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科技工作獎勵辦法
發布時間: 2007-01-16 15:30:53 瀏覽量:
長沙理工大學科技工作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我校廣大科技人員的科研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提高我校科技的整體實力與水平,表彰和獎勵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撥專款建立科技獎勵基金。科技獎勵工作由科技處會同人事處、計財處等部門進行。
第二章 科技項目獎勵
第三條 以我校為第一申報單位且項目主持人為我校人員獲得的國家科學基金和國家級其他項目以及省部科學基金項目者,學校對項目組給予配套研究經費資助(配套資助經費標準:國家級項目撥入經費≤20萬元的對等配套,撥入經費>20萬元的以20萬元封頂;省部級基金項目撥入經費≤2萬元的對等配套,撥入經費>2萬元的不予配套),同時給予研究崗位津貼補助,配套資助經費和津貼標準見表1。
表1 科技項目配套資助經費與特聘研究員崗位津貼標準
項 目 |
配套資助經費 |
特聘研究員崗位津貼 |
崗位津貼發放方式 |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國家科技攻關重大專項、 國家973計劃項目 |
配套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包括轉撥外單位合作研究經費) |
20萬元/年,根據合同規定確定發放年限 |
由項目主持人根據項目組成員貢獻大小分配 |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杰出青年基金項目。 |
配套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包括轉撥外單位合作研究經費) |
10萬元/年,根據合同規定確定發放年限 |
由項目主持人根據項目組成員貢獻大小分配 |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面上項目(不包括在面上項目基礎上申請的國際合作項目)、國家攀登計劃項目、國防重點預研項目、國家863計劃項目 |
配套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包括轉撥外單位合作研究經費) |
6萬元/年,根據合同規定確定發放年限 |
由項目主持人根據項目組成員貢獻大小分配 |
省自然科學基金、 社科基金項目 |
配套資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不包括轉撥外單位合作研究經費) |
無 |
無 |
備注:
1. 國家級項目配套經費必須待項目的年度進展報告或階段性檢查、評估獲得通過后才能對已撥入的經費給予配套研究經費(不超過10萬元)資助,如年度進展報告或階段性檢查、評估未獲通過,則不能給予配套研究經費資助且停發特聘研究員崗位津貼;待項目結題后且驗收合格以上,學校視情對后續撥入經費給予配套研究經費資助及補發停發的特聘研究員崗位津貼。
2. 省基金項目必須待項目結題后且完成情況良好以上,才能給予配套研究經費資助;因故需延長研究時間的必須報上級科研主管部門批準,如驗收結果為良好以下、不能結題或無故不結題的項目則取消配套研究經費資助。
3. 上列科技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如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或被項目下達單位通報批評,則取消全部配套資助經費和特聘研究員崗位津貼,對已撥給的配套經費予以追回,對已發給的特聘研究員崗位津貼予以追繳。
4. 以我校為第一申報單位但項目主持人人事關系不在我校的人員(包括項目立項后的調出人員)獲得表1中科研項目的,學校只給項目組配套經費獎勵,項目主持人不享受特聘研究員崗位津貼,項目不計算科技工作量。
第三章 科技成果獎勵
第四條 凡我校完成并獲得各級政府部門和有關組織獎勵的科研成果,學校給予獎勵,其獎勵標準見表2和表3。
表2 自然科學成果獎勵標準
序號 |
獎 勵 類 別 |
獎 金 (萬元) |
發 放 方 式 |
1 |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
500 |
80%作為科技經費用于自主開展科學研究;20%作為生活津貼一次性發放 |
2 |
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一等獎 |
100 |
80%作為科技經費用于自主開展科學研究;20%作為生活津貼一次性發放 |
3 |
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二等獎 |
50 |
80%作為科技經費用于自主開展科學研究;20%作為生活津貼一次性發放 |
4 |
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含經國家科技部準予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 |
對等 獎勵 |
一次性發放 (一、二、三等獎的獎金對應低于3、2、1萬元的,則對應按3、2、1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
備注: 申請自科成果獲獎的獎勵項目必須以我校為完成單位,獎金數量按學校排名順序發放,即在表2的基礎上乘以1/N的系數,N 為學校的排名,同一項目不予重復計獎,按最高獎標準獎勵。
表3 哲學社會科學及藝術類成果獎勵標準
序號 |
獎 勵 類 別 |
獎 金(萬元) |
發 放 方 式 | |
1 |
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
一等獎 |
3 |
一次性發放 (一、二、三等獎的獎金對應大于3、2、1萬元的,則按對等獎勵) |
二等獎 |
2 | |||
三等獎 |
1 | |||
2 |
全國美術作品展覽獎(五年一屆) |
金獎 |
3 |
一次性發放 |
銀獎 |
2 | |||
銅獎 |
1 | |||
3 |
中國美協主辦的全國單項美術展、文 化部、國家教育部等部委主辦的全國 綜合性美術展、世界包裝組織(WPO)主辦的設計展 |
金獎 |
1.5 |
一次性發放 |
銀獎 |
1 | |||
銅獎 |
0.5 | |||
4 |
中國美協各藝術委員會主辦的全國單項美術展、 全國性設計藝術展(如 “中國之星”) |
金獎 |
0.5 |
一次性發放 |
銀獎 |
0.3 | |||
銅獎 |
0.1 | |||
5 |
藝術作品被中國美術館、中國國家博物館、人民大 會堂、毛主席紀念堂等著名場館收藏(非商業行為) |
0.5 |
一次性發放 |
備注:表3中申請成果獎勵的項目必須以我校為第一單位且以第一作者名義獲獎。
第四章 學術論文獎勵
第五條 凡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且第一作者為我校教職工,其論文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的有關學術刊物上發表、收錄的論文,學校給論文第一作者以獎勵。
第六條 三大檢索收錄論文必須是核心版收錄。研究生在讀期間與導師合作撰寫的論文,不論導師排名先后,均計為導師的成果。我校在外校讀博士、碩士生期間以攻讀學位的單位為第一署名單位、我校為第二署名單位且以第一作者發表的學術論文,按相應獎勵標準的一半發放。獎勵標準與發放辦法見表4。
表4 科技論文獎勵標準
序號 |
論 文 類 別 |
獎金 (萬元) |
發 放 辦 法 |
1 |
《SCIENCE》、《NATURE》 |
8 |
獎勵經費的50%作為科研經費;另50%作為研究津貼,一次性發放。 |
2 |
被《SCI》、《SSCI》、《A&HCI》收錄 |
1 | |
3 |
《中國社會科學》 |
1 | |
4 |
被《EI》收錄、 在《新華文摘》上全文轉載的論文 |
0.8 | |
5 |
被《ISTP》、《ISSHP》收錄 |
0.2 |
一次性發放 |
6 |
“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的論文、 被《新華文摘》摘錄的論文 |
0.1 |
一次性發放 |
7 |
在中國科技信息所論文統計源以下的期刊上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不包括增刊) |
0.005 |
一次性發放 |
備注:同一篇論文符合幾種獎勵條件時,獎勵原則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計獎。
第五章 專利獎勵
第七條 凡屬我校職務專利,即長沙理工大學為唯一專利權人且已授權的專利,獎勵標準為:
1. 發明專利:3萬元/項;
2. 實用新型專利:0.6萬元/項;
3. 外觀設計專利:0.3萬元/項;
4. 軟件著作權登記,集成電路布局圖保護等:0.1萬元/項;
5. 各類專利實施和轉讓完成后,每年從實際上交學校的轉讓經費中提取10%獎勵專利發明人;
6. 對獲得國家、省、(部)、市優秀專利金獎、優秀獎、優秀發明人等的學校給予對等獎勵;
7. 對非職務發明專利實行登記費獎勵:50元/項。
第六章 科研基地建設獎勵
第八條 新增的國家級、省部級科研基地獎勵標準為:
1. 新增國家及國防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中心和國家級重點學科:10萬元/個;
2. 新增國家級專業實驗室、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和省部級重點學科:4萬元/個;
3. 新增省部級工程技術中心、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3萬元/個。
第七章 學位點建設獎勵
第九條 新增的碩士點、博士點獎勵標準為:
1. 新增二級學科碩士點:1.2萬元/個;
2. 新增一級學科碩士點:2.4萬元/個;
3. 新增二級學科博士點:4萬元/個;
4. 新增一級學科博士點:8萬元/個。
附注:對于同時申報一、二級學科學位點的情況,一級學科學位點和二級學科學位點都獲得通過,同時給予獎勵;而二級學科學位點申報未獲通過或沒有申報材料的,不予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條 具體操作辦法:
1. 獎勵一般在當年底統計,次年第一季度執行獎勵;
2. 由科技處造表,計財處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
上一篇:長沙理工大學科技項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