
第六章 日常經費與科研資助
第四十六條 博士后日常經費是用于博士后人員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專項經費,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撥款和設站單位籌資。博士后日常經費中,生活費用開支占80%,主要用于工資、獎金、生活補助等;日常公用經費主要用于參加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四十七條 人事部和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并確定國家資助博士后日常經費標準,現標準為每人每年5萬元人民幣,人事部制定國家日常經費資助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設站單位自籌經費資助招收博士后人員,其日常經費標準參照國家規定的博士后日常經費標準。
第四十八條 留學博士回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國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經費標準給予專門資助。
第四十九條 國家經費招收的博士后工作期滿,即終止日常經費的劃撥,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在站工作時間,須報設站單位批準,延長工作期間不再下撥博士后日常經費,所需費用由設站單位自行解決。
第五十條 省財政設立博士后日常經費專項,主要用于差額資助設站單位部分自籌經費招收的博士后,現資助標準為每人每期(兩年)3萬元,省人事廳制定我省日常經費資助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申請省博士后日常經費資助人員應熱愛祖國,品學兼優;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和較強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過優異成績;已正式辦理進站手續并在站工作;選題范圍符合國家和我省科技攻關、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性研究的重點發展領域及方向,緊密結合我省的經濟與科技發展重點,技術路線明確、清晰,所研究課題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并具有較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
第五十二條 申請省博士后日常經費資助,須由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向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屬市、州的工作站(協作研發中心),需經市、州人事局初審后再上報省人事廳。流動站、中央在湘企業工作站(協作研發中心)可直接報省人事廳。
第五十三條 博士后日常經費由設站單位統一管理,單獨立賬,專款專用。設站單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經費總額的3%,作為博士后管理工作經費。設站單位在博士后年度工作總結中,應專題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五十四條 省人事廳負責對國家、省財政下撥的博士后日常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違反規定使用不當的,按照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國家設立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為博士后人員開展科研工作提供資助。基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同時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第五十六條 博士后科學基金設普通資助和特別資助兩種方式。普通資助是對博士后人員從事自主創新研究的科研啟動或補充經費;特別資助是為鼓勵博士后人員增強創新能力,對在站期間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員的資助。
第五十七條 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金的申請,按中國博士后基金會《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條例》和配套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我省設立湖南省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專項計劃,支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做好所選定的科研課題。我省博士后科研項目的申請按省科技廳、省人事廳《關于設立湖南省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專項計劃的實施意見》(湘科人字〔2006〕83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凡申請省博士后科研資助者均需填寫《湖南省博士后科研資助計劃項目申請表》。湖南省科技廳統一受理有關申請后,由省科技廳、人事廳共同對申請對象和科研項目作初步篩選。經過初步篩選的申請者及其科研項目,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審定下達并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 各博士后設站(協作研發中心)單位應對獲得科研資助的博士后人員給予1:1配套經費資助。
第七章 評估和表彰
第六十一條 博士后評估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簡便”的原則。流動站側重評估科研績效、人才培養和使用情況等;工作站(協作研發中心)側重管理機制、博士后的招收數量及與流動站的合作情況、科研經費使用、科研成果轉化等。
第六十二條 省人事廳按照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后管委會的安排,統一組織全省博士后工作評估。評估工作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六十三條 評估工作先由流動站、工作站(協作研發中心)根據評估要求進行自我評估,設站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經市 州人事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初審后將評估情況報送省人事廳。省人事廳對上報材料進行認真核查和實地考察后,匯總形成對參評單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評估結果。
第六十四條 流動站、工作站的評估結果需上報人事部,由人事部、全國博士后管委會劃分評估等級并予以公布。對管理工作優秀的流動站和工作站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不具備設站條件的流動站和工作站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省人事廳對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設站單位在制度建設、組織機構、博士后人員在站管理等方面進行專門的指導和幫助,并在整改期滿時組織考核,將考核結果報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根據考核結果做出撤銷警告或撤銷設站資格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撤銷的流動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設立流動站和工作站。
第六十六條 協作研發中心實行動態管理,省人事廳對評估不合格的協作研發中心注銷資格;對管理工作優秀的協作研發中心進行表彰;對符合申報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單位優先向人事部推薦申報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六十七條 對在科學技術、教育事業和經濟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博士后人員,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后管委會通過組織開展全國優秀博士后評選活動進行表彰。
第六十八條 我省設立“湖南優秀博士后獎”。該獎項每3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一定數量工作業績顯著、科研成果豐富,為湖南社會和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博士后。
第六十九條 各市州與設站單位人事部門應加強日常管理,做好檢查和表彰工作,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后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十條 博士后人員應自覺加強思想道德修養,模范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要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求實的治學態度,加強學術道德自律,反對學術上弄虛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風,堅決抵制學術腐敗和欺騙行為。
第七十一條 加強對博士后人員的愛國主義教育,引導他們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淡泊名利,潛心鉆研,自由探索,銳意創新,學以致用。
第七十二條 加強對博士后人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識的培養,嚴格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權益。創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依法申報知識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十三條 各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后人員營造尊重個性、學術民主、鼓勵探索、支持創新、允許失敗的寬松和諧環境,形成有利于優秀青年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各市州及設站單位應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博士后人員招收、考核和出站等具體辦法。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