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習(實訓)教學是大學生培養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實踐環節。通過實習(實訓)使學生了解社會,接觸實際,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鞏固所學理論知識,獲得組織管理知識,培養學生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技能,為將來走向工作崗位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條 實習(實訓)教學,包括認識實習(實訓)、課堂教學實習(實訓)、生產實習(實訓)、畢業實習(實訓)、社會調查與實踐等。為加強實習(實訓)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使我校各類實習(實訓)教學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實習(實訓)教學工作在主管校長領導下,實行學校、院、系(室)三級管理。
(一) 教務處職責
1.教務處在主管校長領導下,負責全校實習(實訓)宏觀管理,組織、指導協調處理實習(實訓)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等;
2.組織制定全校實習(實訓)教學基地建設規劃、校企合作基地評選、考核與驗收;
3.制定實習(實訓)管理規章制度;
4.全校實習(實訓)經費的分配方案;
5.組織實習(實訓)檢查與評估總結、數據匯總報送;
6.負責督促網絡教學實習(實訓)平臺建設。
(二)學院職責
1.根據學校實習(實訓)規章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2.組織制定學院實習(實訓)教學基地建設規劃、負責校企合作基地建設、考核與驗收;
3.負責組織實習(實訓)大綱、實習(實訓)指導書的編寫與審核;
4.負責實習(實訓)計劃安排、保證實習(實訓)經費并組織落實;
5.負責實習(實訓)前的動員和安全教育;
6.組織實習(實訓)教學檢查、實習(實訓)考核、工作總結及信息反饋等;
7.負責實習(實訓)基地、實習(實訓)教學計劃、總結、實習(實訓)報告等教學文檔管理和數據報送。
(三)專業系(室)職責
1.根據各專業教學計劃,分學期制定實習(實訓)教學實施計劃;
2.根據各專業特點制定相關實習(實訓)教學工作細則,選派實踐教學指導教師,組織實施實習(實訓)教學;
3.負責實習(實訓)教學過程管理,及時解決實踐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進行實習(實訓)教學考核和成績評定以及上報;
5.負責收集、匯總、歸檔實習(實訓)教學工作各類教學文件及數據資料交學院教務辦保存。
第四條 實習(實訓)場所的選擇:
1.滿足實習(實訓)教學大綱要求,確保實習(實訓)教學任務,達到教學效果;
2.就近就地、節約經費開支,能滿足實習(實訓)學生食宿、學習、勞動保護和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3.技術和設備較先進、生產較正常、教學條件較為成熟、對學生實習(實訓)較重視、具有科學的經營管理方式,有利于增強學生的應用能力與動手能力;
4.擁有一支素質較高的技術人員和職工隊伍,為完成實習(實訓)教學計劃提供場地和指導人員。
第五條 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要與專業建設和教學改革相適應。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充分利用校內外資源,雙方互惠互利,不斷拓展校企之間、校際之間、科研院所之間的合作,推進產學研結合,滿足對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培養的要求,確保每個專業在數量和功能上均有滿足教學需要的穩定的實習(實訓)基地。
第六條 校內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要實行資源共享,避免重復建設,鼓勵和支持不同學院共同建設共享實習(實訓)基地。
第七條 協議書的簽訂與掛牌
(一)實習(實訓)教學基地共建雙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實習(實訓)教學基地條件的基礎上,經協商可由學校或學院與基地所在單位簽訂建立實習(實訓)教學基地協議。
(二)實習(實訓)教學基地協議合作年限根據雙方需要協商確定。
(三)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設目標與受益范圍;
3.雙方權利和義務;
4.實習(實訓)師生的食宿、學習、交通等安排;
5.協議合作年限;
6.其他。
協議書格式可在教務處網頁上下載。
(四)學校或學院與實習(實訓)教學基地共建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后,通過一段時間的運行,雙方有長期合作意向,實習(實訓)教學基地可掛“長沙理工大學××××實習(實訓)教學基地”標牌,具體名稱可由基地共建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實習(實訓)應盡量選擇在已簽訂協議的實習(實訓)基地進行。
第九條 實習(實訓)大綱是指導實習(實訓)教學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凡教學計劃規定開設的實習(實訓)均應有實習(實訓)大綱。實習(實訓)大綱應包括:實習(實訓)名稱、目的、任務、內容和要求,時間分配,教學方法,成績考核及評分辦法等。實習(實訓)大綱由系(室)根據專業培養方案制訂,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后,報學院及教務處備案。
第十條 實習(實訓)大綱應根據執行情況及時修訂,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不斷改革教學內容與方法,注重學生創新意識、創新能力的培養。
第十一條 實習(實訓)實施計劃是根據實習(實訓)大綱的要求,結合實習(實訓)基地的實際情況制訂的實習(實訓)教學實施方案。實習(實訓)實施計劃應包括:實習(實訓)單位、時間與地點、實習(實訓)內容、日程安排、實習(實訓)考核和經費預算等。由實習(實訓)指導教師根據實習(實訓)大綱和實習(實訓)單位的實情負責制訂,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報學院教務辦備案。
第十二條 實習(實訓)指導書是實習(實訓)大綱的具體體現,是指導學生進行實習(實訓)的依據。實習(實訓)指導書包括實習(實訓)目的、內容、要求、日程安排、實習(實訓)報告撰寫要求、考核辦法等。
第十三條 每年12月份,各學院召開專題會議,部署下一年度各專業實習(實訓)計劃,填寫下一年度實習(實訓)計劃表,經主管院長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四條 實習(實訓)指導教師于實習(實訓)前按實習(實訓)大綱要求制訂實習(實訓)教學實施計劃,事先不報實習(實訓)計劃或無實習(實訓)大綱的,不得組織實習(實訓)。
第十五條 實習(實訓)前學院應組織實習(實訓)動員,宣講實習(實訓)的目的、介紹實習(實訓)基地情況,進行紀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并根據不同實習(實訓)地點和實習(實訓)內容做出具體規定。學院實習之前與學生簽訂安全承諾書,并加強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同一實習(實訓)點配有多名指導教師的,成立實習(實訓)教學指導組,設組長、安全員、財務管理員等。實習(實訓)期間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全權處理實習(實訓)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并及時向學校反饋情況,通報信息。實習(實訓)教學指導組應及時認真記錄實習(實訓)中的有關情況,實習(實訓)結束后,及時做好工作總結。
第十七條 某些專業、某種性質的實習(實訓)可采取學生自選地點(單位)分散實習(實訓)的辦法,但必須經系(室)充分論證和學院批準。分散實習(實訓)要發揮每個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習(實訓)地點由學生自己聯系,但需簽訂安全協議、加強實習(實訓)和生活自我管理。指導教師的主要職責是宏觀指導和檢查考核,必要時,指導教師可前往實習(實訓)學生較集中的地區進行巡回檢查指導。
第十八條 學院應及時將本院所承擔的實習(實訓)工作具體實施計劃和總結材料匯總、歸檔。
第十九條 教務處和學院不定期派人深入實習(實訓)現場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實習(實訓)計劃的落實情況,實習(實訓)經費的使用情況,實習(實訓)的進展情況,實習(實訓)效果、指導教師的教書育人、指導等情況,學生的出勤、紀律、思想狀況,學生的實習(實訓)報告等。
第二十條 實習(實訓)指導教師資格要求。實習(實訓)指導教師應由有經驗的教師擔任,助教職稱的教師不能單獨帶班。實習(實訓)隊中領隊教師必須由有教學經驗、有指導實習(實訓)工作經驗、比較熟悉實習(實訓)單位情況、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的指導教師擔任。校外實習(實訓)單位的指導老師需中級或以上職稱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指導人數要求。學生與指導教師的比例不得超過20:1。對于多個專業及學生人數較多的實習(實訓),在同一地點同時實習(實訓)時,學院可派輔導員參加,以便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條 實習(實訓)指導要求:
(一)實習(實訓)前聯系實習(實訓)單位,按實習(實訓)教學大綱要求制定實習(實訓)實施計劃,組織學生認真學習實習(實訓)指導書,并具體執行落實,做好實習(實訓)指導工作;指導分散實習(實訓)學生的教師應盡早把實習(實訓)指導書發給學生,學生將聯系情況(包括實習(實訓)單位及聯系方式、實習(實訓)單位接收函等)及實習(實訓)計劃報告交給指導老師。指導教師按照學生的聯系結果盡可能進行必要的調配后編組,并指定組長(副組長)。
(二)負責實習(實訓)的安排,實習(實訓)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實習(實訓)資料、借款、借勞保用品、野外工作用品、用車、醫療等)和實習(實訓)結束的報銷、歸還借用物品等工作。
(三)指導分散實習(實訓)學生的教師,須有暢通的聯系方式,包括實習(實訓)單位地址、學生分散實習(實訓)檔案資料,《分散實習(實訓)學生基本情況表》,并做好實習(實訓)跟蹤記錄。
(四)在實習(實訓)過程中,應加強與實習(實訓)單位溝通,爭取實習(實訓)單位的支持,使學生盡量多接觸實際工作,參與解決實際問題。
(五)以身作則,言傳身教;關心學生的思想、學習、生活、健康與安全;對違紀學生,及時批評教育,情節特別嚴重者,將情況和意見及時報告學院領導。
(六)及時了解、掌握及檢查學生完成實習(實訓)的情況,指導學生編寫實習(實訓)報告,調查報告,設計等。
(七)指導實習(實訓)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不得私自找人頂替指導,否則按教學事故處理,實習(實訓)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請假,應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
(八)負責學生的考勤與成績評定工作,實習(實訓)結束后2周內向學院提交實習(實訓)工作總結。
第二十三條 認真學習實習(實訓)指導書,了解實習(實訓)計劃,明確實習(實訓)的目的、要求、任務和具體內容,通過實習(實訓)進一步驗證和鞏固所學的理論知識,提高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嚴格遵守實習(實訓)紀律,遵守實習(實訓)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設備和人身安全,以保證實習(實訓)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二十五條 虛心向實習(實訓)單位的指導教師、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師傅學習,仔細觀察,認真分析,刻苦鉆研,努力掌握更多的生產實際知識,為理論學習打下基礎。
第二十六條 嚴格遵守《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實習(實訓)守則》中的對學生的全部規定。對違反本規定而發生的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七條 實習(實訓)的成績由指導教師負責評定,院(系)審核。實習(實訓)成績應根據考核、實習(實訓)報告、調查報告、實習(實訓)日記、實習(實訓)表現等各方面情況綜合評定。分散實習(實訓)須成立考核小組,考核小組一般不少于3人,考核工作在學生回校后立即進行,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辯、口試或其他形式,學生必須提交實習(實訓)報告、實習(實訓)日記,實習(實訓)單位或指導人員的鑒定或證明方可參加考核。分散實習(實訓)的專業,應制訂詳細的考核辦法經學院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教育實習(實訓)由教學工作實習(實訓)成績、班主任工作實習(實訓)及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其中,教學工作實習(實訓)成績占60%,班主任工作實習(實訓)成績及平時成績占40%。具體評分細則由有關學院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實習(實訓)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可參照《實習(實訓)成績評定參考標準》評定。
第三十條 實習(實訓)期間實行考勤和請假制度,按照學校和實習(實訓)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離實習(實訓)單位,否則按曠課處理。曠課2天以上者或實習(實訓)期間缺席1/3者(含病事假)不能參加考核,實習(實訓)成績為不及格,須重修。
第三十二條 實習(實訓)教學經費從學校下撥的學院預算經費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 分配給各學院的實習(實訓)經費,由主管院長負責具體管理。實習(實訓)經費是實習(實訓)教學專項經費,不得挪用與轉借他人。要本著緊縮開支、多辦實事的原則,使實習(實訓)經費發揮更大的作用。經費的借支和報銷,按《長沙理工大學實踐教學經費分配與使用管理辦法》和計財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實習(實訓)大綱、年度實習(實訓)計劃、實習(實訓)實施計劃、實習(實訓)指導書、實習(實訓)總結材料、實習(實訓)協議書等由學院按學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存。
第三十五條 學生實習(實訓)指導書、實習(實訓)日記、實習(實訓)單位鑒定(分散實習(實訓)必須具有)、實習(實訓)報告、成績評定及院系認定的實習(實訓)環節相關的相關材料等學生實習(實訓)資料統一用學校實習(實訓)專用檔案袋保存,實習(實訓)檔案袋封面上各欄目要詳細填寫。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各學院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長沙理工大學實習教學基地建設與管理規定》(長理工大教〔2009〕50號),《長沙理工大學實習教學工作管理規定》(長理工大教〔2009〕44號)及《長沙理工大學實習守則》(長理工大教〔2009〕45號)3個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1 .實習(實訓)成績評定參考標準
2.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實習(實訓)守則
3.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實習(實訓)保密守則
附件1
由實習(實訓)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實習(實訓)表現、實習(實訓)日記、實習(實訓)報告等綜合評定其實習(實訓)成績。實習(實訓)成績評定采用五級制,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評分標準如下:
一、優秀(100~90)
1.達到實習(實訓)大綱、實習(實訓)計劃中規定的全部要求;
2.實習(實訓)日記很認真;
3.實習(實訓)報告能對實習(實訓)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總結,文字工整,能運用所學的理論對某些問題加以分析;
4.能模范遵守《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實習(實訓)守則》及實習(實訓)單位的規章制度,虛心向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
二、良好(89~80)
1.達到實習(實訓)大綱、實習(實訓)計劃中規定的全部要求;
2.實習(實訓)日記認真;
3.實習(實訓)報告能對實習(實訓)內容進行比較全面、系統的總結,文字工整,基本上能運用所學的理論對某些問題加以分析;
4.能較好地遵守《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實習(實訓)守則》及實習(實訓)單位的規章制度,虛心向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
三、中等(79~70)
1.達到實習(實訓)大綱、實習(實訓)計劃中規定的全部要求;
2.實習(實訓)日記較認真;
3.實習(實訓)報告內容正確;
4.能遵守《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實習(實訓)守則》及實習(實訓)單位的規章制度,能向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
四、及格(69~60)
1.基本上達到實習(實訓)大綱、實習(實訓)計劃中規定的要求;
2.能記實習(實訓)日記;
3.實習(實訓)報告內容基本正確;
4.實習(實訓)中表現一般,無違紀行為或有輕微違紀行為,但經教育后能予以改正。
五、不及格(60以下)
1.未達到實習(實訓)大綱、實習(實訓)計劃中規定的基本要求;
2.實習(實訓)日記、實習(實訓)報告馬虎,并有明顯錯誤;
3.實習(實訓)態度不端正、有違紀行為經教育不改或有嚴重違紀行為;
4.因故缺席累計時間達實習(實訓)時間三分之一以上或無故曠課兩天以上者。
附件2
為保證和提高實習(實訓)質量,規范學生在實習(實訓)過程中的行為,特制定本守則。
一、學生必須按教學計劃的規定參加實習(實訓),并按實習(實訓)教學大綱、實習(實訓)計劃的要求,保質保量完成規定的實習(實訓)任務。分散實習(實訓)的學生須保持與學校保持聯系,定期向指導教師匯報實習(實訓)情況。
二、學生在實習(實訓)前必須按院(系)的動員要求,認真學習實習(實訓)教學大綱、實習(實訓)計劃,明確實習(實訓)的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驟,做好實習(實訓)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學生在實習(實訓)期間,虛心向工人、技術人員學習,加強團結,密切合作,在保證完成實習(實訓)任務的條件下,盡可能地做到實習(實訓)結合生產,有利生產,并積極為企事業單位、地方提出合理化建議。逐日寫實習(實訓)日記,記載每天實習(實訓)的情況(如完成的任務、心得、收獲、發現的問題等),并按實習(實訓)大綱的要求寫出實習(實訓)報告。實習(實訓)結束后,學生必須提交上述材料,并參加考核。
四、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實習(實訓)場所進行實習(實訓),不得遲到、早退,缺席三分之一者(含病事假)或無故曠工累計為兩天以上者不能參加考核,實習(實訓)成績為不及格,須重修。
五、學生在集體乘車前往實習(實訓)地點或返校期間,須聽從指揮和統一調度,嚴禁搶上搶下。學校統一安排交通工具時,不得擅自乘坐其它交通工具,個別學生需提前或推后行動的要經帶隊老師批準。
六、學生在實習(實訓)期間,必須認真實習(實訓)和嚴格遵守所在接受實習(實訓)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特別是安全、保密、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制度。實習(實訓)期間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指導教師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實習(實訓)資格或上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
七、學生在實習(實訓)中要保養和愛護實習(實訓)場所的儀器設備和實習(實訓)工具,未經允許不得擅自調換工種或設備,更不得私自動用其他儀器、設備和車輛。因個人使用不當或不注意保管造成實習(實訓)儀器、設備損壞或工具遺失要按規定賠償。
八、學生在實習(實訓)期間,同學之間要團結友愛,互相幫助,相互關心。要尊重指導教師,服從指導教師的領導,嚴格遵守實習(實訓)紀律,并協助老師做好實習(實訓)期間的工作。
九、在外實習(實訓)的學生要遵守地方法規,保護地方的生態環境,注意飲食衛生及用車安全,聽從指揮,講文明、禮貌,維護學校聲譽。
十、學生在實習(實訓)期間,嚴禁去江、河、湖、海游泳,防止意外發生。嚴禁打架斗毆,如違反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令其返回學校,不予評定實習(實訓)成績,并視其性質、情節、認識態度給予紀律處分。
十一、先實習(實訓)后放假的實習(實訓),由實習(實訓)組統一組織出發;先放假后實習(實訓)的,學生在回家及實習(實訓)的往返途中要注意人身、財產的安全。學生必須按時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按曠課論處,依照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十二、實習(實訓)期間學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按長沙理工大學醫療費報銷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3
一、實習(實訓)隊在實習(實訓)前和實習(實訓)期間,應組織師生進行保密規定的學習,結合專業特點和具體情況進行保密教育,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
二、實習(實訓)人員借閱資料、圖幅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摘錄資料的內容應取得實習(實訓)單位同意。
三、地形圖、保密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未經實習(實訓)單位同意不得帶出指定地點或轉借他人,更不準帶到公共場所閱讀。一切借用的圖紙、資料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歸還。
四、實習(實訓)內容必須記在學校統一發給的實習(實訓)日記本或野外記錄本上。如涉及保密性質的內容,實習(實訓)結束時由指導教師和負責保密人員將日記本或野外記錄本中有關內容收齊交實習(實訓)單位或交回學校。
五、實習(實訓)師生對實習(實訓)記錄本、野外記錄本及記有實習(實訓)內容的報告紙等要妥善保存,不得遺失。實習(實訓)記錄本或野外記錄本不得撕頁,實習(實訓)日記本只能記錄實習(實訓)業務內容,不得另作他用。
六、在廠、礦或其他單位實習(實訓)時,如需要辦理通行證等有關證件的,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如有遺失,要及時聲明。
七、對廠房、設備和資料進行拍照時,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才能進行。
八、不同專業、不同實習(實訓)單位或不同實習(實訓)任務的師生,都不得互相交流實習(實訓)單位的機密資料,不得互通保密情況,不得口頭或書信對外泄露機密,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場合談論機密內容。
九、凡發生失密事故,必須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清查,并將情況迅速報告給實習(實訓)單位和學校的保密部門。根據責任大小,按照長沙理工大學和所在實習(實訓)單位有關保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