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學院全體研究生:
為進一步規范研究生在校行為,促進學風、研風建設,提升研究生的培養質量,依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交通學院研究生管理工作實際,學院每月都在研究生中進行指紋打卡考勤工作。現將2019年4月第2次考勤結果通報如下:
一、缺勤情況
以下同學既沒有在規定的時間(4月15日—4月22日)考勤打卡也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特提出通報批評。
序號 | 學號 | 姓名 | 班級 | 專業 |
1 | 17101020016 | 黃志強 | 1702 | 測繪科學與技術 |
2 | 17101030025 | 潘桐曦 | 1702 | 交通運輸規劃與管理 |
3 | 17101030061 | 趙旭 | 1701 | 交通運輸工程 |
4 | 17401030025 | 陳昭亮 | 1703 | 物流工程 |
5 | 18401010007 | 付濤 | 1803 | 道路與鐵道工程 |
二、學校相關管理條例
《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
每學期已注冊后,曠課者,視其曠課數量,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11至25學時或擅自外出五天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26至40學時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41至55學時或擅自外出九至十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56至70學時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71學時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曠課一天按實際課時數計,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曠課一天按5學時計。
《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章第五節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和培養活動的,或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3周(90學時)的;
(六)休學期滿,超過2周未提出復學申請的,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新學期開學后超過2周不按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的;
(八)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神經病、癲癇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宜再繼續學習者。
《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
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取消學業獎學金評審資格。
交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
2019年4月25日
交通學院全體研究生:
為進一步規范研究生在校行為,促進學風、研風建設,提升研究生的培養質量,依據《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交通學院研究生管理工作實際,學院每月都在研究生中進行指紋打卡考勤工作。現將2019年4月第2次考勤結果通報如下:
一、缺勤情況
以下同學既沒有在規定的時間(4月15日—4月22日)考勤打卡也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特提出通報批評。
序號 | 學號 | 姓名 | 班級 | 專業 |
1 | 17101020016 | 黃志強 | 1702 | 測繪科學與技術 |
2 | 17101030025 | 潘桐曦 | 1702 | 交通運輸規劃與管理 |
3 | 17101030061 | 趙旭 | 1701 | 交通運輸工程 |
4 | 17401030025 | 陳昭亮 | 1703 | 物流工程 |
5 | 18401010007 | 付濤 | 1803 | 道路與鐵道工程 |
二、學校相關管理條例
《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
每學期已注冊后,曠課者,視其曠課數量,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11至25學時或擅自外出五天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26至40學時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41至55學時或擅自外出九至十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56至70學時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71學時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曠課一天按實際課時數計,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曠課一天按5學時計。
《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章第五節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和培養活動的,或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3周(90學時)的;
(六)休學期滿,超過2周未提出復學申請的,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新學期開學后超過2周不按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的;
(八)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神經病、癲癇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宜再繼續學習者。
《長沙理工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
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取消學業獎學金評審資格。
交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
2019年4月25日