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07-01-16 15:18:05 瀏覽量:
長沙理工大學
哲學社會科學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我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培養創新人才,培育科研團隊,提高我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整體水平,增強學術競爭力和影響力,特設立長沙理工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專項基金。(以下簡稱社科發展基金)。
第二條 社科發展基金資助項目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符合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趨勢和經濟建設需要,能反映出我校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的特色和方向,對擴大我校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影響具有積極意義。
第三條 社科發展基金來源
1. 學校事業費撥付;
2. 從學校科技發展基金中適量撥付;
3. 單位、團體、個人捐贈的科研基金;
4. 其他自籌經費。
第四條 社科發展基金使用范圍及資助額度
社科發展基金主要資助由政府機關科研機構批準立項的自籌經費項目及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具體資助范圍和額度見下表:
社科發展基金項目資助表
序號 |
課 題 類 別 |
資助金額(萬元) |
1 |
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自籌經費項目 |
3 |
2 |
全國教育規劃自籌經費項目 |
2 |
3 |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自籌經費項目 |
0.8 |
4 |
國家司法部、文化部等政府部門科研機構批準的自籌經費項目 |
0.5 |
5 |
湖南省社科基金自籌經費項目 |
0.5 |
6 |
湖南省教育規劃自籌經費項目 |
0.4 |
7 |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獎委員會自籌經費項目 |
0.3 |
8 |
湖南省教育廳哲學社會科學類一般項目 |
補足0.5 |
9 |
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項目 |
按《長沙理工大學科技工作獎勵辦法》第二章第三條執行 |
備注:獲得學校社科發展基金資助的經費不計算科技工作量。
第五條 社科發展基金使用原則
1. 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入為出、滾動發展;
2. 優先資助各院(部)學科點規劃項目;
3. 同等條件下優先資助進入各院(部)學術梯隊人員申報的項目。
第六條 社科發展基金的申報、審批與管理
1. 我校在職教職工中,凡通過科技處申請立項的自籌經費項目、且具備基本的研究條件者均可申報。
2. 科技處負責受理社科發展基金申報工作。申請人應按《長沙理工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專項基金申請表》統一格式填寫申報,由所在單位對申請表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后交科技處。社科發展基金由科技處批準使用。
3. 主持人應按時完成社科發展基金資助項目的研究工作,特殊情況延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4. 社科發展基金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更換,如因特殊原因(工作調出、出國、病休一年以上者)項目負責人須安排合適的人選更換,并提出書面報告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科技處,經批準后方可執行。如無合適人選,則辦理項目中止手續。
5. 社科發展基金項目不能改變研究內容,降低研究難度。由于客觀原因項目不能繼續進行,項目負責人需及時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項目執行情況、經費支出明細、不能繼續進行研究的原因,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上報科技處,經學校審批后,辦理項目中止手續,停撥科研經費。
6. 社科發展基金項目經費一次核定,分批核撥,第一次于項目批準后撥出資助金額的60%;第二次于項目通過驗收,并完成合同書中規定的有關結題考核指標后,撥出資助金額的40%。
第七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